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依據及名稱)
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 10 條、第 13 條及第 14 條,訂定本會行政中心(以下簡稱本機關)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
本辦法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訂定之。
1. 更新條號。
2. 依據組織章程修正案修正法源依據。
3. 明確行政中心設立之授權。
第2條
第 2 條(屆期)
自民國 104 年就任之本機關組織成員稱第 1 屆,民國 105 年就任者稱第 2 屆,以此類推。各屆之事務運行,以於當屆結束為原則。
(本條新增)
為明確屆期之認定,區分各屆事務,故以規範之。
第3條
第 3 條(名詞定義)
1、 期限:本辦法所稱期限計算,除其明確限定「自何日始,至何日止」者,其餘皆自隔日始為期限計算首日;並應計入所有假日。
2、 幹部:依本會組織章程第 14 條,本會正、副會長與各部正、副部長及各組組長為幹部。
3、 部、組員:依本會組織章程第 14 條招收之各部、組非幹部成員。
4、 成員:本法所稱成員包括本單位各幹部及各部、組員。
5、 民選幹部:經正當選舉程序產生之民意代表,如正、副會長。
6、 委任幹部:經會長提名、議會審議通過之幹部,如各部正、副部長及各組組長。
7、 主責幹部:即主要負責幹部。各部正、副部長及各組組長各為該部、組之主責幹部;正、副會長為下設四部之主責幹部。
8、 直屬上級幹部:以組員為例,即該組組長及該部正、副部長;以部員為例,即該部正、副部長。
9、 經費:本辦法所稱經費,係指所有用於學生會會務運作之款項。
第二條(期間)
本法所訂期間之計算均包含例假日。
1. 更新條號。
2. 為避免期限之爭議,故以規範之。
3. 為明確幹部(一團體中之核心成員)、部員(各部之一班成員)、組員(各組織一班成員)及成員(組成團體者)之定義,故以規範之。
4. 將幹部區分為民選幹部與委任幹部,明確其責任與權限之分。
5. 以主責幹部作為某業務應質詢對象之區分;直屬上級幹部則對應解職討論設立之。
6. 比照本會組織章程修正案,載明經費之定義。
第4條
第二章 組織
第 4 條(組織架構及業務)
行政中心常設下列各部(一級單位)、各組(二級單位),各單位之業務內容分配指引如下:
1. 活動部:負責策劃並執行活動,提升校園活動品質,下設四組。
(1) 行政組:負責策畫活動內容、招募並協調各活動人力配置。
(2) 場地器材組(簡稱場器組):負責保管及布置活動器材。
(3) 場地佈置組(簡稱場佈組):負責美化設計活動場地及佈置大型布景。
(4) 音控組:負責執行活動之燈控及音控。
2. 新聞部:負責建立本會形象、傳遞各項資訊,以促進本會多元發展,下設三組。
(1) 攝影組:負責紀錄活動及會務之影像。
(2) 媒體組:負責管理本會網站、撰寫文稿及設計文宣。
(3) 公關組:負責本會校內外合作洽談、撰寫公開聲明及接待來賓等公關事宜。
3. 會務部:負責本會會務運作,提升本會服務品質,下設兩組。
(1) 秘書組:負責會議紀錄與各類文書資訊保存及協助會長庶務事項。
(2) 財務組:負責控管財務及製作預決算表。
4. 學權部:負責籌辦各項學權事宜,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及提升學生民主素養為目標。
各單位之業務內容分配指引若有未盡之處,得比照歷屆之決定辦理之。
以上各部設正、副部長各一人,各組設組長一人;另學權部設部員若干名、各組設組員若干名。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組成)
行政中心常設下列各部(一級單位)、各組(二級單位):
一、 活動部:負責策劃並執行活動,提升校園活動品質,下設四組。
(一) 行政組:負責策畫活動內容並招募協調活動人力配置。
(二) 場地器材組(簡稱場器組):負責活動器材保管及布置執行。
(三) 場地佈置組(簡稱場佈組):負責活動場地美化設計及大型布景佈置。
(四) 音控組:負責活動執行燈音控。
二、 新聞部:負責品牌形象建立、資訊傳遞,以促進本會行銷,下設兩組。
(一) 攝影組:負責活動及會務之影像紀錄。
(二) 媒體組:負責管理本會網站、撰寫文稿及設計文宣。
三、 會務部:負責本會會務運作,提升本會服務品質,下設三組。
(一) 秘書組:負責會議紀錄、文書資訊保存、協助會長庶務事項。
(二) 財務組:負責控管財務及製作預決算表。
(三) 公關組:負責本會校內外合作洽談、接待公關事宜。
四、 學權部:負責促進學生權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民主素養。
行政中心成員包含本會正副會長、行政中心幹部及行政中心組員(含學權部部員)若干名,其任期同於正副會長。
行政中心幹部由各部正副部長各一人、各組組長一人所組成。
會長應於每次公開招募行政中心成員前擬定《人力資源配置計畫書》,依該計畫書所載之員額公開招募行政中心成員,會長應於當選後 60 日內完成首次行政中心成員招募,並完成製作行政中心成員名冊。
1. 更新條號及條標。
2. 為保留會務運作之彈性空間,將各工作內容改稱業務內容指引,去除強制化至式要求。
3. 通順用詞。
4. 依組織章程修正案移動公關組之組織架構。
5. 為使新聞部業務內容更符合學生自治之理念,將較為商業化的用詞「品牌形象」改為更具共通性的「形象」。
6. 為使公開聲明內容達成其目的,由公關組發揮其公關能力撰寫聲明更為適宜。
7. 為使學權部促進學權發展之目的得以有明確方向,明確指引其應辦理活動以達成其目的;另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其應達成學生會之發展目標。
8. 人力資源配置非屬組織架構,故刪除條文內容移至。
9. 為避免幹部於缺乏討論之會務運行被過度究責,並提供幹部會務運作指引,規範其得比照歷屆內容辦理。
第5條
第 5 條(成員招募)
成員之招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成員之招募對象為本會會員。
2. 委任幹部之選任,應由會長公開招募,列為人事任命案後提請議會審議通過之。
3. 各部、組員之招募,應由該部正、副部長或該組組長經公開程序招募之。
4. 會長應於每次公開招募行政中心成員前擬定《人力資源配置計畫書》,依該計畫書所載之員額公開招募行政中心成員。
5. 會長應於當選後 60 日內完成首次行政中心成員招募,並製作行政中心成員名冊送學務處備查。
6. 委任幹部出缺時,由會長視需求依本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4 項重啟招募程序;各部、組員出缺時,由各部正、副部長、各組組長視需求依本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4 項重啟招募程序。
第四條( 組員招募 )
行政中心組員之招募對象為本會會員,各組組員之招募為該組組長之權責,由該組組長規畫招募程序並透過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執行之,並得視情況邀請本會正副會長及該部正副部長共同參與。
若組員出缺時,組長得視情況辦理招募。
1. 更新條號。
2. 依前開名詞定義條文修正條標。
3. 改以條列式規範,明確各方面之規範內容。
4. 幹部之招募與部、組員之招募同為行政中心組織基礎,為明確本法架構邏輯,故將現行條文第 6 條移至此處規範之。
5. 第六屆及第七屆皆以能力水準作為招收成員之依據,以維持成員招募之公平性,但卻屢次發生因無法建立溝通所致之摩擦,導致會務運作效率減緩;為促進行政效率與溝通效能,提升服務品質,將成員招募之程序回歸會長及其他幹部自主招募,未來由學生議會於審議人事任命案時把關幹部之能力水準,各部、組員則以各幹部能配合之對象為主。
第6條
第 6 條(成員離任)
成員失去其成員身分,區分為辭職與解職,其離任程序如下:
1. 辭職:
(1) 成員因故無法續於學生會服務者,應主動填寫辭職書(如附件一)。
(2) 若本機關民選幹部辭職後,無其他本機關之民選幹部代理之,則其辭職書,應提交學生議會及學務處簽核;若本機關民選幹部辭職後,有其他本機關之民選幹部代理之,則其辭職書,應提交學務處簽核;委任幹部之辭職書,應提交會長簽核;部、組員之辭職書,應提交該單位主責幹部簽核。
(3) 辭職書經簽核完畢,成員應於完成業務移交後始為正式辭職。
(4) 委任幹部之辭職,會長應報知學生議會及學務處備查;幹部之辭職,應向本會會員公告之。
2. 解職:
(1) 委任幹部及成員若有屢次缺席會議、未於約定時限內完成指定業務、未能與團隊合作或失去本校學籍等情事,其上級單位主責幹部應與其溝通。
(2) 經溝通後無法改善者,若為委任幹部,得由民選幹部與該一級單位所有委任幹部討論後,擬具解職書(如附件二)一式三份;若為部、組員,得由民選幹部與該單位所有直屬上級委任幹部討論後,擬具解職書(如附件二)一式三份。解職書之擬具,應明列完整解職理由並由擬具人共同簽署之。成員之解職書,應於同一日分別送交解職對象、學生議會與學務處備查。解職對象收到解職書之七日內,得擬具書面申訴書(附件三)提請再議;本機關收到申訴書後,應於七日內召開討論再議之;若結果相同,不得再提申訴。解職書送達七日後,若解職對象未提起申訴,則為正式解職;如申訴失敗者,公告其處分後視同正式解職。若申訴成功,三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對象提起解職。
第五條(退出)
行政中心幹部及組員退出學生會分為辭職與解職:
一、 辭職:行政中心幹部或組員因故無法續於學生會服務者,應主動填寫辭職書(附件一)分別提交於本會正副會長及組長,且應完成業務移交等事務。完成上述程序後是為正式辭職。若為行政中心幹部辭職,本會會長應通知學生議會及學務處。
二、 解職:行政中心幹部或組員有屢次缺席會議、未於時限內完成指定業務、未能與團隊合作等情事,且經溝通無法改善者,經該單位所有上級幹部討論後,作出解職書(附件二),並由本會會長交予當事人後即完成解職程序。若為行政中心幹部解職,本會會長應通知學生議會及學務處。
1. 更新條號及條標。
2. 通順用詞。
3. 為使離任程序有序進行,改為條列式陳述。
4. 民選幹部之辭職影響甚鉅,由於代理職權者為學生議會議長,故由學生議會協助確認後始為合法辭職;若僅有一位民選幹部辭職則學生議會議長不需代理,因此僅在兩位民選幹部皆辭職後才須由學生議會確認之。
5. 提供受解職之申訴途徑,希望保障行政中心成員權利。
6. 為避免解職成為鬥爭手段,限制三月內僅能對同一對象提起一次解職。
7. 委任幹部之人事異動可能與會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故規範應公告之。
原第六條
(刪除)
第三章 幹部 第六條(幹部招募)
本會正副會長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招募行政中心幹部,並由會長向學生議會提出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
會長應於當選後 20 日內公告行政中心幹部招募資訊並開放報名,次 20 日內完成行政中心幹部招募。
移至第 5 條規範之。
第7條
第三章 委任幹部
第 7 條(委任幹部職權及代理)
委任幹部之職權如下:
1. 依本辦法第三條之各單位業務內容分配指引,完成該單位之業務;各一級單位之業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協助下設二級單位之業務。
2. 領導並解決各單位內之業務糾紛,如工作內容分配、工作時程安排及工作人力配置等。
3. 向學生議會提出活動案。
4. 應學生議會要求,列席各會議。
5. 依法解職其單位下屬成員。
若委任幹部出缺或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部長暫行其職權;若為出缺,應於三十天內完成出缺之幹部招募。
第七條(職權代理)
若部長或組長出缺或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部長暫行其職權,若為出缺應於三十天內完成出缺之幹部招募。
1. 更新專章名稱。
2. 更新條號及條標。
3. 未明確幹部應進行之工作及具備之權限,列舉各項幹部職權。
4. 更新用詞。
第8條
第 8 條(幹部會議)
行政中心每一屆期應至少召開五次幹部會議,以促進幹部之意見交流及溝通。
幹部會議內容,應有對應之記錄,經各出席幹部簽名後送至秘書組備查。
第八條(幹部會議)
行政中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幹部會議,以促進幹部之意見交流及溝通。
1. 更新條號。
2. 為加強幹部間之溝通,增加會議次數。
3. 要求留下紀錄,以避免會議內容徒增糾紛。
第9條
第四章 專案小組
第 9 條(專案小組)
會長得視需求,設立專案小組,其任期不得超過民選幹部之任期。
專案小組應設召集人一位,由會長任命之;並得設副召集人一至二位,由會長任命之;專案小組名單須經會長同意之。
專案小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有於學生議會報告及接受質詢之義務。
第四章 專案小組
第九條(專案小組)
會長得視需求,設立專案小組,其任期不得超過正副會長。
專案小組應設召集人一位,由會長任命之;並得設副召集人一至二位,由會長任命之;專案小組名單須經會長同意之。
專案小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有於學生議會報告及接受質詢之義務。
1. 更新條號。
2. 更新用詞。
3. 實質內容無討論。
第10條
第 10 條(會議)
專案小組會議內容,應有對應之紀錄,經召集人簽名後送至秘書組備查。
第十條(會議)
專案小組會議內容,應有對應之紀錄,經召集人簽名後送至秘書組備查。
1. 更新條號
2. 內容無討論。
第11條
第五章 活動
第 11 條(活動案)
本機關辦理之各項活動,應檢附活動企劃書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活動案。
活動結束前,行政中心得要求學生議會保密該活動內容。
第五章 活動
第十一條(校外合作)
本會校外合作活動(包含但不限於邀請校外講者、和外校合作、參與公司行號之活動等)應檢附活動企劃書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活動案。
1. 更新條號及條標。
2. 各項活動之辦理,均應受學生議會監督。
3. 更新用詞。
4. 活動之辦理得維持其神秘感,以保持趣味性。
第12條
第 12 條(活動企劃書)
各活動企劃書,應檢附下列內容:
1. 活動名稱。
2. 負責人與其聯絡方式。
3. 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
4. 活動目的及活動形式。
5. 活動流程及活動內容。
6. 人力與場地配置。
7. 預算表。
(本條新增)
為促進活動案審議過程之適切性,明定企劃書必須檢附之內容。
第13條
第六章 經費
第 13 條(經費來源及籌措)
依本會組織章程第 33 條,本會經費來源及籌措方式如下:
1. 學校補助,須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表通過,由會長持經學生議會簽核之預算表向本校學務處請領之。
2. 贊助收入,須於合作開始前,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契約書通過,始可籌措。
3. 其他收入,應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相關企劃書或契約書通過後,始可籌措。
(本條新增)
1. 新增專章。
2. 依據組織章程之規定,列舉各項經費來源,並說明各項經費籌措應注意之事項。
第14條
第 14 條(經費之使用)
本會之經費使用,須於經費使用前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案通過之;於經費使用後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決算案通過之。
第十二條(經費)
本會活動之經費,須於經費使用前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案;於經費使用後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決算案。
1. 更新條號及條標。
2. 通順並明確用詞。
第15條
第七章 附則
第 15 條(修正及實施)
本辦法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1. 由會長提案或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2. 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決議。
3. 學生議會決議後,報學務處備查並經學生會長公布後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修正及實施)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並經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專章編號。
更新條號。
比照組織章程,明確本辦法修訂程序,相對組織章程於審議階段適度放寬通過修正案之條件。
第16條
第 16 條(法律保留原則)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本條新增)
明確本辦法未盡事宜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