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第9條、第14條及第27條條文修正案

第 7 屆
114.02.27 通過
修正案總說明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法)自民國107年1月8日經自治幹部會議制定,歷經4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民國113年6月14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公布施行。為配合本會推動學生政黨相關政策,新增學生政黨主管機關,俾利相關政策與管制推行,爰擬具《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調整本會會長及副會長參選資格。(草案第9條)

二、新增學生政黨主管機關,授權下位法規法源。(草案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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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修正條文

第9條(會長及副會長參選資格)

會長及副會長參選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 為本校高中部之本會會員。

2 需有本會二十位以上具選舉資格之會員連署推薦或由學生政黨推薦

現行條文

第9條(會長及副會長參選資格)

會長及副會長參選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 為本校高中部之本會會員。

2 需有本會二十位以上具選舉資格之會員連署推薦。

說明

今調整為學生政黨可直接推薦。

第14條

修正條文

第14條(行政中心之獨立機關)

行政中心設下列各獨立機關:

1 選舉委員會。

2 學生政黨委員會。

3 專案小組。

選舉委員會與學生政黨委員會,其組織及運作,以法規定之。

現行條文

第14條(行政中心之獨立機關)

行政中心設下列各獨立機關:

1 選舉委員會。

2 專案小組。

選舉委員會其組織及運作,以法規定之。

說明

一、新增學生政黨主管機關,授權下位法規法源,俾利相關政策與管制推行。

二、考量學生政黨委員會於本會之地位,調整該委員會本項款號於第2款,專案小組為第3款。

第27條

修正條文

第27條(秘書處組織)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並得由秘書長評估當屆需求,招收秘書若干人。

秘書長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書長及秘書任期同於學生議員。

秘書處組織及運作、秘書長職權、秘書長辭職,以法規定之。

現行條文

第27條(秘書處組織)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並得由秘書長評估當屆需求,招收秘書若干人。

秘書長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書長及秘書任期同於學生議員。

秘書處組織及運作、秘書長職權、秘書長辭職,以法規定之。

說明

修正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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