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修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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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依據及名稱)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制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並依據本章程設立「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代表「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全體學生之學生自治組織。

第2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培養學生自治能力、提升學生民主素養。

第3條

(組織)

本會下設行政中心為行政機關;學生議會為立法機關。
行政中心應對學生議會負責,以促進學生自治能力之培養。

第二章 會員

第4條

(會員資格)

依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第六款,具有本校學籍之在學學生(包括國小部、國中部及高中部)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5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無分性別、宗教、種族、年齡等,在法規上一律平等。
除依法另有規定外,本會會員均得參與本會辦理之各項活動、享有選舉及罷免之權利,並得擔任本會行政中心幹部及本會行政中心成員。
第6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均有遵守本章程、本會法規及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第三章 會長

第7條

(會長及副會長及任期)

本會置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會長為本會行政中心首長,對內綜理本會行政事務,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應襄助會長綜理行政事務。
會長及副會長任期自該當選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十五日至下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十六日止,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8條

(會長及副會長選舉、罷免及辭職)

會長及副會長選舉及罷免,以法規定之。
會長及副會長辭職,以法規定之。
第9條

(會長及副會長參選資格)

會長及副會長參選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為本校高中部之本會會員。
需有本會二十位以上具選舉資格之會員連署推薦或由學生政黨推薦。
第10條

(會長職權)

會長之職權如下:
向學生議會提出會務施政報告、學期計畫案、會費餘額報告案及活動報告案,並接受質詢。
向學生議會提出法規案、預算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擬定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選舉委員任命案,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必要時得擬定專案小組名單,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於特定情況可提名臨時學生代表候選人,並交學生議會選舉。
簽署並公布學生議會通過之法規。
代表本會對外發言及簽訂合約。
職權行使之細項,以法規定之。
第11條

(會長職權代理)

會長出缺或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若副會長亦出缺或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理。
若會長及副會長皆因出缺而不克行使其職權,且任期尚餘五個月以上,應另行補選之。
補選之會長及副會長應於公告當選後七日內就任,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11條之1

(會長解職之處理)

若因以下原因,會長及副會長皆因解職而出缺時,其任期尚餘十個月以上,由前次選舉剩餘候選人中,仍具有學籍者最高票遞補之,並於七日內交由學生議會追認之:
已確認將於其將選之任期內辦理畢業之離校手續者。
已申請轉學或休學者。
其他將於其將選之任期內致失本會當然會員資格,無法履行學生會會長及副會長之義務者。
追認案如未獲議會通過,會長及副會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應解散學生議會。追認案若逾期未獲議會通過,則視為未通過。學生議會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學生議員選舉。

第四章 行政中心

第12條

(行政中心地位)

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
第13條

(行政中心組織)

行政中心常設下列各部(一級單位)及各組(二級單位):
活動部:
行政組。
場地器材組。
場地佈置組。
音控組。
新聞部:
攝影組。
媒體組。
公關組。
會務部:
秘書組。
財務組。
學權部。
行政中心之組織及運作,以法規定之。
第14條

(行政中心之獨立機關)

行政中心設下列各獨立機關:
選舉委員會。
學生政黨委員會。
專案小組。
選舉委員會與學生政黨委員會,其組織及運作,以法規定之。
第15條

(行政中心幹部及部、組員)

行政中心獨立機關之成員皆不稱為行政中心幹部、部、組員。
行政中心之幹部,除會長及副會長為民選幹部以外,各部置部長及副部長各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行政中心得依需求自主招收非幹部之各部、組成員若干人。
本章程未列之行政中心幹部職權,以法規定之。
第16條

(行政中心幹部選任及任期)

除民選之幹部以外,行政中心幹部之選任,應由會長擬定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送交學生議會審議通過。
行政中心幹部之任期同於會長及副會長。

第五章 學生議會

第17條

(學生議會地位)

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機關。
第18條

(學生議會組織)

學生議會由學生議員組成,本會學生議員共十八名,其產生方式以法規定之。
學生議會下設秘書處(一級單位)。
學生議會之組織及運作,以法規定之。
第19條

(委員會)

學生議會得依法下設各種委員會。
第20條

(學生議員及任期)

學生議員由各選舉區選舉產生,任期自該當選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十五日至下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十六日止,連選得連任。
第21條

(學生議員選舉、罷免及辭職)

學生議員之選舉及罷免,以法規定之。
學生議員之辭職,以法規定之。
補選之議員應於公告當選後七日內就任,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學生議員於任期內連續三次或累計五次無故缺席,視同自動辭職;秘書處須於末次缺席隔日起算一日內公告。
第22條

(學生議員參選資格)

學生議員參選人,應為本校國、高中部之本會會員。
第23條

(學生議員職權)

學生議員職權如下:
審議行政中心所提之學期計畫案、法規案、預算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同意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選舉委員任命案、專案小組名單。
監督行政中心,並得邀請會長、行政中心幹部、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專案小組召集人列席備詢,並不得拒絕列席。
制定及修正各項學生自治法規。
當會長有重大疏失或不適任時,得經決議提出會長罷免案,若罷免提案遭否決,則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學生議會不得再提罷免案。
依會長提之臨時學生代表候選人選舉出臨時學生代表。
依照本章程第11之1條,追認會長及副會長。
第24條

(議長及副議長及任期)

學生議會置議長及副議長各一人,由當屆學生議員於任期開始後之第一場會議中互選之,其任期同於學生議員。

第25條

(議長及副議長選舉及罷免)

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以法規定之。

第26條

(議長職權及代理)

議長不克行使其職權,應由副議長代理;副議長亦不克行使其職權,則該場會議之主席應由學生議員共識決。
若議長或副議長因出缺致不克行使其職權,應於最近一次會議由學生議員補互選之。
補選之議長或副議長應於公告當選後七日內就任,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27條

(秘書處組織)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並得由秘書長評估當屆需求,招收秘書若干人。
秘書長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秘書長及秘書任期同於學生議員。
秘書處組織及運作、秘書長職權、秘書長辭職,以法規定之。
第28條

(會議)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常會。
臨時會。
第29條

(決議)

學生議會之決議應由學生議會秘書處於七日內送交會長,會長應於收到決議後七日內公布並施行。
第30條

(覆議)

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收到決議後七日內向學生議會提出覆議案。覆議案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維持原案,會長即須接受。
第31條

(兼任之禁止)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中心幹部及成員,行政中心獨立機關不在此限。

第六章 學生代表

第32條

(學生代表)

為保障學生權利,確實參與校內各級會議,本會置學生代表二十名,其選任方式如下:
經校內選舉產生之代表,如會長及副會長與高中部學生議員稱當然學生代表,得有二十名。
若當然學生代表之員額不足本校校務會議所需之學生代表人數,高中部會員得經選舉產生學生代表,稱備位學生代表,以補足當然學生代表之員額為限;但若有兩位以上候選人同票且超出應補足當然學生代表之員額時,不在此限。
於特定情況下,經會長提名具之高中部會員候選人,並交學生議會選舉出之學生代表,稱臨時學生代表。
第33條

(學生代表任期)

學生代表任期自該當選學年度下學年度第一學期始,至該學年度第二學期止。但臨時學生代表任期不在此限。
當然學生代表若是因辭職、遭罷免失去其原職務時,同時失去當然學生代表之身分。當然學生代表在原職務任期到期後時仍具有學生代表身分至該學年度第二學期止。
第34條

(備位學生代表選舉、罷免及辭職)

備位學生代表之選舉及罷免,以法規定之。
補選之備位學生代表應於公告當選後七日內就任,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備位學生代表之辭職,以法規定之。
第35條

(學生代表職權)

學生代表得依法代表全體學生出席或列席校內各級會議。
第36條

(使用臨時學生代表之特定情況)

使用臨時學生代表之特定情況以法規定之。
第37條

(會議)

學生代表之會議稱學生代表會議,其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定期會議。
臨時會議。
第38條

(學生代表事務運作)

學生代表之各項事務運作,以法規定之。

第七章 經費

第39條

(經費定義)

本會自治法規所稱經費,係指所有用於學生會會務運作之款項,但不包括學生會負責代收、轉交之款項。
第40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學校補助。
贊助收入。
其他收入。
第41條

(經費使用)

本會得自主運用經費於會務運作,惟須於經費使用前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案,並於經費使用後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決算案。
第42條

(經費事務運作)

本會經費之各項事務運作,以法規定之。

第八章 法規

第43條

(自治法規)

本會自治法規包含章程與法律。
第44條

(法規位階)

本會自治法規之法律位階由高至低分別如下:
章程。
法律。
法律與章程牴觸則無效。
若法律與章程牴觸,學生議會應於六十日內修改該法律。
第45條

(章程之定名)

章程僅定名為章程。

第九章 附則

第46條

(期日與期間)

本會自治法規所規定之期日以日、星期、月、年、學期或學年。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學年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終。一學年分為兩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為第一學期(或稱上學期)、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為第二學期(或稱下學期)。
所稱期間計算,除其明確限定「自何日始,至何日止」者,其餘皆自隔日始為期間計算首日;並應計入所有假日。
第47條

(俱連本數)

本會自治法規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內,俱連本數。
第48條

(修正及施行)

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由會長提案或學生議會全體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學生議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決議。
學生議會決議後,報學務處備查並經學生會長公布後施行。
第49條

(法律優位原則)

本會各自治法規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50條

(法律保留原則)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