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經費法

修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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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依據及名稱)

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42條,制定本會經費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2條

(名詞定義)

概算:學生會各部門依其行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
預算案:經費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
法定預算:預算案經立法程序通過者。
決算案:經費決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

第二章 經費

第3條

(經費種類)

以下為本會依來源定義各經費種類:
學校補助款:指本校透過學務處訓育組對學生會補助之款項。
會費:指學生會依法自行籌措或上屆會費剩餘、贊助款剩餘與其他經費款剩餘之傳承,依法可自主運用之經費。
贊助款:指個人、家長會、商家、法人等對學生會贊助之款項。
其他經費款:非以上所提及之經費皆屬於此。
第4條

(各經費籌措)

本會之經費籌措,須於經費籌措前向學生議會提交相關企劃書或契約書;於經費籌措完畢後向學生議會提交籌措經費種類、總金額等相關資料。
以下為本會各經費其籌措方式:
會費:收入須向學生議會提交企劃書,始可籌措。
贊助款:收入須於合作開始前,向學生議會提交相關企劃書或契約書,始可籌措。
其他經費款:收入須向學生議會提交相關企劃書或契約書,始可籌措。
第5條

(各經費使用)

本會之經費使用,須於經費使用前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案通過之;於經費使用後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決算案通過之。
以下為本會各經費其使用方式:
學校補助款:須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案通過,由會長持經學生議會簽核之預算表向本校學務處訓育組請領之。
會費:支出須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案通過,始可使用。
贊助款:支出須於合作開始前,向學生議會提交相關企劃書或契約書,與提請審議預算案通過,始可使用。
其他經費款:支出須向學生議會提交相關企劃書或契約書,與提請審議預算案通過後,始可使用。
第6條

(實報實銷之經費)

實報實銷之經費不適用本法各經費籌措之規定,僅適用本法各經費使用之規定。
第7條

(會費餘額報告案)

會費餘額報告案由會長於每次常會向學生議會提出。
第8條

(舉債禁止原則)

學生會不得對外舉借債務。

第三章 預算

第9條

(預算案)

預算案須於經費使用前由會長提出。
第10條

(預算編列)

先由本會各機關與其所屬部門、獨立機關概算,再將概算資料送交行政中心會務部財務組,並由其負責預算編列與預算表之編造。
本會機關如下:
行政中心。
學生議會。
第11條

(預算外處分之禁止)

學生會不得於法定預算範圍外支用學生會會費、處分學生會資產、以學生會財產為投資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之支出,學生會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第四章 決算

第12條

(決算案)

決算案須於經費使用後最近一次之學生議會期末常會由會長提出。
決算案通過後,會長應於十日內對會員公告之。
第13條

(決算審核)

學生議員有權要求行政中心說明本會經費收支情況。
第14條

(決算資料統整)

由執行該預算之機關將所有決算資料送交行政中心會務部財務組,並由財務組負責資料統整與決算表之編造。
各機關編造決算資料,應按其法定預算之執行事實。

第五章 附則

第15條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16條

(法律保留原則)

本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