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學生代表法

第 5 屆
112.05.18 通過
修正案總說明

※第五屆學生議會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之總說明,請參見學生議會官網《111年學年度第2學期第五次臨時會會議紀錄》。

學生代表為重要之職,作學生與學校溝通的第一線,理因當受重視,而學生會卻長期無完整制度來規範之,致我校學生代表間行政混亂、溝通不良、行動無組織性,致空有名而無所用,亦同時我校學生代表處於長期缺額,不足於校務會議(學校之最重大會議)所需學生代表之額,卻無完善法規規定如何處理此情況,致問題永遠是一屆傳一屆,皆為我校學生自治一大之弊,更有礙我校學權發展。

經翻查學生議會之資料,可發現歷年也有人想制定學生代表法,卻皆僅停留在發想或蒐集意見之階段,無一完整草案送入學生議會審議,而於去年第四屆學生議會於去年修正我校學生會組織章程時,於組織章程中對學生代表之規定獨立成一章,同時促使部分制度成形,但因章程性質之緣故,致現行法對學生代表仍是停留在原則之敘述,並無法有效完善所有制度,亦因無細項之規定,致新一屆之學生會上任無法錯其手足,進而造成更多問題出現,為使學生代表之制度清楚且合情合理合法,故制定本法。

本法重點措施如下:

一、學生代表們應有組織性地討論、對校團結一致,以達成目標,故新增學生代表會議。(草案第三章)

二、學生議會之會議,為行政與立法之間會議,並不適合用於學生代表相關事務上,故將「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改至學生代表會議中討論與決議。(草案第2條、第8條)

三、新增臨時學生代表制度,以確保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名額可足額。(草案第5條、第6條、第7條)

四、新增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與明確規定學生代表之遞補,以確保順位遞補有法可循,避免爭議。(草案第2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

五、因校務會議之重大性,故針對其之學生代表產生規則加以規定,為希望民意基礎之較大者可具出席權,以表達學生重視之議題。(草案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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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修正條文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學生代表法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本法為規定學生代表各項事務之法律,稱「學生代表法」,且依照學生會法規命名之慣例,故名稱前冠「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

第一章

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章名。

第1條

修正條文

第1條(依據及名稱)

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34條、第36條、第38條,制定本會學生代表法(以下簡稱本法)。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本法依據法源。

第2條

修正條文

第2條(名詞定義)

1 學生代表: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具有學生代表身分之高中部會員,負責出席或列席校內各級會議。

2 校級會議:校內各級會議,為學生代表與本校之會議。

3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依本法規定所訂定之名單,規定校級會議之出席學生代表。

4 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依本法規定所訂定之名單,規定遞補之學生代表。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1 依教育部110年12月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38963號函釋,我國法律所稱學生代表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代表,故章程與本法所稱學生代表為「高中部學生代表」,故本校之國中學生代表與國小學生代表不在本法規定範圍內。

2 本校各種須有學生代表參加之行政會議所成集合,過去通稱校內各級會議,為方便撰寫、閱讀法規故簡稱「校級會議」。「校級會議」此簡稱參考自《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各項校級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罷免暨職權行使辦法》與《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校級會議學生代表產生法》。

3 針對不同用途之名單,明確定義其名

第二章

修正條文

第二章 學生代表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章名。

第3條

修正條文

第3條(學生代表之責任及義務)

學生代表之責任及義務如下:

1 出席任職校級會議、學生代表會議,不得無故曠職。

2 保守不公開之會議內容及學生隱私。

3 告知各學生代表相關校級會議之資訊,並經相關討論後於校級會議上轉呈學生會意見及立場。

4 於會議前與其他學生代表進行相關討論。

5 於校級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向會長提交可公開之會議資料與內容,以利其盡資訊傳播與推行之義務。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1 此條文針對學生代表之責任義務加以規定,以補足現行法規之不足之處。

2 明定各項學生代表須注意之事宜,與學生會須盡資訊傳播與推行之義務,皆是為使我校學生自治進步、成熟。

第4條

修正條文

第4條(備位學生代表之辭職)

備位學生代表之辭職程序如下:

1 備位學生代表因故無法續於學生會服務者,應主動填寫辭職書(如附件一)。

2 其辭職書應提交會長簽核。

3 辭職書經簽核完畢,始為正式辭職。

4 備位學生代表應於正式辭職後隔一日內公告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此條文針對備位學生代表之辭職加以規定,以補足現行法規之不足之處。(此程序乃參考自本會各自治法規對成員離任之規定。)

第5條

修正條文

第5條(使用臨時學生代表之特定情況)

若在職學生代表人數少於某次校級會議之出席學生代表人數,且短時間內無法完成備位學生代表之選舉,或已完成備位學生代表之選舉,人數仍然不足之情況。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參照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總說明之措施5說明。

第6條

修正條文

第6條(臨時學生代表)

依本會章程所規定,學生議會選舉出臨時學生代表名額以補足該次校級會議之出席學生代表人數為限。會長每次提名臨時學生代表候選人至少四名。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為不使臨時學生代表之選舉僅為一種形式上的程序,故規定「會長每次提名臨時學生代表候選人至少四名」,避免學生議會毫無選擇的餘地。

第7條

修正條文

第7條(臨時學生代表任期)

該次所選舉之臨時學生代表僅限出席該次校級會議,其任期為該次校級會議前後七日,於任期內具有與學生代表相同之職權、義務。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臨時學生代表雖為解決特定情況而存在,但為使臨時學生代表能發揮學生代表真正的作用,故將臨時學生代表之任期設為該次校級會議前後七日。

第三章

修正條文

第三章 學生代表會議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章名。

第8條

修正條文

第8條(共議制度)

1 學生代表於學生代表會議決議下列事項:

(1)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

(2)其他學生代表、校級會議等相關議案。

2 學生代表於學生代表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1)本校學生對校訴求及整體自治近況。

(2)校級會議現況報告及共同提案規劃。

(3)校級會議現行提案進度及相關協力需求。

(4)除保密事項及個案事件外,其他校級會議內容。

(5)校務會議未來展望及共同提案內容。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1 學生代表會議乃為實現共議制度,與使我校學生自治進步、成熟。

2 參照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總說明之措施4說明。

3 具有法律授權的學生代表會議,可以使決議具一定法律效果,避免學生代表會議空有名號。

第9條

修正條文

第9條(議案決議)

學生代表會議之議案決議不可牴觸本會各自治法規或學生議會之決議。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避免學生代表會議之決議越權;避免學生代表會議職權與學生議會職權重疊。

第10條

修正條文

第10條(會議類別)

學生代表之會內會議稱學生代表會議,其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1 定期會議:於每次校務會議開始前二十一日內召開。

2 臨時會議:當學生代表提案時或認為校級會議內容有討論的需要故而必要召開時,主席應於提案人繳交完相關資料後七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1 校務會議為學校最重大之會議,學生代表每次皆應於校務會議召開前,召開學生代表會議做討論,以利學生代表團結、有組織性地達成目標。故有定期會議。

2 為促進學生代表之間的討論,故不對召開臨時會議設立連署門檻。

第11條

修正條文

第11條(有效會議)

會議須有全體學生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會議。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與學生議會之有效會議標準相同。

第12條

修正條文

第12條(會議主席與副主席)

主席由會長擔任,副主席由議長擔任。會長因故無法出席學生代表會議時,由議長代理主席,議長亦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會長代理,副會長亦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因故無法行使副主席職權或無法出席學生代表會議時,由副會長代理副主席,副會長亦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議長代理。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1 學生代表會議為團結學生代表有組織性地達成目標,會長為主導學生會政策走向之領導者,學生代表中最適合統領大家意見為會長,故主席有會長擔任,同時為求行政、立法於學生代表會議權利較為平等,故副主席由議長擔任。

2 依照會長與議長之職位概念,排出以副會長與副議長之順位,代理原職務者因故無法出席時之職務。

第13條

修正條文

第13條(會議列席)

學生代表可依法於學生代表會議列席各行政中心之幹部、國中學生代表、國小學生代表、班級代表、其他相關人等。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學生代表有義務收集各方意見與討論,故學生代表會議可列席此類重要人等,使學生代表會議可發揮作用。

第14條

修正條文

第14條(會議相關業務)

會議之相關業務由行政中心會務部秘書組負責。

會議之相關業務內容如下:

1 學生代表會議資料之建檔、分類、保管及公告。

2 學生代表會議之準備及記錄。

3 學生代表會議出席通知書及列席邀請函之遞送。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學生代表會議相關業務為本會之行政事務,同時考量學生議會秘書處與行政中心會務部秘書組織之人力多寡,與兩者分別處理會務資料之繁雜程度,故交由行政中心會務部秘書組負責。

第15條

修正條文

第15條(會議紀錄)

秘書組應於會議結束後四十五日內公布會議紀錄。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與學生議會公布會議紀錄之時間標準相同。

第16條

修正條文

第16條(秘書組業務代理)

於學生代表任期之第二學期休業式前十五日至新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通過前,秘書組之學生代表會議相關業務交由學生代表代理。會長須於學生代表任期之第二學期休業式前十六日前,召開學生代表會議與各學生代表討論,並選出若干名學生代表負責代理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依本會之行政慣例,於兩屆交接之間常會有行政中心幹部之空窗期,為使學生代表會議仍可進行,故有此條──以學生代表代理學生代表會議之業務,解決此問題。

第四章

修正條文

第四章 校級會議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章名。

第17條

修正條文

第17條(校級會議)

校內各級會議為學生代表與本校之會議,簡稱校級會議。

1 以下為本校例行召開之校級會議:

(1)校務會議。

(2)學輔會議。

(3)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4)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5)課程諮詢教師委員會。

(6)學生社團審議小組。

(7)學生社團評鑑審查小組。

(8)工讀獎助金審查委員會。

(9)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

(10)收取學生費用審查委員會。

2 以下為本校因應各事件而召開之校級會議:

(1)學生獎懲委員會。

(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3)生活常規輔導教管委員會。

(4)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5)建置學生學習歷程資料工作小組。

其餘因應各事件、校園發展或校園規劃而召開之校級會議,依當年度學校所提供學生會之資料。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1 本校各種須有學生代表參加之行政會議所成集合,過去通稱校內各級會議,為方便撰寫、閱讀法規故簡稱「校級會議」。「校級會議」此簡稱參考自《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各項校級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罷免暨職權行使辦法》與《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校級會議學生代表產生法》。

2 為使閱讀本法者可清楚了解我校之校級會議有哪些、召開時間點,故分例行召開之校級會議與因應各事件而召開之校級會議,並分別於二款下條列我校之校級會議。

3 條列之校級會議,部分是我校歷年來常召開之校級會議,部分則是依我國法規規定而必要存在的。若當年度學校之校級會議有增減,可依第二項所規定,彈性調整校級會議所包含之會議。

第18條

修正條文

第18條(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席次)

本校各校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席次,依各會議實施要點制定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19條

修正條文

第19條(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規定本校召開之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出席者。會長應召開學生代表會議與學生代表討論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之分配。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初訂須於學生代表任期內第一次校務會議前完成。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之訂定與變更,由全體學生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決議。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決議後,會長須提交學生議會備查,並於十日內對會員公告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1 參照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總說明之措施4說明。

2 為避免學生代表濫用本法第22條第1款之規定,故明定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初訂之期限。

3 為確認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有經過多數學生代表討論,使之更具正當性,故設立通過門檻。

4 為促進我校學生自治發展,學生會有義務主動公開資料,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為重要且必須公開之資料,故有「十日內對會員公告之」之條文。

第20條

修正條文

第20條(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

會長應召開學生代表會議與學生代表討論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其須與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共同完成初訂。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之訂定與變更,由全體學生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決議。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決議後,會長須提交學生議會備查。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1 為解決遞補之序無法可循之問題,而易導致無人出席校級會議,或導致其他爭議,故有新增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

2 因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完成初訂後,不再適用本法第22條第1款之規定,故定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須與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共同完成初訂。

3 為確認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有經過多數學生代表討論,使之更具正當性,故設立通過門檻。

第21條

修正條文

第21條(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之動態變更)

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為會動態變更之名單,學生代表若因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而遞補出席校級會議,則該學生代表之順位變更至名單最後一位,該學生代表原本之下順位學生代表往前變更順位,以此類推。透過與其他學生代表討論後所決定之出席者,或被委託之學生代表則不會變更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之動態變更不須經決議。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動態變更為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之特性,使已盡遞補出席義務者,不再為第一遞補出席者,使學生代表們遞補出席之義務較為公平。

第22條

修正條文

第22條(學生代表之遞補)

1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初訂完成前,若遇校級會議會長及副會長得代表出席或列席相關會議,並告知學生議會。若該校級會議之出席學生代表超過兩名,會長得與其他學生代表討論後決定出席者,以補足缺額,並告知學生議會。

2 若學生代表因故而無法出席該任職校級會議,得委託其他學生代表或依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選出學生代表出席之。若在職學生代表人數已不足出席該校級會議,得委託高中部會員代理出席之。

3 於特定情況下,依法選舉臨時學生代表,出席該次校級會議。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此條文共列三款為本會歷年來所遇之狀況。

1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初訂完成前,學校仍有召開校級會議之需求,而現行法中學生代表出席皆須依經學生議會同意校之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才可出席,造成程序與現實執行上的衝突,乃行政上之窒礙難行,故新增第1款以增加行政上之彈性,且確保其具一定程序。

2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初訂完成後可能會有各種特殊情況導致學生代表因故而無法出席該任職校級會議,故有第2款規定之。為保有行政上之彈性,故「得委託其他學生代表或依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選出學生代表出席之」;若遇在職學生代表人數已不足出席該校級會議時,會有無學生代表可遞補之窘況,故特別放寬限制,使高中部會員可代理該學生代表出席,以解決該情況。

3 第3款參照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總說明之措施5說明。

第五章

修正條文

第五章 校務會議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章名。

第23條

修正條文

第23條(依據)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暨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組成及運作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依據之法規。

第24條

修正條文

第24條(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產生)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名單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應依此規定產生。本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產生方式如次:

1 依本校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規定,學生代表十三名,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十。

2 透過本校學生會選舉及罷免法公開選舉當選之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票數較高之前十一名高中部學生議員,為本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

3 若前款票數較高之高中部學生議員當選人數未達十一名時,由票數較高之備位學生代表為本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以補足缺額。

4 若在職學生代表人數仍未達十三名,且短時間內無法完成備位學生代表之選舉,或已完成備位學生代表之選舉,人數仍然不足之情況。依法規定選舉出臨時學生代表,出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1 因校務會議之重大性,故特別規定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之產生規則。因會長與副會長為學生會領導者,故有出席權,再來之出席學生代表以學生議員得票數分配之(備位學生代表採相同邏輯分配之)。

2 參照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總說明之措施5說明。

第25條

修正條文

第25條(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之遞補)

本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遞補方式:

1 若學生代表因故而無法出席該任職校級會議,得委託其他學生代表或依學生代表遞補順位名單選出學生代表出席之。

2 若學生代表因故而無法出席該任職校級會議,且在職學生代表人數仍未達十三名,得委託高中部會員代理出席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為與本法第22條之學生代表遞補邏輯相同,故無以票數多寡之邏輯排序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遞補順位,以簡單化行政程序。

第26條

修正條文

第26條(禁止限制)

本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成員之產生方式,不得以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德行評量結果或其他非正當合理之條件限制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為實踐公平與正義,故寫入條文中。

第27條

修正條文

第27條(相關事項)

依教育部110年12月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38963號函釋略以:

1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七條規定,設有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其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應適用國民教育法之相關規定。再查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校務會議之組成並無「學生代表」。爰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所定「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其學生代表設算基準及範圍,應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代表組成及產生,並不包括「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之學生代表」在內。

2 呈上,本校仍得依實際需求,邀請國民教育階段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重要之相關事項,故寫入條文中。

第六章

修正條文

第六章 附則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章名。

第28條

修正條文

第28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章名。

第29條

修正條文

第29條(法律保留原則)

本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依本會各自治法規之邏輯,將法律保留原則寫入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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