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條文修正案

第 4 屆
111.06.14 通過
修正案總說明

第4屆學生議會於民國111年6月14日修正本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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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修正條文

章 總則

第1條(依據及名稱)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訂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並依據本章程設立「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代表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全體學生之學生自治組織。

現行條文

1章 總則

第1條(依據及名稱)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訂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並依據本章程設立「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代表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全體學生之學生自治組織。

說明

一、加入上下引號強調「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二、附註簡稱「本校」,以利後續條文簡稱。

第3條

修正條文

第3條(組織)

本會設行政中心為行政機關;學生議會為立法機關

行政中心應對學生議會負責,以促進學生自治能力之培養。

現行條文

第3條(組織)

本會設行政中心為行政單位;學生議會為立法單位

行政中心應對學生議會負責,以促進學生自治能力之培養。

說明

修正用詞,完整架構應為:自治組織-行政及立法機關-下屬單位。

第4條

修正條文

章 會員

第4條(會員資格)

國立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在學學生(國小部、國中部高中部)為本會會員。

現行條文

2章 會員

第4條(會員資格)

高級中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第六項,具有本校學籍之在學學生(包括國小部、國中部高中部)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惟在學學籍有異動者,若擔任本會職務,其會員資格保留至任期結束。

說明

一、列明法源依據。

二、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之全名改為「本校學籍之在學學生」。

三、修改部分用詞。

四、為使畢業生或轉學生得以完整行使其職權直至職務交接完畢,加註例外情事規範會員資格。

第5條

修正條文

第5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無分性別、宗教、種族、年享有選舉罷免及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並得依規定擔任本會行政中心幹部及行政中心成員。

現行條文

第5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無分性別、宗教、種族、年齡等,在法規上一律平等。

除依法另有規定外,本會會員本會辦理之各項活動、享有選舉及罷免之權利並得擔任本會行政中心幹部及本會行政中心成員。

說明

一、條文意旨為倡導平等,例外情事非等權完整敘述之內容,故改於第二段規範之。

二、年級之用詞改為年齡以直指其意旨。

原第7條

修正條文

(刪除)

現行條文

第7條(學生代表)

本會應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條推派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以下簡稱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

本會學生代表經選舉產生,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名單由會長擬定且經學生議會同意。

學生代表之選舉及推派方式,以法規定之。

說明

因應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規範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身分之限制,另立學生代表專章,並將本條文移動至第六章規範之,以期更完整規範學生代表之相關事宜。

第7條

修正條文

章 行政中心

7條(正、副會長及任期)

本會設置會長及副會長一人會長為本會行政中心首長,對內綜理本會行政事務,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襄助會長綜理行政事務。

正、副會長任期一年,自該當選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15日至下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16日止,連選得連任一次。

現行條文

3章 行政中心

8條(會長及任期)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一人——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中心首長,對內綜理本會行政事務,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負責襄助會長綜理行政中心事務。

正、副會長任期一年,自該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15日至下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16日止,連選得連任一次。

補選之會長應於公告當選後7日內就任,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說明

一、更新條號。

二、本會會長對外得代表本會,其法律地位顯非行政中心之法律地位得以蓋括,故另設會長專章以說明相關事宜。

三、副會長為會長之代理,其身分地位應列明。

四、補選之規範與本條意旨無關,改於修正案第 11 條處規範之。

第8條

修正條文

8條(正副會長選舉及罷免)

正、副會長選舉及罷免,以法規定之。

現行條文

9條(正副會長選舉及罷免)

本會正、副會長應聯名競並由國小部中高年級、國高中部會員選產生之。

正、副會長之選舉及罷免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方式為之;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正、副會長之選舉及罷免,以法規定之。

說明

一、更新條號。

二、查本會已有選舉及罷免辦法,且選舉及罷免之發起行為人非限於正副會長,故選舉原則之列舉、選區及選制應以選舉及罷免辦法規定之。

第9條

修正條文

9條(正副會長參選資格)

正、副會長參選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 為本高中部之本

2. 需有本會二十位以上具選舉資格之會員連署推薦。

現行條文

10條(正副會長參選資格)

正、副會長參選人符合以下條件:

1為本高中部會員

2需有本會二十位以上(含)國小部中高年級、國高中部會員連署推薦。

說明

一、更新條號。

二、通順用詞。

三、本會架構中並無高中部,修正用詞以明確其義。

四、連署推薦之資格應與選舉區同,故修正之。

第10條

修正條文

第10條(會長職權)

會長之職權如下:

1. 向學生議會提出會務施政報告學期計畫案,並接受質詢。

2. 向學生議會提出法規案、預算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3. 於每次常會提出會費餘額報告案。

4. 擬定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5. 擬定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名單,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6. 必要時得擬定專案小組名單,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7. 遇臨時性會議得代表本會出席或列席校內各級相關會議。

8. 簽署並公布學生議會通過之法規。

9. 代表本會對外發言及簽訂合約。

職權行使之細項,以法規定之。

現行條文

第11條(會長職權)

會長之職權如下:

1向學生議會提出會務施政報告案、學期計畫 學生會經費使用報告案,並接受質詢。

2向學生議會提出法規案、預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3擬定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4、擬定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名單,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5、遇臨時性會議得代表本會出席或列席校內各級相關會議。

6、簽署並公布學生議會通過之法規。

7、代表本會對外發言及簽訂合約。

說明

一、更新條號。

二、為掌握行政中心之歷屆傳承經費,避免濫用會費,故以規範之。

三、因應部分會務運作可能為本章程未明訂之處,故明定行政中心經議會同意後得組建短期性特殊行政單位以維持會務運行。

四、量及本章程可能有未盡之處,故新增補充說明。

五、學生會經費使用報告案之立法意旨即預算案及決算案。

第11條

修正條文

第11條(會長職權代理)

會長出缺或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若副會長亦出缺或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理。

若會長任期尚餘五個月以上,另行補選之。

補選之會長應於公告當選後7日內就任,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現行條文

第12條(職權代理)

會長出缺或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若副會長亦出缺或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理。

若會長任期尚餘五個月以上,則須另行補選之。

說明

一、更新條號。

二、現行條文第8條部分內容因與本條有較高之相關性,故移至本條文。

三、通順用詞。

第12條

修正條文

第四章 行政中心

第12條(行政中心地位)

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一、更新專章編號。

二、明確行政中心之地位。

三、用詞由最高單位改稱最高機關。

第13條

修正條文

第13條(行政中心組織)

行政中心常設下列各部(一級單位)各組(二級單位):

1. 活動部:

(1)行政組

(2)場地器材組

(3)場地佈置組

(4)音控組

2. 新聞部:

(1)攝影組

(2)媒體組。

(3)公關組。

3. 會務部:

(1)秘書組

(2)財務組

4. 學權部。

行政中心之組織及運作,以法規定之。

現行條文

第13條(行政中心組織)

行政中心常設下列各部(一級單位)各組(二級單位):

1活動部:()行政組()場地器材組()場地佈置組()音控組

2新聞部:()攝影組()媒體組。

3會務部:()秘書組()財務組、(三)公關組

4學權部。

行政中心幹部任期同於正副會長

行政中心之組織及運作,以法規定之。

說明

一、更改各部組架構之編號格式。

二、行政中心幹部為會務運作之重要核心,應明確列出相關事宜,故另以修正案條文第14 條、第 15 條之條文明定之。

三、公關組應負責公共關係之經營,與新聞部業務核心較為相近,故移動之。

第14條

修正條文

第14條(行政中心幹部及部、組員)

行政中心之幹部,除正、副會長為民選幹部以外,各部設正、副部長各一人,各組設組長一人。

行政中心得依需求自主招收非幹部之各部、組成員若干人。

本章程未列之行政中心幹部職權,以法規定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1. 載明行政中心各部組之人力配置。

2. 載明幹部職權。

第15條

修正條文

第15條(行政中心幹部選任及任期)

除選舉幹部以外,行政中心幹部之選任,應由會長擬定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送交學生議會審議通過。

行政中心幹部之任期同於正、副會長。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載明行政中心幹部之選任及任期規範。

第16條

修正條文

章 學生議會

第16條(學生議會地位)

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機關

現行條文

4章 學生議會

第14條(學生議會地位及組成

學生議會由學生議員組成,為本會最高立法機關

說明

一、更新條號。

二、比照行政中心地位及組織修正本條文。

第17條

修正條文

第17條(學生議會組織)

學生議會由學生議員組成,本會學生議員共十八名,其產生方式以法規定之。

學生議會下設秘書處(一級單位)。

學生議會之組織及運作,以法規定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一、載明學生議會組織架構。

二、因本會應選之學生議員員額與組織有較高之相關性,故將現行條文第15條之部分內容移至本條。

第18條

修正條文

第18條(學生議員及任期)

學生議員由各選舉區選舉產生,任期一年,自該當選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15日至下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16日止,連選得連任。

現行條文

第15條(學生議員及任期)

本會設學生議員共十八人由各選舉區選舉產生,任期一年,自該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15日至下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16日止,連選得連任。

補選之議員應於公告當選後7日內就任,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說明

一、更新條號。

二、學生議員員額移至修正案條文第17條。

三、明確用詞。

四、補選事宜移至修正案條文第19條。

第19條

修正條文

第19條(學生議員選舉罷免及請辭

學生議員之選舉及罷免以法規定之。

之議員於公告當後7日內就任,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學生議員之請辭,於該議員將辭呈書面方式送達學生議會秘書處後生效秘書處於收到議員辭呈後須於隔日起算一日內公告

學生議員於任期內連續三次或累計五次無故缺席視同自動請辭;秘書處須於末次缺席隔日起算一日內公告

現行條文

第16條(學生議員選舉罷免)

基於公平、代表性原則,選舉區分為國中部高中部國中部應選六名;高中部選區應選十二名

學生議員之選舉及罷免應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方式為之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學生議員之選舉及罷免以法規定之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因其相關性較高,將條目列入請辭,並將現行條文第17條內容移至本條。

3. 查本會已有選舉及罷免辦法,且選舉及罷免之發起行為人非限於正副會長,故選舉原則之列舉、選區及選制應以選舉及罷免辦法規定之。

4. 為使秘書處有充足時間發布請辭及自動請辭之事宜,學生議員請辭之規範改為「隔日起算一日內公告」;學生議員之自動請辭改為「秘書除須於末次缺席隔日起算一日內公告」。

5. 由於國中部學生之知能可能不及高中生,且本校國中部環境排斥國中部學生參選成為學生議員,為使學生議員員額得有效分配,請學生議員於會後思考「由高中部學生擔任國中部及高中部學生議員,並以專責事務分類,保障國中部學生之權益」或「國、高中部併為一選舉區,兩部會員共同選舉與被選舉,學生權利亦由兩部共同之學生議員共同爭取之」何者更為恰當,相關規範將於選舉罷免辦法規定之。

第20條

修正條文

第20條(學生議員參選資格)

學生議員參選人,應為本校國、高中部之本會會員。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因學生議員參選資格與會長參選資格具有同等重要性,故以規範之。

原第17條

修正條文

(刪除)

現行條文

第17條(學生議員請辭)

學生議員之辭職,於該議員將辭呈以書面方式送達學生議會秘書處後生效。秘書處於收到議員辭呈後須立即公告。學生議員於任期內連續三次或累計五次無故缺席,視同自動請辭。

說明

請辭亦為職務變動事宜,故合併至修正案條文第19條。

第21條

修正條文

第21條(學生議員職權)

學生議員職權如下:

1. 審議行政中心所提之學期計畫案、法規案、預算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2. 同意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名單及專案小組名單。

3. 監督行政中心,並得邀請會長及行政中心幹部列席備詢,會長及行政中心幹部不得拒絕列席。

4. 訂定及修正各項學生自治法規。

5. 當會長有重大疏失或不適任時,得經決議提出會長罷免案,若罷免提案遭否決,則三個月內學生議會不得再提罷免案。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1. 法規架構應先規範學生議員職權,才能規範由學生議員產生之議長職權,故將現行法規第19條移至本條規範之。

2. 比照會長職權新增「學期計畫案、學生會經費使用報告案」及「專案小組名單」等條文內容。

3. 因有限制行政中心會務整體規劃之虞,且學生議員審議年度計劃在實行上具有一定程度之困難,故不列入審議「年度計劃案」。

4. 學生會經費使用報告案之立法意旨即預算案及決算案,故予以刪除。

第22條

修正條文

22條(正副議長任期)

學生議會設正、副議長各一人,由當屆學生議員於任期開始後之第一場會議中互選之,任期同於學生議員。

現行條文

18條(正副議長產生方式、任期、職權

學生議會設正、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之,任期同於學生議員。

議長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之會議,議長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理。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載明議長產生條件。

3. 因議長職權對學生會之一切案由審議有重要意義,將議長職權及代理移至修正案條文第23條獨立規範之。

第23條

修正條文

第23條(議長職權及代理)

議長不克行使其職權,應由副議長代理;副議長亦不克行使其職權,則該場會議之主席應由學生議員共識決。若正副議長皆因出缺致不克行使其職權,應於最近一次會議由學生議員補互選之。補選之議長應於公告當選後7日內就任,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1. 議長職權及其代理於學生議會中具有重要意義,故獨立規範之。

2. 議長職權及其代理之規範及方法,比照正副會長職權及其代理之規範內容。

3. 現行條文對不克行使其職權之可能立法意旨,應是為避免長期無人出席或代理之境況;由於長期之界線模糊,以是否「出缺」作為判斷依據,若為出缺則必須補選之。

原第19條

修正條文

(刪除)

現行條文

第19條(學生議員職權)

學生議員職權如下:

1、審議行政中心所提之法規案、預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2、同意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名單。

3、監督行政中心,並得邀請會長及行政中心幹部列席備詢,會長及行政中心幹部不得拒絕列席。

4、訂定及修正各項學生自治法規。

5、當會長有重大疏失或不適任時,得經決議提出會長罷免案。

若罷免提案遭否決,則三個月內學生議會不得再提罷免案。

說明

法規架構應先規範學生議員職權,才能規範由學生議員產生之議長職權,故將本條移至修正案法規第20條規範之。

第24條

修正條文

第24條(秘書處組織

秘書處秘書長一人,並得秘書長評估當屆需求,招收秘書若干人。

秘書長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祕書長及秘書任期同於學生員。

秘書處組織及運與秘書長職權,以法規定之

現行條文

第20條(秘書處)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負責會行政工作。

說明

1. 與學生議會組織相關之條文內容移至修正案條文第17條。

2. 載明祕書處人員任期。

3. 比照行政中心幹部,將秘書處之詳細運作列於學生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

第25條

修正條文

第25條(會議)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1. 常會:每學期召開兩次,分別於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

2. 臨時會:當會長提出相關議案或三位以上之學生議員連署時,議長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會。

現行條文

第21條(會議)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1. 常會:每學期召開兩次,分別於學期初及學期末。

2. 臨時會:當會長提出相關議案或三位議員以上連署時,議長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會。

說明

明確用詞。

第26條

修正條文

第26條(委員會)

學生議會得依法設各種委員會。

現行條文

第22條(委員會)

學生議會得設各種委員會。

說明

明確用詞。

第27條

修正條文

第27條(決議)

學生議會之決議應由學生議會秘書處於七日內送交會長,會長應於收到決議後七日內公佈並施行。

現行條文

第23條(決議)

學生議會之決議應由學生議會秘書處於七日內送交會長,會長應於收到決議後七日內公佈並施行。

說明

更新條號。

第28條

修正條文

第28條(覆議)

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收到決議後七日內向學生議會提出覆議案。覆議案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維持原案,會長即須接受。

現行條文

第24條(覆議)

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收到決議後七日內向學生議會提出覆議案。覆議案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維持原案,會長即須接受。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內容無改動。

第29條

修正條文

第29條(兼任之禁止)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中心幹部及成員。

現行條文

第25條(兼任之禁止)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中心幹部及成員。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內容無改動。

第30條

修正條文

第六章 學生代表

第30條(學生代表職權、選舉及罷免與任期)

為保障學生權利,確實參與校內各級會議,本會設學生代表二十名,其選任方式如下:

1. 經校內選舉產生之代表,如正、副會長與高中部學生議員稱當然學生代表,應有二十名。

2. 若當然學生代表之員額不足,高中部學生得經選舉產生學生代表,稱備位學生代表,以補足當然學生代表之員額為限。

備位學生代表之選舉及罷免,以法規定之。

學生代表任期自當選學年度下學年度第一學期始,至該學年度第二學期止。

補選之學生代表應於公告當選後7日內就任,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1. 為明確訂定本校學生代表產生方式以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條,故以規範之。

2. 為避免本會正、副會長加上學生議員之額數未達本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以學生議員總數加上正、副會長之二十名作為人數規範。

第31條

修正條文

第31條(學生代表職權)

學生代表職權如下:

1. 學生代表得依法代表全體學生參與或列席學校之各級會議。

2. 學生代表行使其職權時,應以學生群體之集體利益為重。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1. 為明確學生代表職權,故以規範之。

2. 學生之集體利益,由學生代表任期內據資格之會員共識認定之。

第32條

修正條文

第七章 經費

第32條(名詞定義)

本章程所稱經費,係指所有用於學生會會務運作之款項。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為避免名詞模糊不清導致實務上難以監督,故以規範之。

第33條

修正條文

章 經費

33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學校補助。

2. 贊助收入。

3. 其他收入。

現行條文

5章 經費

26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學校補助。

2贊助收入。

3其他收入。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內容無改動。

第34條

修正條文

34條(委託辦理之活動)

由學校委託辦理活動之相關費用應達收支平衡,不得有額外餘款。

現行條文

27條(委託辦理之活動)

由學校委託辦理活動之相關費用應達收支平衡,不得有額外餘款。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內容無改動。

第35條

修正條文

35條(經費使用)

本會得自主運用經費於會務運作,須於經費使用前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案,並於經費使用後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決算案。

現行條文

28條(經費使用)

本會得自主運用經費於會務運作,須於經費使用前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案於經費使用後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決算案。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內容無改動。

第36條

修正條文

章 附則

36條(修正及實施

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1. 由會長提案或學生議會全體議員五分之一連署提案。

2. 學生議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三分之二決議。

3. 學生議會決議後,報學務處備查並經學生會長

現行條文

6章 附則

29條(本章程

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1由會長提案或學生議會全體議員五分之一連署提案。

2學生議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三分之二決議。

3學生議會決議後,報學務處備查後實施。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會長職權為簽署並公布學生議會通過之法規,此處應符合前述條文之規範。

第37條

修正條文

第37條(法律優位原則

本會各自治法規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現行條文

第30條(自治規之無效

本會各自治法規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明確法治原則。

第38條

修正條文

第38條(法律保留原則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本會法規條文若牴觸上位法,即刻失其效力,學生議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臨時會修改該條法規。

現行條文

第31條(未盡事宜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明確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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