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
第32條(學生代表)
為保障學生權利,確實參與校內各級會議,本會置學生代表二十名,其選任方式如下:
1 經校內選舉產生之代表,如會長及副會長與高中部學生議員稱當然學生代表,得有二十名。
2 若當然學生代表之員額不足本校校務會議所需之學生代表人數,高中部會員得經選舉產生學生代表,稱備位學生代表,以補足當然學生代表之員額為限;但若有兩位以上候選人同票且超出應補足當然學生代表之員額時,不在此限。
3 於特定情況下,經會長提名具之高中部會員候選人,並交學生議會選舉出之學生代表,稱臨時學生代表。
第32條(學生代表)
為保障學生權利,確實參與校內各級會議,本會置學生代表二十名,其選任方式如下:
1 經校內選舉產生之代表,如會長及副會長與高中部學生議員稱當然學生代表,得有二十名。
2 若當然學生代表之員額不足本校校務會議所需之學生代表人數,高中部會員得經選舉產生學生代表,稱備位學生代表,以補足當然學生代表之員額為限。
3 於特定情況下,經會長提名具之高中部會員候選人,並交學生議會選舉出之學生代表,稱臨時學生代表。
一、備位學生代表選舉,係因為學生議員當選人數之不足而辦理。
二、此狀況反映本會會員參政權之落沒,基於鼓勵之觀點,爰修正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