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第一條(依據及名稱)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訂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並依據本章程設立「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代表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全體學生之學生自治組織。
第一條(依據與名稱)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訂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並依據本章程設立「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代表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全體學生之學生自治組織。
(無)
第3條
第三條(組織)
本會設置行政中心為行政單位;學生議會為立法單位。
行政中心應對學生議會負責,以促進學生自治能力之培養。
第三條(組織)
本會設置行政中心為行政單位;學生議會為立法單位,行政中心應對學生議會負責,以促進學生自治能力之培養。
(無)
第4條
第四條(會員資格)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在學學生(含國小部、國中部、高中部)皆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在學學生(含國小部、國中部、高中部)皆為本會會員。
(無)
第5條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無分性別、宗教、種族、年級均享有選舉、罷免及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並得依規定擔任本會行政中心幹部及行政中心成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選舉、罷免及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並得依規定擔任本會行政中心幹部及行政中心成員。
(無)
第6條
第六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均有遵守本章程、本會法規及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第七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均有遵守本章程、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無)
第7條
第七條(學生代表)
本會應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條推派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以下簡稱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
本會學生代表經選舉產生,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名單由會長擬定且經學生議會同意。
學生代表之選舉及推派方式,以法規定之。
第四條(學生代表)
本會應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條推派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以下簡稱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本會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包含正副會長及學生議員,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名單由會長擬定且經學生議會同意。
(無)
第8條
第八條(會長及任期)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一人。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中心首長,對內綜理本會行政事務,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負責襄助會長綜理行政中心事務。
正、副會長任期一年,自該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15日至下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16日止,連選得連任一次。
補選之會長應於公告當選後7日內就任,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八條(會長及任期)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一人,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中心首長,對內綜理本會行政事務,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負責襄助會長綜理行政中心事務。
會長任期一年,自該年六月十五日至隔年六月十四日止,連選得連任一次。
(無)
第9條
第九條(正副會長選舉及罷免)
本會正、副會長應聯名競選並由國小部中高年級、國高中部會員選舉產生之。
正、副會長之選舉及罷免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方式為之;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正、副會長之選舉及罷免,以法規定之。
第九條(正副會長選舉與罷免)
本會正副會長應聯名競選並由本會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之。
會長罷免案由本會十分之一(含)會員聯署或學生議會決議提出,並經本會會員全體五分之一以上(含)投票,同意票達二分之一(含)時罷免成立;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正副會長選舉與罷免辦法另訂之。
(無)
第10條
第十條(正副會長參選資格)
正、副會長參選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本會高中部會員。
二、需有本會二十位以上(含)國小部中高年級、國高中部會員連署推薦。
第十條(正副會長候選資格)
正副會長候選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本會高中部會員
二、前一學期成績六十分以上
三、需有本會二十位會員聯署推薦
(無)
第11條
第十一條(會長職權)
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向學生議會提出會務施政報告案、學期計畫、學生會經費使用報告案,並接受質詢。
二、向學生議會提出法規案、預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三、擬定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四、擬定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名單,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五、遇臨時性會議得代表本會出席或列席校內各級相關會議。
六、簽署並公布學生議會通過之法規。
七、代表本會對外發言及簽訂合約。
第十一條(會長職權)
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向學生議會提出會務施政報告案、學生會經費使用報告案,並接受質詢。
二、向學生議會提出法規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三、擬定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四、擬定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名單,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五、遇臨時性會議得代表本會出席或列席校內各級相關會議。
六、簽署並公布學生議會通過之法規。
七、代表本會對外發言及簽訂合約。
(無)
第12條
第十二條(職權之代理)
會長出缺或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若副會長亦出缺或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理。
若會長任期尚餘五個月以上,則須另行補選之。
第十二條(職權之代理)
會長出缺或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若副會長亦出缺或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理。
若會長任期尚餘五個月以上,則需另行補選之。
(無)
第13條
第十三條(行政中心組織)
行政中心常設下列各部(一級單位)、各組(二級單位):
一、活動部:(一)行政組、(二)場地器材組、(三)場地佈置組、(四)音控組。
二、新聞部:(一)攝影組、(二)媒體組。
三、會務部:(一)秘書組、(二)財務組、(三)公關組。
四、學權部。
行政中心幹部任期同於正副會長。
行政中心之組織及運作,以法規定之。
第十三條(行政中心組織)
行政中心常設下列各部(一級單位)、各組(二級單位):
一、活動部:負責策劃並執行活動,提升校園活動品質,下設四組。
(一)行政組:負責策畫活動內容並招募協調活動人力配置。
(二)場地器材組:負責活動器材保管及布置執行。
(三)場地佈置組:負責活動場地美化設計及大型布景佈置。
(四)音控組:負責活動執行燈音控。
二、新聞部:負責品牌形象建立、資訊傳遞,以促進本會行銷,下設兩組。
(一)攝影組:負責活動及會務之影像紀錄。
(二)媒體組:負責管理本會網站、撰寫文稿及設計文宣。
三、會務部:負責本會會務運作,提升本會服務品質,下設三組。
(一)秘書組:負責文書資訊保存、協助會長庶務事項。
(二)財務組:負責控管財務及製作經費使用報告。
(三)公關組:負責本會校內外合作洽談、接待公關事宜。
四、學權部:負責促進學生權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民主素養。
行政中心幹部由各部正副部長各一人、各組組長一人所組成,任期同於正副會長,行政中心組織組成及運作辦法由學生議會另訂之。
(無)
第14條
第十四條(學生議會地位及組成)
學生議會由學生議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立法機關。
學生議會之組織及運作,以法規定之。
第十四條(學生議會地位與組成)
學生議會由學生議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立法機關。
(無)
第15條
第十五條(學生議員及任期)
本會設學生議員共十八人,由各選舉區選舉產生,任期一年,自該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15日至下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16日止,連選得連任。
補選之議員應於公告當選後7日內就任,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學生議員及任期)
本會設學生議員共十八人,由各選舉區選舉產生,任期一年,自該年六月十五日至隔年六月十四日止。
(無)
第16條
第十六條(學生議員選舉及罷免)
基於公平、代表性原則,選舉區分為國中部及高中部,國中部選區應選六名;高中部選區應選十二名。
學生議員之選舉及罷免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方式為之;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學生議員之選舉及罷免,以法規定之。
第十六條(學生議員選舉與罷免)
基於公平、代表性原則,選舉區分為國中部及高中部,國中部選區應選六名;高中部選區應選十二名。
學生議員之罷免案由該選舉區十分之一(含)選舉人聯署提出,並經該選舉區會員全體五分之一(含)以上投票,同意票達二分之一(含)時罷免成立;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學生議員選舉與罷免辦法另定之。
(無)
原第17條
(刪除)
第十七條(同額競選及不足額補選)
若候選人未達應選人數或同額競選,候選人應獲得該選舉區會員全體二十分之一以上同意票方為當選。
若第一次選舉當選人數不足額,得於該年十月辦第二次選舉補足該選舉區缺額,補選僅限一次。
(無)
第17條
第十七條(學生議員請辭)
學生議員之辭職,於該議員將辭呈以書面方式送達學生議會秘書處後生效。秘書處於收到議員辭呈後須立即公告。
學生議員於任期內連續三次或累計五次無故缺席,視同自動請辭。
第十八條(學生議會議員請辭)
學生議員之辭職,於該議員將辭呈以書面方式送達學生議會秘書處後生效。秘書處於收到議員辭呈後須立即公告。
學生議會議員於任期內連續三次或累計五次無故缺席,視同自動請辭。
(無)
第18條
第十八條(正副議長產生方式、任期、職權)
學生議會設置正、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之,任期同於學生議員。
議長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之會議,議長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理。
第十九條(正副議長產生方式、任期、職權)
學生議會設置正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之,任期同於學生議員。
議長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議長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理。
(無)
第19條
第十九條(學生議員職權)
學生議員職權如下:
一、審議行政中心所提之法規案、預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二、同意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名單。
三、監督行政中心,並得邀請會長及行政中心幹部列席備詢,會長及行政中心幹部不得拒絕列席。
四、訂定及修正各項學生自治法規。
五、當會長有重大疏失或不適任時,得經決議提出會長罷免案。
若罷免提案遭否決,則三個月內學生議會不得再提罷免案。
第二十條(學生議員職權)
學生議會職權如下:
一、審議行政中心所提之法規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二、同意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名單。
三、監督行政中心,並得邀請會長及行政中心幹部列席備詢,會長及行政中心幹部不得拒絕列席。
四、訂定及修正各項學生自治法規。
五、當會長有重大疏失或不適任時,得經決議提出會長罷免案。
(無)
第20條
第二十條(秘書處)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負責議會行政工作。
第二十一條(秘書處)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負責議會行政工作。
(無)
第21條
第二十一條(會議)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每學期召開兩次,分別於學期初及學期末。
二、臨時會:當會長提出相關議案或三位議員以上連署時,議長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會。
第二十二條(會議)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每學期召開兩次,分別於學期初三周內及學期末三周前。
二、臨時會:當會長提出相關議案或三位議員以上聯署時,議長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會。
(無)
第22條
第二十二條(委員會)
學生議會得設各種委員會。
(本條新增)
(無)
第24條
第二十四條(覆議)
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收到決議後七日內向學生議會提出覆議案。覆議案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維持原案,會長即須接受。
第二十四條(覆議)
會長對於該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收到決議後七日內向學生議會提出覆議案。覆議案經該學生議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維持原案,會長即須接受。
(無)
第25條
第二十五條(兼任之禁止)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中心幹部及成員。
第二十五條(兼任之禁止)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中心幹部。
(無)
第28條
第二十八條(經費使用)
本會得自主運用經費於會務運作,須於經費使用前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案;於經費使用後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決算案。
第二十八條(經費使用報告)
本會得自主運用經費於會務運作,需於學生議會之期末常會報告經費使用。
(無)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則
第六章 附則
(無)
第29條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由會長提案或學生議會全體議員五分之一連署提案。
二、學生議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三分之二決議。
三、學生議會決議後,報學務處備查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由會長提案或學生議會全體議員五分之一連署提案。
二、學生議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三分之二決議。
三、學生議會決議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無)
第30條
第三十條(自治法規之無效)
本會各自治法規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本條新增)
(無)
第31條
第三十一條(未盡事宜)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未盡事宜)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