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依據及名稱)
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10條、第13條及第15條,制定本會行政中心(以下簡稱本機關)組織及運作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2條
(屆期)
自民國104年就任之本機關組織成員稱第1屆,民國105年就任者稱第2屆,以此類推。
各屆之事務運行,以於當屆結束為原則。
第3條
(名詞定義)
幹部: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本會會長及副會長與各部部長及副部長與各組組長為幹部,但不包括獨立機關。
部、組員: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招收之各部、組非幹部成員。
成員:本法所稱成員包括本機關各幹部及各部、組員,但不包括獨立機關。
民選幹部:經正當選舉程序產生之民意代表,如會長及副會長。
委任幹部:經會長提名、議會審議通過之幹部,如各部部長及副部長與各組組長,但不包括獨立機關。
主責幹部:即主要負責幹部。各部部長及副部長與各組組長各為該部、組之主責幹部;會長及副會長為下設四部之主責幹部。
直屬上級幹部:以組員為例,即該組組長及該部部長、副部長;以部員為例,即該部部長及副部長。
第二章 組織
第4條
(組織架構及業務)
行政中心常設下列各部(一級單位)、各組(二級單位),各單位之業務內容分配指引如下:
活動部:負責策劃並執行活動,提升校園活動品質,下設四組。
行政組:負責策畫活動內容、招募並協調各活動人力配置。
場地器材組(簡稱場器組):負責保管及布置活動器材。
場地佈置組(簡稱場佈組):負責美化設計活動場地及佈置大型布景。
音控組:負責執行活動之燈控及音控。
新聞部:負責建立本會形象、傳遞各項資訊,以促進本會多元發展,下設三組。
攝影組:負責紀錄活動及會務之影像。
媒體組:負責管理本會網站、撰寫文稿及設計文宣。
公關組:負責本會校內外合作洽談、撰寫公開聲明及接待來賓等公關事宜。
會務部:負責本會會務運作,提升本會服務品質,下設兩組。
秘書組:負責會議紀錄與各類文書資訊保存及協助會長庶務事項。
財務組:負責控管財務及製作預算表、決算表。
學權部:負責籌辦各項學權事宜,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及提升學生民主素養為目標。
各單位之業務內容分配指引若有未盡之處,得比照歷屆之決定辦理之。
以上各部置部長及副部長各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另學權部置部員若干名、各組置組員若干名。
第5條
(組織之獨立機關)
行政中心設下列各獨立機關:
選舉委員會。
學生政黨委員會。
專案小組。
選舉委員會與學生政黨委員會,其組織及運作,以法另定之。
第6條
(成員招募)
成員之招募,應符合下列規定:
成員之招募對象為本會會員。
委任幹部之選任,應由會長公開招募,列為人事任命案後提請議會審議通過之。
各部、組員之招募,應由該部部長、副部長或該組組長經公開程序招募之。
會長應於每次公開招募行政中心成員前擬定《人力資源配置計畫書》,依該計畫書所載之員額公開招募行政中心成員。
會長應於當選後六十日內完成首次行政中心成員招募,並製作行政中心成員名冊送學務處備查。
委任幹部出缺時,由會長視需求依本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重啟招募程序;各部、組員出缺時,由各部部長、副部長、各組組長視需求依本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重啟招募程序。
第7條
(成員離任)
成員失去其成員身分,區分為辭職與解職,其離任程序如下:
辭職:
成員因故無法續於學生會服務者,應主動填寫辭職書(如附件一)。
若本機關民選幹部辭職後,無其他本機關之民選幹部代理之,則其辭職書,應提交學生議會及學務處簽核;若本機關民選幹部辭職後,有其他本機關之民選幹部代理之,則其辭職書,應提交學務處簽核;委任幹部之辭職書,應提交會長簽核;部、組員之辭職書,應提交該單位主責幹部簽核。
辭職書經簽核完畢,成員應於完成業務移交後始為正式辭職。
委任幹部之辭職,會長應報知學生議會及學務處備查;幹部之辭職,應於正式辭職後隔一日內公告之。
解職:
委任幹部及成員若有屢次缺席會議、未於約定時限內完成指定業務、未能與團隊合作或失去本校學籍等情事,其上級單位主責幹部應與其溝通。
經溝通後無法改善者,若為委任幹部,得由民選幹部與該一級單位所有委任幹部討論後,擬具解職書(如附件二)一式三份;若為部、組員,得由民選幹部與該單位所有直屬上級委任幹部討論後,擬具解職書(如附件二)一式三份。
解職書之擬具,應明列完整解職理由並由擬具人共同簽署之。
成員之解職書,應於同一日分別送交解職對象、學生議會與學務處備查。
解職對象收到解職書之七日內,得擬具書面申訴書(附件三)提請再議;本機關收到申訴書後,應於七日內召開討論再議之;若結果相同,不得再提申訴。
解職書送達七日後,若解職對象未提起申訴,則為正式解職;如申訴失敗者,視同正式解職。
若申訴成功,三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對象提起解職。
委任幹部之解職,應於正式解職隔一日內公告其解職書。
第三章 委任幹部
第8條
(委任幹部職權及代理)
委任幹部之職權如下:
依本法第3條之各單位業務內容分配指引,完成該單位之業務;各一級單位之業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協助下設二級單位之業務。
領導並解決各單位內之業務糾紛,如工作內容分配、工作時程安排及工作人力配置等。
應學生議會要求,列席各會議。
依法解職其單位下屬成員。
若委任幹部出缺或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部長暫行其職權;若為出缺,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出缺之幹部招募。
第9條
(幹部會議)
行政中心每一屆期應至少召開五次幹部會議,以促進幹部之意見交流及溝通。
幹部會議內容,應有對應之記錄,經各出席幹部簽名後送至秘書組備查。
第四章 專案小組
第10條
(專案小組)
會長得視需求,設立專案小組,其任期不得超過民選幹部之任期。
專案小組應置召集人一位,由會長任命之;並得置副召集人一至二位,由會長任命之;專案小組名單須經學生議會同意之。
專案小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有於學生議會報告及接受質詢之義務。
第11條
(會議)
專案小組會議內容,應有對應之紀錄,經召集人簽名後送至秘書組備查。
第五章 活動
第12條
(活動報告案)
本機關辦理之各項活動,應檢附活動企劃書向學生議會提出活動報告案。
活動結束前,行政中心得要求學生議會保密該活動內容。
第13條
(活動企劃書)
各活動企劃書,應檢附下列內容:
活動名稱。
負責人與其聯絡方式。
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
活動目的及活動形式。
活動流程及活動內容。
人力與場地配置。
第14條
(活動檢討)
活動結束後,行政中心得檢附活動檢討書,並提交學生議會。
第六章 附則
第15條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16條
(法律保留原則)
本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