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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代表法第4條條文修正案

第 8 屆
115.06.13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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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修正條文

第4條(備位學生代表之辭職)

備位學生代表之辭職程序如下:

1 備位學生代表因故無法履行前條所稱之責任及義務,應主動填寫辭職書(如附件一)。

2 其辭職書應提交會長簽核。

3 辭職書經簽核完畢,始為正式辭職。

4 備位學生代表應於正式辭職後一日內公告之。

現行條文

第4條(備位學生代表之辭職)

備位學生代表之辭職程序如下:

1 備位學生代表因故無法續於學生會服,應主動填寫辭職書(如附件一)。

2 其辭職書應提交會長簽核。

3 辭職書經簽核完畢,始為正式辭職。

4 備位學生代表應於正式辭職後一日內公告之。

說明

一、本會組織章程第32條略以,為保障學生權利,確實參與校內各級會議,本會置學生代表二十名。此乃學生代表包含於學生會內(學生代表⊆學生會),而非學生代表等同於學生會(學生代表=學生會),故現行條文顯有不符,理由同前次會議通過之本會行政中心組織及運作法第7條修正草案及本會學生議會組織及運作法第6條修正草案。

二、學生代表為一職稱,而非一機構名,無法如前項所提之二修正案,逕將「學生會」三字改為「本機關」。備位學生代表辭職判斷標準應為能履行本法第3條所述之學生代表責任及義務與否,而非能於學生會服務與否。

三、同時比照其他本會相關法規,修改部分用詞,爰為第4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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