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之1
第 11 之 1 條(會長解職之處理)
若因以下原因,會長及副會長皆因解職而出缺時,其任期尚餘十個月以上,由前次選舉剩餘候選人中,仍具有學籍者最高票遞補之,並於七日之內交由學生議會追認之:
一、已確認將於其將選之任期之內辦理畢業之離校手續者。
二、已申請轉學或休學者。
三、其他將於其將選之任期之內致失本會當然會員資格,無法履行學生會會長及副會長之義務者。
追認案如未獲議會通過,會長及副會長應於十日之內提出辭職,並應解散學生議會。
追認案若逾期未獲議會通過,則視為未通過。
學生議會解散後,應於六十日之內辦理學生議員改選。
(本條新增)
一、為避免會長及副會長解職後選委會需於開學後辦理補選等繁瑣流程,消耗過多行政量能,且影響眾多學生會事務,因此由前次選舉候選人中,仍具有學籍最高票者遞補之。
二、同時為避免此組會長及副會長不受人民信任,此組會長及副會長須由學生議會追認之,賦予其民意正當性。
三、若追認案不獲議會通過,則需解散議會重新選舉,訴諸民意組織新學生會。另若議會逾期未通過追認案,則視為未通過。
第23條
第 23 條 ( 學生議員職權 )
學生議員職權如下 :
1 審議行政中心所提之學期計畫案、法規案、預算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2 同意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選舉委員任命案、專案小組名單。
3 監督行政中心,並得邀請會長、行政中心幹部、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專案小組召集人列席備詢,並不得拒絕列席。
4 制定及修正各項學生自治法規。
5 當會長有重大疏失或不適任時,得經決議提出會長罷免案,若罷免提案遭否決,則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之內學生議會不得再提罷免案。
6 依會長提之臨時學生代表候選人選舉出臨時學生代表。
7 依照本章程第 11 之 1 條,追認會長及副會長。
第 23 條 ( 學生議員職權 )
學生議員職權如下 :
1 審議行政中心所提之學期計畫案、法規案、預算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2 同意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選舉委員任命案、專案小組名單。
3 監督行政中心,並得邀請會長、行政中心幹部、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專案小組召集人列席備詢,並不得拒絕列席。
4 制定及修正各項學生自治法規。
5 當會長有重大疏失或不適任時,得經決議提出會長罷免案,若罷免提案遭否決,則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之內學生議會不得再提罷免案。
6 依會長提之臨時學生代表候選人選舉出臨時學生代表。
根據本章程第 11 之 1 條修正案,新增議會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