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第11條之1及第23條條文修正案

第 7 屆
114.02.27 通過
修正案總說明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於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25 日舉 辦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會長及副會長選舉,因有心人士刻意於將註銷本會會籍之時,參選本會會長及副會長。若當選勢必無法履行當選人應盡之義務,影響本會組織正常運作。

依照第一次法規委員會討論流程圖,將各階段分為 8 方案,並擬定 12 案法規修正案。經第一次法規委員會討論,採用方案四及方案八,並刪除儲備幹部。且經議會之會長副會長追認案不通過時,議會需解散重新選舉。

方案四即為本次討論之案由一;方案八刪除儲備幹部後即為現行條文,無須修法。另追認案不通過時,議會需解散重新選舉相關條文接包含於案由一 (第 11 之 1 條第 2 項條文)。

解散學生議會之方案,茲參照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被動解散民意機關之作法。

本次討論之案由一,經第二次法規委員會討論,新增議會須於七日內追認該組會長及副會長,若逾期未通過追認案則視為未通過。且經議會之會長副會長追認案不通過時,議會需解散重新選舉一事,修正為必要程序,以制衡行政權及立法權。

另同步修正組織章程第 23 條,新增議會追認權。

各方案之說明及提案,請參照附件二之法規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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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之1

修正條文

第 11 之 1 條(會長解職之處理)

若因以下原因,會長及副會長皆因解職而出缺時,其任期尚餘十個月以上,由前次選舉剩餘候選人中,仍具有學籍者最高票遞補之,並於七日之內交由學生議會追認之:

一、已確認將於其將選之任期之內辦理畢業之離校手續者。

二、已申請轉學或休學者。

三、其他將於其將選之任期之內致失本會當然會員資格,無法履行學生會會長及副會長之義務者。

追認案如未獲議會通過,會長及副會長應於十日之內提出辭職,並應解散學生議會。

追認案若逾期未獲議會通過,則視為未通過。

學生議會解散後,應於六十日之內辦理學生議員改選。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一、為避免會長及副會長解職後選委會需於開學後辦理補選等繁瑣流程,消耗過多行政量能,且影響眾多學生會事務,因此由前次選舉候選人中,仍具有學籍最高票者遞補之。

二、同時為避免此組會長及副會長不受人民信任,此組會長及副會長須由學生議會追認之,賦予其民意正當性。

三、若追認案不獲議會通過,則需解散議會重新選舉,訴諸民意組織新學生會。另若議會逾期未通過追認案,則視為未通過。

第23條

修正條文

第 23 條 ( 學生議員職權 )

學生議員職權如下 :

1 審議行政中心所提之學期計畫案、法規案、預算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2 同意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選舉委員任命案、專案小組名單。

3 監督行政中心,並得邀請會長、行政中心幹部、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專案小組召集人列席備詢,並不得拒絕列席。

4 制定及修正各項學生自治法規。

5 當會長有重大疏失或不適任時,得經決議提出會長罷免案,若罷免提案遭否決,則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之內學生議會不得再提罷免案。

6 依會長提之臨時學生代表候選人選舉出臨時學生代表。

7 依照本章程第 11 之 1 條,追認會長及副會長。

現行條文

第 23 條 ( 學生議員職權 )

學生議員職權如下 :

1 審議行政中心所提之學期計畫案、法規案、預算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2 同意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選舉委員任命案、專案小組名單。

3 監督行政中心,並得邀請會長、行政中心幹部、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專案小組召集人列席備詢,並不得拒絕列席。

4 制定及修正各項學生自治法規。

5 當會長有重大疏失或不適任時,得經決議提出會長罷免案,若罷免提案遭否決,則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之內學生議會不得再提罷免案。

6 依會長提之臨時學生代表候選人選舉出臨時學生代表。

說明

根據本章程第 11 之 1 條修正案,新增議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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