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案

第 4 屆
111.06.14 通過
修正案總說明

民國111年06月14日學生議會修正行政中心組織及運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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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條(依據及名稱

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 10 、第 13 條及第 14 條,訂定本會行政中心(以下簡稱本機關)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現行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條(依據)

本辦法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訂定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依據組織章程修正案修正法源依據。

3. 明確行政中心設立之授權。

第2條

修正條文

第 2 條(屆期)

自民國 104 年就任之本機關組織成員稱第 1 屆,民國 105 年就任者稱第 2 屆,以此類推。各屆之事務運行,以於當屆結束為原則。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為明確屆期之認定,區分各屆事務,故以規範之。

第3條

修正條文

3 條(名詞定義

1、 期限:法所計算,除其明確限定「自何日始,至何日止」者,其餘皆自隔日始為期限計算首日;並應計入所有假日。

2、 幹部:依本會組織章程第 14 條,本會正、副會長與各部正、副部長及各組組長為幹部。

3、 部、組員:依本會組織章程第 14 條招收之各部、組非幹部成員。

4、 成員:本法所稱成員包括本單位各幹部及各部、組員。

5、 民選幹部:經正當選舉程序產生之民意代表,如正、副會長。

6、 委任幹部:經會長提名、議會審議通過之幹部,如各部正、副部長及各組組長。

7、 主責幹部:即主要負責幹部。各部正、副部長及各組組長各為該部、組之主責幹部;正、副會長為下設四部之主責幹部。

8、 直屬上級幹部:以組員為例,即該組組長及該部正、副部長;以部員為例,即該部正、副部長。

9、 經費:本辦法所稱經費,係指所有用於學生會會務運作之款項。

現行條文

條(期間

本法所間之計算均包含例假日。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為避免期限之爭議,故以規範之。

3. 為明確幹部(一團體中之核心成員)、部員(各部之一班成員)、組員(各組織一班成員)及成員(組成團體者)之定義,故以規範之。

4. 將幹部區分為民選幹部與委任幹部,明確其責任與權限之分。

5. 以主責幹部作為某業務應質詢對象之區分;直屬上級幹部則對應解職討論設立之。

6. 比照本會組織章程修正案,載明經費之定義。

第4條

修正條文

第二章 組織

4 條(組織架構及業務

行政中心常設下列各部(一級單位)、各組(二級單位),各單位之業務內容分配指引如下

1. 活動部:負責策劃並執行活動,提升校園活動品質,下設四組。

(1) 行政組:負責策畫活動內容招募協調活動人力配置。

(2) 場地器材組(簡稱場器組):負責保管及布置活動器材

(3) 場地佈置組(簡稱場佈組):負責美化設計活動場地佈置大型布景。

(4) 音控組:負責執行活動之控及音控。

2. 新聞部:負責建立本會形象、傳遞各項資訊,以促進本會多元發展,下設組。

(1) 攝影組:負責紀錄活動及會務之影像。

(2) 媒體組:負責管理本會網站、撰寫文稿及設計文宣。

(3) 公關組:負責本會校內外合作洽談撰寫公開聲明及接待來賓等公關事宜。

3. 會務部:負責本會會務運作,提升本會服務品質,下設組。

(1) 秘書組:負責會議紀錄與各類文書資訊保存協助會長庶務事項。

(2) 財務組:負責控管財務及製作預決算表。

4. 學權部:負責籌辦各項學權事宜,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培養學生自治能力提升學生民主素養為目標

各單位之業務內容分配指引有未盡之處得比照歷屆之決定辦理之

以上各部副部長各一人各組組長一人;另學權部設部員若干名、各設組若干名。

現行條文

第二章 組織

條(組

行政中心常設下列各部(一級單位)、各組(二級單位):

一、 活動部:負責策劃並執行活動,提升校園活動品質,下設四組。

() 行政組:負責策畫活動內容招募協調活動人力配置。

() 場地器材組(簡稱場器組):負責活動器材保管及布置執行

() 場地佈置組(簡稱場佈組):負責活動場地美化設計及大型布景佈置

() 音控組:負責活動執行燈音控。

二、 新聞部:負責品牌形象建立、資訊傳遞,以促進本會行銷,下設組。

() 攝影組:負責活動及會務之影像紀錄

() 媒體組:負責管理本會網站、撰寫文稿及設計文宣。

、 會務部:負責本會會務運作,提升本會服務品質,下設組。

() 秘書組:負責會議紀錄文書資訊保存協助會長庶務事項。

() 財務組:負責控管財務及製作預決算表。

(三) 公關組:負責本會校內外合作洽談、接待公關事宜。

四、 學權部:負責促進,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民主素養。

行政中心成員包含本會正副會長、行政中心幹部及行政中心組員(含學權部部員)干名其任期同於正副會長

行政中心幹部由各部正副部長各一人各組組長一人成。

會長應於每次公開招募行政中心成前擬定《人力資源配置計畫書》,依該計畫書所載之員額公開招募行政中心成員,會長應於當選後 60 日內完成首次行政中心成員招募,並完成製作行政中心成員

說明

1. 更新條號及條標。

2. 為保留會務運作之彈性空間,將各工作內容改稱業務內容指引,去除強制化至式要求。

3. 通順用詞。

4. 依組織章程修正案移動公關組之組織架構。

5. 為使新聞部業務內容更符合學生自治之理念,將較為商業化的用詞「品牌形象」改為更具共通性的「形象」。

6. 為使公開聲明內容達成其目的,由公關組發揮其公關能力撰寫聲明更為適宜。

7. 為使學權部促進學權發展之目的得以有明確方向,明確指引其應辦理活動以達成其目的;另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其應達成學生會之發展目標。

8. 人力資源配置非屬組織架構,故刪除條文內容移至。

9. 為避免幹部於缺乏討論之會務運行被過度究責,並提供幹部會務運作指引,規範其得比照歷屆內容辦理。

第5條

修正條文

5 條(員招募)

員之招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成員之招募對象為本會會員

2. 委任幹部之選任應由會長公開招募,列為人事任命案後提請議會審議通過之。

3. 部、組員之招募,由該部正、副部長或該組組長公開程序招募之。

4. 會長應於每次公開招募政中心成員前擬定《人力資源配置計畫書》,依該計畫書所載員額公開招募行政中心成員。

5. 會長應於當選後 60 日內完成首次行政中心成員招募,並製作行政中心成員名冊送學務處備查。

6. 委任幹部出缺時,由會長視需求依本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重啟招募程序;各組員出缺時,由各部正、副部長、各長視需求依本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4 項重啟招募程序

現行條文

條(員招募

行政中心組員之招募對象為本會會員,各組員之招募為該組組長之權責,由該組組長規畫招募程序並透過平、公正、公程序行之,並得視情況邀請本正副會長及正副部長共同參與。

組員出缺時,組長情況辦理招募。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依前開名詞定義條文修正條標。

3. 改以條列式規範,明確各方面之規範內容。

4. 幹部之招募與部、組員之招募同為行政中心組織基礎,為明確本法架構邏輯,故將現行條文第 6 條移至此處規範之。

5. 第六屆及第七屆皆以能力水準作為招收成員之依據,以維持成員招募之公平性,但卻屢次發生因無法建立溝通所致之摩擦,導致會務運作效率減緩;為促進行政效率與溝通效能,提升服務品質,將成員招募之程序回歸會長及其他幹部自主招募,未來由學生議會於審議人事任命案時把關幹部之能力水準,各部、組員則以各幹部能配合之對象為主。

第6條

修正條文

6 條(成員離任

失去其成員身,區分為辭職與解職,其離任程序如下

1. 辭職:

(1) 成員因故無法續於學生會服務者,應主動填寫辭職書(附件一)

(2) 若本機關民選幹部辭職後,無其他本機關之民選幹部代理之,則其辭職書,應提交學生議會及學務處簽核;若機關民選幹部辭職後,有其他本機關之民選幹部代理之,則其辭職書,應提交學務處簽核;委任幹部之辭職書,應提交會長簽核;部、員之辭職書,應提交該單位主責幹部簽核。

(3) 辭職書經簽核畢,員應於完成業務移交後為正式辭職。

(4) 委任幹部辭職,會長應知學生議會及學務處備查;幹部之辭職,應向本會會員公告之

2. 解職:

(1) 委任幹部及成有屢次缺席會議、未於約定時限內完成指定業務、未能與團隊合作或失去本校學籍等情事,其上級單位主責幹部應與其溝通。

(2) 經溝通無法改善者,若為委任幹部,得由民選幹部與一級單位所有委任幹部討論後,擬具解職書(如附件二)一式三份;若為部、組員,得由民選幹部與該單位所有直屬上級委任幹部討論後,擬具解職書(附件二)一式三份。解職書之擬具應明列完整解職理由並由擬具共同簽署之。員之解職,應於同一日分別送交解職對象、學生議會學務處備查解職對象收到解職書之七日內,得擬具書面申訴書(附件三)提請再議;本機關收到申訴書後,應於七日內召開討論再議之;若結果相同,不得再提申訴。解職書送達七日後,若解職對象未提起申訴,則為正式解職;如申訴失敗者,公告其處分後視同正式解職。若申訴成功,三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對象提起解職。

現行條文

條(退出

行政中心幹部及組退出學生會分為辭職與解職:

一、 辭職:行政中心幹部或組員因故無法續於學生會服務者,應主動填寫辭職書(附件一)分別提交本會正副會應完成業務移交等事務。完成上述程序為正式辭職。若為行政中心幹部辭職,長應知學生議會及學務處。

二、 解職:行政中心幹部或組員有屢次缺席會議、未於時限內完成指定業務、未能與團隊合作等情事,經溝通無法改善者,該單位所有上級幹部討論後,作出解職書(附件二),並由本會會長交予當事後即完成解職程序。若為行政中心幹部解職本會會長通知學生議會學務處。

說明

1. 更新條號及條標。

2. 通順用詞。

3. 為使離任程序有序進行,改為條列式陳述。

4. 民選幹部之辭職影響甚鉅,由於代理職權者為學生議會議長,故由學生議會協助確認後始為合法辭職;若僅有一位民選幹部辭職則學生議會議長不需代理,因此僅在兩位民選幹部皆辭職後才須由學生議會確認之。

5. 提供受解職之申訴途徑,希望保障行政中心成員權利。

6. 為避免解職成為鬥爭手段,限制三月內僅能對同一對象提起一次解職。

7. 委任幹部之人事異動可能與會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故規範應公告之。

原第六條

修正條文

(刪除)

現行條文

第三章 幹部 第六條(幹部招募)

本會正副會長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招募行政中心幹部,並由會長向學生議會提出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

會長應於當選後 20 日內公告行政中心幹部招募資訊並開放報名,次 20 日內完成行政中心幹部招募。

說明

移至第 5 條規範之。

第7條

修正條文

三章 委任幹部

第 7 條(委任幹部職權代理)

委任幹部之職權如下:

1. 依本辦法第三條之各單位業務內容分配指引,完成該單位之業務;各一級單位之業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協助下設二級單位之業務。

2. 領導並解決各單位內之業務糾紛,如工作內容分配、工作時程安排及工作人力配置等。

3. 向學生議會提出活動案。

4. 應學生議會要求,列席各會議。

5. 依法解職其單位下屬成員。

委任幹部出缺或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部長暫行其職權若為出缺應於三十天內完成出缺之幹部招募。

現行條文

條(職權代理)

若部長或組長出缺或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部長暫行其職權若為出缺應於三十天內完成出缺之幹部招募。

說明

1. 更新專章名稱。

2. 更新條號及條標。

3. 未明確幹部應進行之工作及具備之權限,列舉各項幹部職權。

4. 更新用詞。

第8條

修正條文

8 條(幹部會議)

行政中心每一屆期應至少召開次幹部會議,以促進幹部之意見交流及溝通。

幹部會議內容,應有對應之記錄,經各出席幹部簽名後送至秘書組備查。

現行條文

條(幹部會議)

行政中心每期應至少召開次幹部會議,以促進幹部之意見交流及溝通。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為加強幹部間之溝通,增加會議次數。

3. 要求留下紀錄,以避免會議內容徒增糾紛。

第9條

修正條文

第四章 專案小組

9 條(專案小組)

會長得視需求,設立專案小組,其任期不得超過民選幹部之任期

專案小組應設召集人一位,由會長任命之;並得設副召集人一至二位,由會長任命之;專案小組名單須經會長同意之。

專案小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有於學生議會報告及接受質詢之義務。

現行條文

第四章 專案小組

條(專案小組)

會長得視需求,設立專案小組,其任期不得超過正副會長

專案小組應設召集人一位,由會長任命之;並得設副召集人一至二位,由會長任命之;專案小組名單須經會長同意之。

專案小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有於學生議會報告及接受質詢之義務。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更新用詞。

3. 實質內容無討論。

第10條

修正條文

10 條(會議)

專案小組會議內容,應有對應之紀錄,經召集人簽名後送至秘書組備查。

現行條文

條(會議)

專案小組會議內容,應有對應之紀錄,經召集人簽名後送至秘書組備查。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內容無討論。

第11條

修正條文

第五章 活動

11 條(活動案

機關辦理各項活動應檢附活動企劃書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活動案。

活動結束前,行政中心得要求學生議會保密該活動內容。

現行條文

第五章 活動

十一條(校外合作

會校外合作活動(包含但不限於邀請校外講者、和外校合作、參與公司行號之活動等)應檢附活動企劃書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活動案。

說明

1. 更新條號及條標。

2. 各項活動之辦理,均應受學生議會監督。

3. 更新用詞。

4. 活動之辦理得維持其神秘感,以保持趣味性。

第12條

修正條文

第 12 條(活動企劃書)

各活動企劃書,應檢附下列內容:

1. 活動名稱。

2. 負責人與其聯絡方式。

3. 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

4. 活動目的及活動形式。

5. 活動流程及活動內容。

6. 人力與場地配置。

7. 預算表。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為促進活動案審議過程之適切性,明定企劃書必須檢附之內容。

第13條

修正條文

第六章 經費

第 13 條(經費來源及籌措)

依本會組織章程第 33 條,本會經費來源及籌措方式如下:

1. 學校補助,須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表通過,由會長持經學生議會簽核之預算表向本校學務處請領之。

2. 贊助收入,須於合作開始前,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契約書通過,始可籌措。

3. 其他收入,應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相關企劃書或契約書通過後,始可籌措。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1. 新增專章。

2. 依據組織章程之規定,列舉各項經費來源,並說明各項經費籌措應注意之事項。

第14條

修正條文

14 條(經費之使用

本會之經費使用,須於經費使用前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案通過之;於經費使用後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決算案通過之

現行條文

十二條(經費)

本會活動之經費,須於經費使用前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案;於經費使用後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決算案。

說明

1. 更新條號及條標。

2. 通順並明確用詞。

第15條

修正條文

章 附則

15 條(修正及實施)

本辦法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1. 由會長提案或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2. 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決議。

3. 學生議會決議後,報學務處備查並經學生會長公布後實施。

現行條文

章 附則

十三條(修正及實施)

本辦法學生議會通過,並經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說明

更新專章編號。

更新條號。

比照組織章程,明確本辦法修訂程序,相對組織章程於審議階段適度放寬通過修正案之條件。

第16條

修正條文

第 16 條(法律保留原則)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明確本辦法未盡事宜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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