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法用途)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自治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章程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第2條
(法律之定名)
法律得定名法、律、條例、通則。
第二章 自治法規之制定
第3條
(法律制定程序)
法律應經學生議會通過,會長公布。
第4條
(制定法律)
制定本會法律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由會長提案或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決議。
第5條
(書寫格式)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條冠以1、2、3等半形阿拉伯數字,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款冠以1、2、3等半形阿拉伯數字,目冠以(1)、(2)、(3)等半形阿拉伯數字與半形括號。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章、第某節,並冠以一、二、三等中文數字。
第6條
(格式原則)
分項原則:法條中之主題較複雜者,得予分項。
分款原則:得於項下分款,亦得不分項逕行分款,款數至少須2款。
分目原則:得於款下分目,亦得不分款逕行分目,目數至少須2目。
分章原則: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予分章。
第三章 自治法規之施行
第7條
(法規生效原則)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除有因應緊急狀況之需要,經學生議會決議者外,應於發布後三日始得施行。
第8條
(法規生效方式)
法規應由會長公布,並公告之。
第四章 自治法規之適用
第9條
(法律適用原則)
法律不得牴觸章程,下位階法規不得牴觸上位階法規。
第10條
(法律效力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
法規有不明確處,應依其立法目的解釋之。
第五章 自治法規之修正及廢止
第11條
(法規修正程序)
法規之修正程序,準用本法第二章之規定。
第12條
(法規廢止程序)
法規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廢止:
法規條文全部失效。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無保留之必要。
法規之廢止,準用本法第二章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13條
(施行及修正)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會長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