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修正條文
第4條(會員資格)
依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第六款,具有本校學籍之在學學生(包括國小部、國中部及高中部)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現行條文
第4條(會員資格)
依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第六款,具有本校學籍之在學學生(包括國小部、國中部及高中部)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惟在學學籍有異動者,若擔任本會職務,其會員資格保留至任期結束。
說明
本案刪除條文,原立法意旨:「為使畢業生或轉學生得以完整行使其職權直至職務交接完畢,加註例外情事規範會員資格。」
不具本校學籍之生卻仍可享有本會之權利,顯有不合理,加上本會自治法規目前未對準畢業生限制被選舉權,若有心人於畢業年度參與選舉並成功當選,依此條將會保留這位人喪失學籍後的一切權利,亦屬不合理,為立法瑕疵。
向學務處詢問後,確認畢業生學籍會於畢業年度之七月三十一日除籍,代表就算是高三學生代表、國三學生議員仍可於任期內完整行使其職權,無必要如此特別規定,應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