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第9條(會長及副會長參選資格)
會長及副會長參選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 為本校高中部之本會會員。
2 需有本會二十位以上具選舉資格之會員連署推薦或由學生政黨推薦。
第9條(會長及副會長參選資格)
會長及副會長參選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 為本校高中部之本會會員。
2 需有本會二十位以上具選舉資格之會員連署推薦。
今調整為學生政黨可直接推薦。
第14條
第14條(行政中心之獨立機關)
行政中心設下列各獨立機關:
1 選舉委員會。
2 學生政黨委員會。
3 專案小組。
選舉委員會與學生政黨委員會,其組織及運作,以法規定之。
第14條(行政中心之獨立機關)
行政中心設下列各獨立機關:
1 選舉委員會。
2 專案小組。
選舉委員會其組織及運作,以法規定之。
一、新增學生政黨主管機關,授權下位法規法源,俾利相關政策與管制推行。
二、考量學生政黨委員會於本會之地位,調整該委員會本項款號於第2款,專案小組為第3款。
第27條
第27條(秘書處組織)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並得由秘書長評估當屆需求,招收秘書若干人。
秘書長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秘書長及秘書任期同於學生議員。
秘書處組織及運作、秘書長職權、秘書長辭職,以法規定之。
第27條(秘書處組織)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並得由秘書長評估當屆需求,招收秘書若干人。
秘書長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祕書長及秘書任期同於學生議員。
秘書處組織及運作、秘書長職權、秘書長辭職,以法規定之。
修正錯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