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代表法第17條條文修正案

第 7 屆
113.12.31 通過
回上頁

第17條

修正條文

第17條(校級會議)

校內各級會議為學生代表與本校之會議,簡稱校級會議。

1 以下為本校例行召開之校級會議:

(1) 校務會議。

(2) 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3)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4) 課程諮詢教師委員會。

(5) 學生社團審議小組。

(6) 學生社團評鑑審查小組。

(7) 工讀獎助金審查委員會。

(8) 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

(9) 收取學生費用審查委員會。

(10) 體育委員會。

2 以下為本校因應各事件而召開之校級會議:

(1) 學輔會議。

(2) 學生獎懲委員會。

(3)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4) 生活常規輔導教管委員會。

(5) 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6) 建置學生學習歷程資料工作小組。

其餘因應各事件、校園發展或校園規劃而召開之校級會議,依當年度學校所提供學生會之資料。

現行條文

第17條(校級會議)

校內各級會議為學生代表與本校之會議,簡稱校級會議。

1 以下為本校例行召開之校級會議:

(1) 校務會議。

(2) 學輔會議。

(3) 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4)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5) 課程諮詢教師委員會。

(6) 學生社團審議小組。

(7) 學生社團評鑑審查小組。

(8) 工讀獎助金審查委員會。

(9) 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

(10) 收取學生費用審查委員會。

2 以下為本校因應各事件而召開之校級會議:

(1) 學生獎懲委員會。

(2)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3) 生活常規輔導教管委員會。

(4) 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5) 建置學生學習歷程資料工作小組。

其餘因應各事件、校園發展或校園規劃而召開之校級會議,依當年度學校所提供學生會之資料。

說明

本校於11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決議將學輔會議改為任務型編組,因此欲將本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學輔會議」,調整為同條第2款第1目。原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至10目及同條第2款調整目號。

另本校於113年1月31日經行政會議決議設置體育委員會,惟本法未同步新增體育委員會,因此欲於本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中新增第10目「體育委員會」。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