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自治法規標準法

修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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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法用途)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自治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章程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第2條

(法律之定名)

法律得定名法、律、條例、通則。

第二章 自治法規之制定

第3條

(法律制定程序)

法律應經學生議會通過,會長公布。

第4條

(制定法律)

制定本會法律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由會長提案或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決議。

第5條

(書寫格式)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條冠以1、2、3等半形阿拉伯數字,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款冠以1、2、3等半形阿拉伯數字,目冠以(1)、(2)、(3)等半形阿拉伯數字與半形括號。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章、第某節,並冠以一、二、三等中文數字。

第6條

(格式原則)

分項原則:法條中之主題較複雜者,得予分項。

分款原則:得於項下分款,亦得不分項逕行分款,款數至少須2款。

分目原則:須在款下分目,不可在條、項下分目,並至少須分2目。

第7條

(廢止、增加書寫格式)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全形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1」、「之2」等條次。

廢止章、節時,準用此條第1款之規定。增加章、節時準用此條第2款,並冠以「之一」、「之二」等條次。

第8條

(法規位階)

法律不得牴觸章程。

第三章 自治法規之施行

第9條

(施行日期)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隔日起發生效力。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10條

(施行期限)

法規如有定施行期限,期滿廢止。

第四章 自治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11條

(法規之修正)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12條

(法規修正程序)

法律之修正依下列程序為之:

會長提案或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決議。

學生議會決議後,報學務處備查並經學生會長公布。

第13條

(法規之廢止)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第14條

(法規廢止程序)

法律之廢止,應經學生議會通過,會長公布。

法規如有定施行期限,期滿廢止,不須另外公布。

法規之廢止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隔日起失效。

第15條

(延長期限)

法律期限需延長者,應於屆滿前十五日前,送學生議會審議。

第五章 附則

第16條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17條

(法律保留原則)

本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勘誤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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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勘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