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廢止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學生議員選舉及罷免辦法

修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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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法依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六條訂定之。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之學生議員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原則行之。
本法所訂期間之計算均包含例假日。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構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學生議員之選舉及罷免,由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之。
選委會之組成、運作及相關限制,依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正副會長選舉及罷免辦法」第五條至第十條所載。
選委會得將本會議員選舉與本會正副會長選舉合併舉辦。

第三章 選舉公告及候選人登記

選委會應於下列時間內發出選舉公告
應於投票日一個月前公告登記參選事宜。
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投票地點、投票日期時間。
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候選人選舉公報。
應於投票日後三日內公告選舉結果及得票數。
參選人應繳交下列證明文件:
學生議員候選人資料表(附件一)。
競選團隊成員名冊。
申請登記之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第四章 選舉活動

候選人選舉公報由選委會編印,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選舉公報應刊載候選人姓名、班級、照片及政見。
競選活動開始日由選委會另行公告。
競選活動項目如下:
發送文宣品及政見單,文宣內容以彰顯人格特質或論述政見為主,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言語攻擊。
於下課、午餐等課餘時間拜訪選舉人,惟不可佔用早自習及午休時間。
其他經選委會許可競選活動。
若候選人之競選活動非上列所述者,選委會可視情況予以口頭警告或勒令停止該活動。
選委會得協助各候選人,統一安排政見發表會。

第五章 投票及開票

選委會應設置投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名,負責投開票之各項事務,主任管理員由選委會委員任之。
選委會應於投票前進行清票、點票、封箱及驗票等相關事宜。
選舉人投票,應憑學生證領取選票。選舉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進行投票。
選舉投票過程中,由選舉人於投票圈選欄上以選委會所備之圈選工具圈選,選舉人應將選票投入指定票箱中。
廢票若有爭議,認定由選委共同執行商決之。
選票及剩餘選票,於投票結束後,即行當場封箱,並須保存一個月。

第六章 罷免

學生議員罷免案之連署以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由選舉人總數十分之一以上(含)連署,選委會應在收到連署書且確認其效力後,於三十日內舉行罷免案之投票。
罷免案之投票人數應超過選舉人總數五分之一以上(含)投票,同意票達二分之一(含)以上時,罷免案即為成立,選委會應公告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成立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七章 附則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陳學務處備查並經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法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