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本法規系統收錄條文已知數項問題,詳情及預計修正期程 點我查看 →

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

第 8 屆
115.06.13 通過
回上頁

修法沿革

修正條文

沿革

107. 01.08 自治幹部會議制定

109. 06.15 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111. 06.14 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112. 05.18 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113. 06.14 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114. 02.27 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114. 03.10 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現行條文

沿革

107. 01.08 自治幹部會議制定

111. 06.14 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112. 05.18 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113. 06.14 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114. 02.27 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114. 03.10 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說明

第二屆學生議會108學年度第2學期期第二次臨時會(109年6月15日)會議紀錄參照。

第5條

修正條文

第5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無分性別、宗教、種族、年齡等,在法規上一律平等。

除依法另有規定外,本會會員均得參與本會辦理之各項活動、享有選舉及罷免之權利,並得擔任本會行政中心或學生議會幹部及成員。

本會蒐集、處理及利用會之個人資料,應遵循合適性、必要性及最小化原則,並採取適當安全措施;會員得向本會請求閱覽、停止蒐集處理或停止利用、刪除其個人資料;本會於公開使用會員個人資料前,應向該會員說明用途並徵得其同意

現行條文

第5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無分性別、宗教、種族、年齡等,在法規上一律平等。

除依法另有規定外,本會會員均得參與本會辦理之各項活動、享有選舉及罷免之權利,並得擔任本會行政中心幹部及本會行政中心成員。

說明

一、為確保會員參與本會各機關運作之權利,明定會員亦得擔任學生議會成員,爰予修正。

二、本會行政中心113學年度辦理校慶午會時,為宣傳活動發布貼文公告演員名單,國教署收受教育部部長信箱後來文提醒本會,如有辦理各項活動及公開各項資訊,應注意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三、為了避免衍生爭議,明定本會運用會員個人資料規定,訂定第3項草案。

四、本會蒐集、處理及利用會員之個人資料,應以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必要範圍」為限,爰為第3項前段規定。

(一) 合適性即運用個人資料是否可達成其目的。

(二) 必要性即選擇最少侵害的運用方式。

(三) 最小化即應符合比例原則。

五、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略以,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之下列權利: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據此會員應得向本會行使上開各款權利,爰為第3項中段規定。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略以,非公務機關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二、蒐集目的。三、個人資料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據此本會於公開運用會員個人資料時,應先告知該會員使用方式、運用範圍等,經該會員口頭或書面同意後,方得開始運用,爰為第3項後段規定。

第10條

修正條文

第10條 (會長職權)

會長之職權如下:

1 向學生議會提出會務施政報告、學期計畫案、會費餘額報告案及活動報告案,並接受質詢。

2 向學生議會提出法規案、預算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3 擬定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選舉委員任命案、學生政黨委員任命案,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4 必要時得擬定專案小組名單,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5 於特定情況可提名臨時學生代表候選人,並交學生議會選舉。

6 簽署並公布學生議會通過之法規。

7 代表本會對外發言及簽訂合約。

職權行使之細項,以法規定之。

現行條文

第10條 (會長職權)

會長之職權如下:

1 向學生議會提出會務施政報告、學期計畫案、會費餘額報告案及活動報告案,並接受質詢。

2 向學生議會提出法規案、預算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3 擬定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選舉委員任命案,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4 必要時得擬定專案小組名單,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5 於特定情況可提名臨時學生代表候選人,並交學生議會選舉。

6 簽署並公布學生議會通過之法規。

7 代表本會對外發言及簽訂合約。

職權行使之細項,以法規定之。

說明

依現行制度,新增會長任命學生政黨委員之職權。

第11條之1

修正條文

第11條之1(會長副會長於候任狀態撤銷當選公告之處理)

候任會長及副會長特定原因將解職而出缺,應由學生議會召開會議確認後項特定原因並發布撤銷當選公告;另由前次選舉餘候選人中,仍具有學籍最高票遞補之;遞補案應於七日內由學生議會召開會議追認

前項所稱特定原因如下

1 已確認將於其將上任之任期內辦理畢業之離校手續者。

2 已申請轉學或休學者。

3 其他於將上任之任期內失本會當然會員資格而將出缺或不克使其職權者。

處候任狀態之會長及副會長之遞補案如未獲學生議會通過,應於十日內舉行學生會長及副會長選舉遞補案若期未獲學生議會通過,則視為未通過。前次選當選之候任學生議員,其任期不受影響

現行條文

第11條之1(會長解職之處理)

因以下原因,會長及副會長因解職而出缺其任期尚餘十個月以上,由前次選舉餘候選人中,仍具有學籍最高票遞補之,並於七日內由學生議會追認

1 已確認將於其將之任期內辦理畢業之離校手續者。

2 已申請轉學或休學者。

3 其他之任期內失本會當然會員資格,無法履學生長及副會長之義務者。

追認案如未獲議會通過,會長及副會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應解散學生會。追認案若期未獲議會通過,則視為未通過。學生議會解散後,應於60日內學生議員選舉

說明

一、用詞修正。

二、本修正條文乃依據前項說明三之(二)提及前次會議決議新增之「會長及副會長將於其任期內發生出缺,且會長及副會長處於發布當選之選舉公告後(按本校慣例約於該年4月底)至上任(該年6月14日)處理之流程」撰寫。

三、為使學生會如期於6月15日辦理新舊任會長及副會長交接,故若能確定會長及副會長均因特定原因將解職而出缺時,即可由學生議會撤銷其當選資格,另由前次選舉之其餘候選人中,仍具有學籍者最高票者遞補候任會長及副會長之位。

四、於本修正條文中,撤銷當選公告之學生議會係為該年4月底至6月14日在任之學生議會。於4月底選舉中,由會員經選舉投票产生之候任學生議員於屆時還未能行使其職權,故新增「前次選舉當選之候任學生議員,其任期不受影響」之規範。

第20條

修正條文

第20條 (學生議員及任期)

學生議員由各選舉區選舉產生,任期自該當選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十五日至下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十六日止,連選得連任。

補選之學生議員應於公告當選後七日內就任,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現行條文

第20條 (學生議員及任期)

學生議員由各選舉區選舉產生,任期自該當選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十五日至下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前十六日止,連選得連任。

說明

將本章程第21條有關學生議員任期規定整併至本條。

第21條

修正條文

第21條 (學生議員選舉、罷免及辭職)

學生議員之選舉及罷免,以法規定之。

學生議員之辭職,以法規定之。

學生議員於任期內連續三次或累計五次無故缺席,視同自動辭職;秘書處須於末次缺席隔日起算一日內公告。

現行條文

第21條 (學生議員選舉、罷免及辭職)

學生議員之選舉及罷免,以法規定之。

學生議員之辭職,以法規定之。

補選之議員應於公告當選後七日內就任,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學生議員於任期內連續三次或累計五次無故缺席,視同自動辭職;秘書處須於末次缺席隔日起算一日內公告。

說明

將本條有關學生議員任期規定整併至本章程第21條。

第23條

修正條文

第23條(學生議員職權)

學生議員職權如下:

1 審議行政中心所提之學期計畫案、法規案、預算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2 同意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選舉委員任命案、學生政黨委員任命案、專案小組名單。

3 監督行政中心,並得邀請會長、行政中心幹部、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學生政黨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專案小組召集人列席備詢,並不得拒絕列席。

4 制定及修正各項學生自治法規。

5 當會長有重大疏失或不適任時,得經決議提出會長罷免案,若罷免提案遭否決,則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學生議會不得再提罷免案。

6 依會長提之臨時學生代表候選人選舉出臨時學生代表

7 依第11之1,於特定狀況行使其職權

現行條文

第23條(學生議員職權)

學生議員職權如下:

1 審議行政中心所提之學期計畫案、法規案、預算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2 同意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選舉委員任命案、專案小組名單。

3 監督行政中心,並得邀請會長、行政中心幹部、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專案小組召集人列席備詢,並不得拒絕列席。

4 制定及修正各項學生自治法規。

5 當會長有重大疏失或不適任時,得經決議提出會長罷免案,若罷免提案遭否決,則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學生議會不得再提罷免案。

6 依會長提之臨時學生代表候選人選舉出臨時學生代表.

7 依照本章程第11之1追認會長及副會長

說明

一、依現行制度,新增學生議員各種職權。

二、學生政黨委員會為行政中心之獨立機關,其主任委員職權重大,應接受學生議會監督,爰增列學生政黨委員會主任委員得被邀請列席備詢。

三、修正第1項第7款措辭。

第九章

修正條文

第九章 附則

現行條文

第九章 附則

說明

無異動

第45條之1

修正條文

第45條之1(用語英譯)

本會自治法規用語之英譯,以「高師大附中學生會名詞英譯對照表」為原則(附件一)。

前項對照表如有不足,應由行政中心或學生議會之幹部共同商決之;商決結果應存檔紀錄。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統一本會用語之英譯名稱,訂定附件一以資參照。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