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自治法規標準法

修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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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法用途)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自治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章程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第2條

(法律之定名)

法律得定名法、律、條例、通則。

第二章 自治法規之制定

第3條

(法律制定程序)

法律應經學生議會通過,會長公布。

第4條

(制定法律)

制定本會法律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由會長提案或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決議。

第5條

(書寫格式)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條冠以1、2、3等半形阿拉伯數字,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款冠以1、2、3等半形阿拉伯數字,目冠以(1)、(2)、(3)等半形阿拉伯數字與半形括號。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章、第某節,並冠以一、二、三等中文數字。

第6條

(格式原則)

分項原則:法條中之主題較複雜者,得予分項。

分款原則:得於項下分款,亦得不分項逕行分款,款數至少須2款。

分目原則:得於款下分目,亦得不分款逕行分目,目數至少須2目。

分章原則: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予分章。

第三章 自治法規之施行

第7條

(法規生效原則)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除有因應緊急狀況之需要,經學生議會決議者外,應於發布後三日始得施行。

第8條

(法規生效方式)

法規應由會長公布,並公告之。

第四章 自治法規之適用

第9條

(法律適用原則)

法律不得牴觸章程,下位階法規不得牴觸上位階法規。

第10條

(法律效力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

法規有不明確處,應依其立法目的解釋之。

第五章 自治法規之修正及廢止

第11條

(法規修正程序)

法規之修正程序,準用本法第二章之規定。

第12條

(法規廢止程序)

法規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廢止:

法規條文全部失效。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無保留之必要。

法規之廢止,準用本法第二章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13條

(施行及修正)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會長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