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學生代表法

修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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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依據及名稱)

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34條、第36條、第38條,制定本會學生代表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2條

(名詞定義)

學生代表: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具有學生代表身分之高中部會員,負責出席或列席校內各級會議。
校級會議:校內各級會議,為學生代表與本校之會議。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依本法規定所訂定之名單,規定校級會議之出席學生代表。
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依本法規定所訂定之名單,規定遞補之學生代表。

第二章 學生代表

第3條

(學生代表之責任及義務)

學生代表之責任及義務如下:
出席任職校級會議、學生代表會議,不得無故曠職。
保守不公開之會議內容及學生隱私。
告知各學生代表相關校級會議之資訊,並經相關討論後於校級會議上轉呈學生會意見及立場。
於會議前與其他學生代表進行相關討論。
於校級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向會長提交可公開之會議資料與內容,以利其盡資訊傳播與推行之義務。
第4條

(備位學生代表之辭職)

備位學生代表之辭職程序如下:
備位學生代表因故無法續於學生會服務者,應主動填寫辭職書(如附件一)。
其辭職書應提交會長簽核。
辭職書經簽核完畢,始為正式辭職。
備位學生代表應於正式辭職後隔一日內公告之。
第5條

(使用臨時學生代表之特定情況)

若在職學生代表人數少於某次校級會議之出席學生代表人數,且短時間內無法完成備位學生代表之選舉,或已完成備位學生代表之選舉,人數仍然不足之情況。
第6條

(臨時學生代表)

依本會章程所規定,學生議會選舉出臨時學生代表名額以補足該次校級會議之出席學生代表人數為限。會長每次提名臨時學生代表候選人至少四名。
第7條

(臨時學生代表任期)

該次所選舉之臨時學生代表僅限出席該次校級會議,其任期為該次校級會議前後七日,於任期內具有與學生代表相同之職權、義務。

第三章 學生代表會議

第8條

(共議制度)

學生代表於學生代表會議決議下列事項: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
其他學生代表、校級會議等相關議案。
學生代表於學生代表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本校學生對校訴求及整體自治近況。
校級會議現況報告及共同提案規劃。
校級會議現行提案進度及相關協力需求。
除保密事項及個案事件外,其他校級會議內容。
校務會議未來展望及共同提案內容。
第9條

(議案決議)

學生代表會議之議案決議不可牴觸本會各自治法規或學生議會之決議。
第10條

(會議類別)

學生代表之會內會議稱學生代表會議,其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定期會議:於每次校務會議開始前二十一日內召開。
臨時會議:當學生代表提案時或認為校級會議內容有討論的需要故而必要召開時,主席應於提案人繳交完相關資料後七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第11條

(有效會議)

會議須有全體學生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會議。
第12條

(會議主席與副主席)

主席由會長擔任,副主席由議長擔任。
會長因故無法出席學生代表會議時,由議長代理主席,議長亦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會長代理,副會長亦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議長代理。
議長因故無法行使副主席職權或無法出席學生代表會議時,由副會長代理副主席,副會長亦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議長代理。
第13條

(會議列席)

學生代表可依法於學生代表會議列席各行政中心之幹部、國中學生代表、國小學生代表、班級代表、其他相關人等。
第14條

(會議相關業務)

會議之相關業務由行政中心會務部秘書組負責。
會議之相關業務內容如下:
學生代表會議資料之建檔、分類、保管及公告。
學生代表會議之準備及記錄。
學生代表會議出席通知書及列席邀請函之遞送。
會議場地之申請。
第15條

(會議紀錄)

秘書組應於會議結束後四十五日內公布會議紀錄。
第16條

(秘書組業務代理)

於學生代表任期之第二學期休業式前十五日至新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通過前,秘書組之學生代表會議相關業務交由學生代表代理。
會長須於學生代表任期之第二學期休業式前十六日前,召開學生代表會議與各學生代表討論,並選出若干名學生代表負責代理之。

第四章 校級會議

第17條

(校級會議)

校內各級會議為學生代表與本校之會議,簡稱校級會議。
以下為本校例行召開之校級會議:
校務會議。
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課程諮詢教師委員會。
學生社團審議小組。
學生社團評鑑審查小組。
工讀獎助金審查委員會。
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
收取學生費用審查委員會。
體育委員會
以下為本校因應各事件而召開之校級會議:
學輔會議
學生獎懲委員會。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生活常規輔導教管委員會。
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建置學生學習歷程資料工作小組。
其餘因應各事件、校園發展或校園規劃而召開之校級會議,依當年度學校所提供學生會之資料。
第18條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席次)

本校各校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席次,依各會議實施要點制定之。
第19條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規定本校召開之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出席者。
會長應召開學生代表會議與學生代表討論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之分配。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初訂須於學生代表任期內第一次校務會議前完成。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之訂定與變更,由全體學生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決議。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決議後,會長須提交學生議會備查,並於十日內對會員公告之。
第20條

(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

會長應召開學生代表會議與學生代表討論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
其須與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共同完成初訂。
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之訂定與變更,由全體學生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決議。
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決議後,會長須提交學生議會備查。
第21條

(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之動態變更)

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為會動態變更之名單,學生代表若因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而遞補出席校級會議,則該學生代表之順位變更至名單最後一位,該學生代表原本之下順位學生代表往前變更順位,以此類推。透過與其他學生代表討論後所決定之出席者,或被委託之學生代表則不會變更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
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之動態變更不須經決議。
第22條

(學生代表之遞補)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初訂完成前,若遇校級會議會長及副會長得代表出席或列席相關會議,並告知學生議會。若該校級會議之出席學生代表超過兩名,會長得與其他學生代表討論後決定出席者,以補足缺額,並告知學生議會。
若學生代表因故而無法出席該任職校級會議,得委託其他學生代表或依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選出學生代表出席之。若在職學生代表人數已不足出席該校級會議,得委託高中部會員代理出席之。
於特定情況下,依法選舉臨時學生代表,出席該次校級會議。

第五章 校務會議

第23條

(依據)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暨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組成及運作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辦理。
第24條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產生)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應依此規定產生。
本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產生方式如次:
依本校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規定,學生代表十三名,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十。
透過本校學生會選舉及罷免法公開選舉當選之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票數較高之前十一名高中部學生議員,為本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
若前款票數較高之高中部學生議員當選人數未達十一名時,由票數較高之備位學生代表為本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以補足缺額。
若在職學生代表人數仍未達十三名,且短時間內無法完成備位學生代表之選舉,或已完成備位學生代表之選舉,人數仍然不足之情況。依法規定選舉出臨時學生代表,出席該次校務會議。
第25條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之遞補)

本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遞補方式:
若學生代表因故而無法出席該任職校級會議,得委託其他學生代表或依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選出學生代表出席之。
若學生代表因故而無法出席該任職校級會議,且在職學生代表人數仍未達十三名,得委託高中部會員代理出席之。
第26條

(禁止限制)

本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成員之產生方式,不得以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德行評量結果或其他非正當合理之條件限制之。
第27條

(相關事項)

依教育部110年12月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38963號函釋略以: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七條規定,設有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其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應適用國民教育法之相關規定。再查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校務會議之組成並無「學生代表」。爰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所定「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其學生代表設算基準及範圍,應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代表組成及產生,並不包括「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之學生代表」在內。
呈上,本校仍得依實際需求,邀請國民教育階段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

第六章 附則

第28條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29條

(法律保留原則)

本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本法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