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本條新增)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
第1條
第一條(依據)
本辦法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訂定之。
第一條(依據)
本辦法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訂定之。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
第2條
第二條(期間)
本法所訂期間之計算均包含例假日。
(本條新增)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
第二章
第二章 組織
(本條新增)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
第3條
第三條(組成)
行政中心常設下列各部(一級單位)、各組(二級單位):
一、活動部:負責策劃並執行活動,提升校園活動品質,下設四組。
(一) 行政組:負責策畫活動內容並招募協調活動人力配置。
(二) 場地器材組(簡稱場器組):負責活動器材保管及布置執行。
(三) 場地佈置組(簡稱場佈組):負責活動場地美化設計及大型布景佈置。
(四) 音控組:負責活動執行燈音控。
二、新聞部:負責品牌形象建立、資訊傳遞,以促進本會行銷,下設兩組。
(一) 攝影組:負責活動及會務之影像紀錄。
(二) 媒體組:負責管理本會網站、撰寫文稿及設計文宣。
三、會務部:負責本會會務運作,提升本會服務品質,下設三組。
(一) 秘書組:負責會議紀錄、文書資訊保存、協助會長庶務事項。
(二) 財務組:負責控管財務及製作預決算表。
(三) 公關組:負責本會校內外合作洽談、接待公關事宜。
四、學權部:負責促進學生權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民主素養。
行政中心成員包含本會正副會長、行政中心幹部及行政中心組員(含學權部部員)若干名,其任期同於正副會長。
行政中心幹部由各部正副部長各一人、各組組長一人所組成。
會長應於每次公開招募行政中心成員前擬定《人力資源配置計畫書》,依該計畫書所載之員額公開招募行政中心成員,會長應於當選後 60 日內完成首次行政中心成員招募,並完成製作行政中心成員名冊。
第二條(組成)
行政中心成員包含本會正副會長、行政中心幹部及行政中心組員若干名,其任期同於正副會長。
會長應於每次公開招募行政中心成員前擬定《人力資源配置計畫書》,依該計畫書所載之員額公開招募行政中心成員,會長應於當選後 60 日內完成首次行政中心成員招募,並完成製作行政中心成員名冊。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
第4條
第四條( 組員招募 )
行政中心組員之招募對象為本會會員,各組組員之招募為該組組長之權責,由該組組長規畫招募程序並透過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執行之,並得視情況邀請本會正副會長及該部正副部長共同參與。
若組員出缺時,組長得視情況辦理招募。
第四條( 組員招募 )
行政中心組員之招募對象為本會會員,各組組員之招募為該組組長之權責,由該組組長規畫招募程序並透過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執行之,並得視情況邀請本會正副會長及該部正副部長共同參與。
若組員出缺時,組長得視情況辦理招募。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
第5條
第五條(退出)
行政中心幹部及組員退出學生會分為辭職與解職:
一、辭職:行政中心幹部或組員因故無法續於學生會服務者,應主動填寫辭職書(附件一)分別提交於本會正副會長及組長,且應完成業務移交等事務。完成上述程序後是為正式辭職。若為行政中心幹部辭職,本會會長應通知學生議會及學務處。
二、解職:行政中心幹部或組員有屢次缺席會議、未於時限內完成指定業務、未能與團隊合作等情事,且經溝通無法改善者,經該單位所有上級幹部討論後,作出解職書(附件二),並由本會會長交予當事人後即完成解職程序。若為行政中心幹部解職,本會會長應通知學生議會及學務處。
第五條(退出)
行政中心幹部及組員退出學生會分為辭職與解職:
一、辭職:行政中心幹部或組員因故無法續於學生會服務者,應主動填寫辭職書(附件一)分別提交於本會正副會長及組長,且應完成業務移交等事務。完成上述程序後是為正式辭職。若為行政中心幹部辭職,本會會長應通知學生議會及學務處。
二、解職:行政中心幹部或組員有屢次缺席會議、未於時限內完成指定業務、未能與團隊合作等情事,且經溝通無法改善者,經該單位所有上級幹部討論後,作出解職書(附件二),並由本會會長交予當事人後即完成解職程序。若為行政中心幹部解職,本會會長應通知學生議會及學務處。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
第三章
第三章 幹部
(本條新增)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
第6條
第六條(幹部招募)
本會正副會長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招募行政中心幹部,並由會長向學生議會提出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
會長應於當選後 20 日內公告行政中心幹部招募資訊並開放報名,次 20 日內完成行政中心幹部招募。
第三條(幹部招募)
本會正副會長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招募行政中心幹部,並由會長向學生議會提出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
會長應於當選後 15 日內公告行政中心幹部招募資訊並開放報名,次 15 日內完成行政中心幹部招募。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
第7條
第七條(職權代理)
若部長或組長出缺或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部長暫行其職權,若為出缺應於三十天內完成出缺之幹部招募。
第六條(職權代理)
若部長或組長出缺或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部長暫行其職權,若為出缺應於三十天內完成出缺之幹部招募。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
第8條
第八條(幹部會議)
行政中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幹部會議,以促進幹部之意見交流及溝通。
第七條(幹部會議)
行政中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幹部會議,以促進幹部之意見交流及溝通。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
第四章
第四章 專案小組
(本條新增)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
第9條
第九條(專案小組)
會長得視需求,設立專案小組,其任期同於正副會長。
專案小組應設召集人一位,由會長任命之;並得設副召集人一至二位,由會長任命之;專案小組名單須經會長同意之。
專案小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有於學生議會報告及質詢之義務。
(本條新增)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
第10條
第十條(會議)
專案小組會議內容,應有對應之紀錄,經召集人簽名後送至秘書組備查。
(本條新增)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
第五章
第五章 活動
(本條新增)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
第11條
第十一條(校外合作)
本會校外合作活動(包含但不限於邀請校外講者、和外校合作、參與公司行號之活動等)應檢附活動企劃書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活動案。
(本條新增)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
第12條
第十二條(經費)
本會活動之經費,須於經費使用前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案;於經費使用後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決算案。
(本條新增)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則
(本條新增)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
第13條
第十三條(修正及實施)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並經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修正及實施)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陳學務處備查並經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查無本修正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