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本章新增)
(本章新增)
第一條
第一條(依據與名稱)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訂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
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並依據本章程設立「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
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代表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全體學
生之學生自治組織。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二條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培養學生自治能力、提升學生民主素養。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三條
第三條(組織)
本會設置行政中心為行政單位;學生議會為立法單位,行政中心應對學生議會
負責,以促進學生自治能力之培養。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四條
第四條(學生代表)
本會應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條推派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
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以下簡稱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本
會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包含正副會長及學生議員,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
名單由會長擬定且經學生議會同意。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二章 會員
第二章 會員
(本章新增)
(本章新增)
第五條
第五條(會員資格)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在學學生(含國小部、國中部、高中部)皆為
本會會員。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六條
第六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選舉、罷免及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並得依規定擔
任本會行政中心幹部及行政中心成員。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七條
第七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均有遵守本章程、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三章 行政中心
第三章 行政中心
(本章新增)
(本章新增)
第八條
第八條(會長及任期)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一人,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中心首長,對內綜理本
會行政事務,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負責襄助會長綜理行政中心事務。
會長任期一年,自該年六月十五日至隔年六月十四日止,連選得連任一次。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九條
第九條(正副會長選舉與罷免)
本會正副會長應聯名競選並由本會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之。
會長罷免案由本會十分之一(含)會員聯署或學生議會決議提出,並經本會會員
全體五分之一以上(含)投票,同意票達二分之一(含)時罷免成立;就職未滿三
個月者,不得罷免。
正副會長選舉與罷免辦法另訂之。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十條
第十條(正副會長候選資格)
正副會長候選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本會高中部會員
二、前一學期成績六十分以上
三、需有本會二十位會員聯署推薦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會長職權)
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向學生議會提出會務施政報告案、學生會經費使用報告案,並接受質詢。
二、向學生議會提出法規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三、擬定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四、擬定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名單,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五、遇臨時性會議得代表本會出席或列席校內各級相關會議。
六、簽署並公布學生議會通過之法規。
七、代表本會對外發言及簽訂合約。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職權之代理)
會長出缺或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若副會長亦出缺或不克行使職
權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理。
若會長任期尚餘五個月以上,則需另行補選之。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行政中心組織)
行政中心常設下列各部(一級單位)、各組(二級單位):
一、活動部:負責策劃並執行活動,提升校園活動品質,下設四組。
(一)行政組:負責策畫活動內容並招募協調活動人力配置。
(二)場地器材組:負責活動器材保管及布置執行。
(三)場地佈置組:負責活動場地美化設計及大型布景佈置。
(四)音控組:負責活動執行燈音控。
二、新聞部:負責品牌形象建立、資訊傳遞,以促進本會行銷,下設兩組。
(一)攝影組:負責活動及會務之影像紀錄。
(二)媒體組:負責管理本會網站、撰寫文稿及設計文宣。
三、會務部:負責本會會務運作,提升本會服務品質,下設三組。
(一)秘書組:負責文書資訊保存、協助會長庶務事項。
(二)財務組:負責控管財務及製作經費使用報告。
(三)公關組:負責本會校內外合作洽談、接待公關事宜。
四、學權部:負責促進學生權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民主素養。
行政中心幹部由各部正副部長各一人、各組組長一人所組成,任期同於正副會
長,行政中心組織組成及運作辦法由學生議會另訂之。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四章 學生議會
第四章 學生議會
(本章新增)
(本章新增)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學生議會地位與組成)
學生議會由學生議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立法機關。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學生議員及任期)
本會設學生議員共十八人,由各選舉區選舉產生,任期一年,自該年六月十五
日至隔年六月十四日止。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學生議員選舉與罷免)
基於公平、代表性原則,選舉區分為國中部及高中部,國中部選區應選六名;
高中部選區應選十二名。
學生議員之罷免案由該選舉區十分之一(含)選舉人聯署提出,並經該選舉區會
員全體五分之一(含)以上投票,同意票達二分之一(含)時罷免成立;就職未滿
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學生議員選舉與罷免辦法另定之。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同額競選及不足額補選)
若候選人未達應選人數或同額競選,候選人應獲得該選舉區會員全體二十分之
一以上同意票方為當選。
若第一次選舉當選人數不足額,得於該年十月辦第二次選舉補足該選舉區缺
額,補選僅限一次。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學生議會議員請辭)
學生議員之辭職,於該議員將辭呈以書面方式送達學生議會秘書處後生效。秘
書處於收到議員辭呈後須立即公告。
學生議會議員於任期內連續三次或累計五次無故缺席,視同自動請辭。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正副議長產生方式、任期、職權)
學生議會設置正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之,任期同於學生議員。
議長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議長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理。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學生議員職權)
學生議會職權如下:
一、審議行政中心所提之法規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二、同意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名單。
三、監督行政中心,並得邀請會長及行政中心幹部列席備詢,會長及行政中心
幹部不得拒絕列席。
四、訂定及修正各項學生自治法規。
五、當會長有重大疏失或不適任時,得經決議提出會長罷免案。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秘書處)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負責議會行政工作。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會議)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每學期召開兩次,分別於學期初三周內及學期末三周前。
二、臨時會:當會長提出相關議案或三位議員以上聯署時,議長應於七日內召
開臨時會。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決議)
學生議會之決議應由學生議會秘書處於七日內送交會長,會長應於收到決議後
七日內公佈並施行。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覆議)
會長對於該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收到決議後七日內向學
生議會提出覆議案。覆議案經該學生議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
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維持原案,會長即須接受。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兼任之禁止)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中心幹部。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五章 經費
第五章 經費
(本章新增)
(本章新增)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學校補助。
二、贊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委託辦理之活動)
由學校委託辦理活動之相關費用應達收支平衡,不得有額外餘款。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經費使用報告)
本會得自主運用經費於會務運作,需於學生議會之期末常會報告經費使用。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六章 附則
第六章 附則
(本章新增)
(本章新增)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由會長提案或學生議會全體議員五分之一連署提案。
二、學生議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三分之二決議。
三、學生議會決議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未盡事宜)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本條新增)
(本條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