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心組織及運作法修正案

第 5 屆
112.05.18 通過
修正案總說明

※ 第五屆學生議會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之總說明,請參見學生議會官網《111年學年度第2學期第五次臨時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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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條文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及運作法

現行條文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及運作

說明

參照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總說明之措施 1 說明。

第一章

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現行條文

第一章 總則

說明

無變更。

第1條

修正條文

第 1 條(依據及名稱)

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 10 條、第 13 條及第 15 條,定本會行政中心(以下簡稱本機關)組織及運作法(以下簡稱本法)。

現行條文

第 1 條(依據及名稱)

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 10 條、第 13 條及第 14 條,定本會行政中心(以下簡稱本機關)組織及運作法(以下簡稱本法)。

說明

1 更新法源依據。

2 參照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總說明之措施 1 、 2 說明。

第2條

修正條文

第 2 條(屆期)

自民國 104 年就任之本機關組織成員稱第 1 屆,民國 105 年就任者稱第 2 屆,以此類推。各屆之事務運行,以於當屆結束為原則。

現行條文

第 2 條(屆期)

自民國 104 年就任之本機關組織成員稱第 1 屆,民國 105 年就任者稱第 2 屆,以此類推。各屆之事務運行,以於當屆結束為原則。

說明

無變更。

第3條

修正條文

第 3 條(名詞定義)

1 幹部: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本會會長及副會長與各部部長及副部長與各組組長為幹部,但不包括獨立機關

2 部、組員: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招收之各部、組非幹部成員。

3 成員:本法所稱成員包括本機關各幹部及各部、組員,但不包括獨立機關

4 民選幹部:經正當選舉程序產生之民意代表,如會長及副會長。

5 委任幹部:經會長提名、議會審議通過之幹部,如各部部長及副部長與各組組長,但不包括獨立機關

6 主責幹部:即主要負責幹部。各部部長及副部長與各組組長各為該部、組之主責幹部;會長及副會長為下設四部之主責幹部。

7 直屬上級幹部:以組員為例,即該組組長及該部部長、副部長;以部員為例,即該部部長及副部長。

現行條文

第 3 條 (名詞定義)

1. 期限:本辦法所稱期限計算,除其明確限定「自何日始,至何日止」者,其餘皆自隔日始為期限計算首日;並應計入所有假日。

2. 幹部:依本會組織章程第 14 條,本會正、副會長與各部正、副部長及各組組長為幹部。

3. 部、組員:依本會組織章程第 14 條招收之各部、組非幹部成員。

4. 成員:本法所稱成員包括本單位各幹部及各部、組員。

5. 民選幹部:經正當選舉程序產生之民意代表,如正、副會長。

6. 委任幹部:經會長提名、議會審議通過之幹部,如各部正、副部長及各組組長。

7. 主責幹部:即主要負責幹部。各部正、副部長及各組組長各為該部、組之主責幹部;正、副會長為下設四部之主責幹部。

8. 直屬上級幹部:以組員為例,即該組組長及該部、副部長;以部員為例,即該部正、副部長。

9. 經費:本辦法所稱經費,係指所有用於學生會會務運作之款項。

說明

1 期限於章程修正案中統一規定。

2 「正、副」用詞並不適合於法規中使用,如我國法規之書寫,總統、副總統;議長、副議長。所以更正用詞。(參照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總說明之措施 3 說明)

3 「但不包括獨立機關」避免用詞定義不明導致後續爭議。

4 經費相關事項由法另定。

第二章

修正條文

第二章 組織

現行條文

第二章 組織

說明

無變更。

第4條

修正條文

第 4 條(組織架構及業務)

行政中心常設下列各部(一級單位)、各組(二級單位),各單位之業務內容分配指引如下:

1 活動部:負責策劃並執行活動,提升校園活動品質,下設四組。

(1) 行政組:負責策畫活動內容、招募並協調各活動人力配置。

(2) 場地器材組(簡稱場器組):負責保管及布置活動器材。

(3) 場地佈置組(簡稱場佈組):負責美化設計活動場地及佈置大型布景。

(4) 音控組:負責執行活動之燈控及音控。

2 新聞部:負責建立本會形象、傳遞各項資訊,以促進本會多元發展,下設三組。

(1) 攝影組:負責紀錄活動及會務之影像。

(2) 媒體組:負責管理本會網站、撰寫文稿及設計文宣。

(3) 公關組:負責本會校內外合作洽談、撰寫公開聲明及接待來賓等公關事宜。

3 會務部:負責本會會務運作,提升本會服務品質,下設兩組。

(1) 秘書組:負責會議紀錄與各類文書資訊保存及協助會長庶務事項。

(2) 財務組:負責控管財務及製作預算表、決算表。

4 學權部:負責籌辦各項學權事宜,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及提升學生民主素養為目標。

各單位之業務內容分配指引若有未盡之處,得比照歷屆之決定辦理之。以上各部置部長及副部長各一人,各組組長一人;另學權部部員若干名、各組組員若干名。

現行條文

第 4 條(組織架構及業務)

行政中心常設下列各部(一級單位)、各組(二級單位),各單位之業務內容分配指引如下:

1. 活動部:負責策劃並執行活動,提升校園活動品質,下設四組。

(1) 行政組:負責策畫活動內容、招募並協調各活動人力配置。

(2) 場地器材組(簡稱場器組):負責保管及布置活動器材。

(3) 場地佈置組(簡稱場佈組):負責美化設計活動場地及佈置大型布景。

(4) 音控組:負責執行活動之燈控及音控。

2. 新聞部:負責建立本會形象、傳遞各項資訊,以促進本會多元發展,下設三組。

(1) 攝影組:負責紀錄活動及會務之影像。

(2) 媒體組:負責管理本會網站、撰寫文稿及設計文宣。

(3) 公關組:負責本會校內外合作洽談、撰寫公開聲明及接待來賓等公關事宜。

3. 會務部:負責本會會務運作,提升本會服務品質,下設兩組。

(1) 秘書組:負責會議紀錄與各類文書資訊保存及協助會長庶務事項。

(2) 財務組:負責控管財務及製作預決算表。

4. 學權部:負責籌辦各項學權事宜,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及提升學生民主素養為目標。

各單位之業務內容分配指引若有未盡之處,得比照歷屆之決定辦理之。以上各部設正、副部長各一人,各組組長一人;另學權部部員若干名、各組組員若干名。

說明

1 依標準法法規案統一法規格式。

2 修正用詞,「設」機關,「置」人員。

3 修正用詞,將「預決算表」分成「預算表、決算表」。

第5條

修正條文

第 5 條(組織之獨立機關)

行政中心設下列各獨立機關:

1 選舉委員會。

2 專案小組。

選舉委員會其組織及運作,以法另定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因應選委會長期定位不明,將選委會正式具法律授權,使該機關仍可獨立行使職權且負起相關責任。並將專案小組同時作為獨立機關。(參照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總說明之措施 6 說明)

第6條

修正條文

6 條(成員招募)

成員之招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成員之招募對象為本會會員。

2 委任幹部之選任,應由會長公開招募,列為人事任命案後提請議會審議通過之。

3 各部、組員之招募,應由該部部長、副部長或該組組長經公開程序招募之。

4 會長應於每次公開招募行政中心成員前擬定《人力資源配置計畫書》,依該計畫書所載之員額公開招募行政中心成員。

5 會長應於當選後六十日內完成首次行政中心成員招募,並製作行政中心成員名冊送學務處備查。

6 委任幹部出缺時,由會長視需求依本條第 1 、第 2 及第 4 重啟招募程序;各部、組員出缺時,由各部部長、副部長、各組組長視需求依本條第 1 、第 2 及第 4 重啟招募程序。

現行條文

5 條(成員招募)

成員之招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成員之招募對象為本會會員。

2. 委任幹部之選任,應由會長公開招募,列為人事任命案後提請議會審議通過之。

3. 各部、組員之招募,應由該部、副部長或該組組長經公開程序招募之。

4. 會長應於每次公開招募行政中心成員前擬定《人力資源配置計畫書》,依該計畫書所載之員額公開招募行政中心成員。

5. 會長應於當選後 60 日內完成首次行政中心成員招募,並製作行政中心成員名冊送學務處備查。

6. 委任幹部出缺時,由會長視需求依本條第 1 、第 2 及第 4 重啟招募程序;各部、組員出缺時,由各部部長、副部長、各組組長視需求依本條第 1 、第 2 及第 4 重啟招募程序。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正、副」用詞並不適合於法規中使用,如我國法規之書寫,總統、副總統;議長、副議長。所以更正用詞。(參照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總說明之措施 3 說明)

3 依標準法法規案法規格式正確敘述法規。

4 將阿拉伯數字更為中文數字。

第7條

修正條文

7 條(成員離任)

成員失去其成員身分,區分為辭職與解職,其離任程序如下:

1 辭職:

(1) 成員因故無法續於學生會服務者,應主動填寫辭職書(如附件一)。

(2) 若本機關民選幹部辭職後,無其他本機關之民選幹部代理之,則其辭職書,應提交學生議會及學務處簽核;若本機關民選幹部辭職後,有其他本機關之民選幹部代理之,則其辭職書,應提交學務處簽核;委任幹部之辭職書,應提交會長簽核;部、組員之辭職書,應提交該單位主責幹部簽核。

(3) 辭職書經簽核完畢,成員應於完成業務移交後始為正式辭職。

(4) 委任幹部之辭職,會長應報知學生議會及學務處備查;幹部之辭職,應於正式辭職後隔一日內公告之。

2 解職:

(1) 委任幹部及成員若有屢次缺席會議、未於約定時限內完成指定業務、未能與團隊合作或失去本校學籍等情事,其上級單位主責幹部應與其溝通。

(2) 經溝通後無法改善者,若為委任幹部,得由民選幹部與該一級單位所有委任幹部討論後,擬具解職書(如附件二)一式三份;若為部、組員,得由民選幹部與該單位所有直屬上級委任幹部討論後,擬具解職書(如附件二)一式三份。

(3) 解職書之擬具,應明列完整解職理由並由擬具人共同簽署之。

(4) 成員之解職書,應於同一日分別送交解職對象、學生議會與學務處備查。

(5) 解職對象收到解職書之七日內,得擬具書面申訴書(附件三)提請再議;本機關收到申訴書後,應於七日內召開討論再議之;若結果相同,不得再提申訴。

(6) 解職書送達七日後,若解職對象未提起申訴,則為正式解職;如申訴失敗者,視同正式解職。

(7) 若申訴成功,三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對象提起解職。

(8) 委任幹部之解職,應於正式解職隔一日內公告其解職書

現行條文

6 條(成員離任)

成員失去其成員身分,區分為辭職與解職,其離任程序如下:

1. 辭職:

(1) 成員因故無法續於學生會服務者,應主動填寫辭職書(如附件一)。

(2) 若本機關民選幹部辭職後,無其他本機關之民選幹部代理之,則其辭職書,應提交學生議會及學務處簽核;若本機關民選幹部辭職後,有其他本機關之民選幹部代理之,則其辭職書,應提交學務處簽核;委任幹部之辭職書,應提交會長簽核;部、組員之辭職書,應提交該單位主責幹部簽核。

(3) 辭職書經簽核完畢,成員應於完成業務移交後始為正式辭職。

(4) 委任幹部之辭職,會長應報知學生議會及學務處備查;幹部之辭職,應向本會會員公告之。

2. 解職:

(1) 委任幹部及成員若有屢次缺席會議、未於約定時限內完成指定業務、未能與團隊合作或失去本校學籍等情事,其上級單位主責幹部應與其溝通。

(2) 經溝通後無法改善者,若為委任幹部,得由民選幹部與該一級單位所有委任幹部討論後,擬具解職書(如附件二)一式三份;若為部、組員,得由民選幹部與該單位所有直屬上級委任幹部討論後,擬具解職書(如附件二)一式三份。

(3) 解職書之擬具,應明列完整解職理由並由擬具人共同簽署之。

(4) 成員之解職書,應於同一日分別送交解職對象、學生議會與學務處備查。

(5) 解職對象收到解職書之七日內,得擬具書面申訴書(附件三)提請再議;本機關收到申訴書後,應於七日內召開討論再議之;若結果相同,不得再提申訴。

(6) 解職書送達七日後,若解職對象未提起申訴,則為正式解職;如申訴失敗者,公告其處分後視同正式解職。

(7) 若申訴成功,三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對象提起解職。

(8) 委任幹部之解職,應向會員公告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增加公告期限。確保依法行政。

第三章

修正條文

第三章 委任幹部

現行條文

第三章 委任幹部

說明

無變更。

第8條

修正條文

8 條(委任幹部職權及代理)

委任幹部之職權如下:

1 依本法第 3 條之各單位業務內容分配指引,完成該單位之業務;各一級單位之業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協助下設二級單位之業務。

2 領導並解決各單位內之業務糾紛,如工作內容分配、工作時程安排及工作人力配置等。

3 應學生議會要求,列席各會議。

4 依法解職其單位下屬成員。

若委任幹部出缺或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部長暫行其職權;若為出缺,應於三十內完成出缺之幹部招募。

現行條文

7 條(委任幹部職權及代理)

委任幹部之職權如下:

1. 依本法第條之各單位業務內容分配指引,完成該單位之業務;各一級單位之業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協助下設二級單位之業務。

2. 領導並解決各單位內之業務糾紛,如工作內容分配、工作時程安排及工作人力配置等。

3. 向學生議會提出活動案。

4. 應學生議會要求,列席各會議。

5. 依法解職其單位下屬成員。

若委任幹部出缺或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部長暫行其職權;若為出缺,應於三十內完成出缺之幹部招募。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依標準法法規案統一法規格式。

3 更「活動案」成「活動報告案」,因舉辦活動乃行政之權,立法不得隨意干涉,故舉辦活動不須經學生議會決議,但舉辦活動仍有要向學生議會報告之義務,故更為活動報告案。

第9條

修正條文

9 條(幹部會議)

行政中心每一屆期應至少召開五次幹部會議,以促進幹部之意見交流及溝通。

幹部會議內容,應有對應之記錄,經各出席幹部簽名後送至秘書組備查。

現行條文

8 條(幹部會議)

行政中心每一屆期應至少召開五次幹部會議,以促進幹部之意見交流及溝通。

幹部會議內容,應有對應之記錄,經各出席幹部簽名後送至秘書組備查。

說明

更新條號。

第四章

修正條文

第四章 專案小組

現行條文

第四章 專案小組

說明

無變更。

第10條

修正條文

10 條(專案小組)

會長得視需求,設立專案小組,其任期不得超過民選幹部之任期。

專案小組應召集人一位,由會長任命之;並得副召集人一至二位,由會長任命之;專案小組名單須經學生議會同意之。

專案小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有於學生議會報告及接受質詢之義務。

現行條文

9 條(專案小組)

會長得視需求,設立專案小組,其任期不得超過民選幹部之任期。

專案小組應召集人一位,由會長任命之;並得副召集人一至二位,由會長任命之;專案小組名單須經會同意之。

專案小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有於學生議會報告及接受質詢之義務。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修正用詞,「設」機關,「置」人員。

3 修正錯誤,依章程規定,專案小組須經學生議會同意。

第11條

修正條文

第 11 條(會議)

專案小組會議內容,應有對應之紀錄,經召集人簽名後送至秘書組備查。

現行條文

第 10 條(會議)

專案小組會議內容,應有對應之紀錄,經召集人簽名後送至秘書組備查。

說明

更新條號。

第五章

修正條文

第五章 活動

現行條文

第五章 活動

說明

無變更。

第12條

修正條文

第 12 條(活動報告案)

本機關辦理之各項活動,應檢附活動企劃書向學生議會提活動報告案。

活動結束前,行政中心得要求學生議會保密該活動內容。

現行條文

第 11 條(活動案)

本機關辦理之各項活動,應檢附活動企劃書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活動案。

活動結束前,行政中心得要求學生議會保密該活動內容。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因舉辦活動乃行政之權,立法不得隨意干涉,學生議會僅有權審議活動之預算,「審議活動案」為濫權之行為,故刪除;但行政中心辦理活動仍有要向學生議會報告之義務,故新增「活動報告案」。

第13條

修正條文

第 13 條(活動企劃書)

各活動企劃書,應檢附下列內容:

1 活動名稱。

2 負責人與其聯絡方式。

3 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

4 活動目的及活動形式。

5 活動流程及活動內容。

6 人力與場地配置。

現行條文

第 12 條(活動企劃書)

各活動企劃書,應檢附下列內容:

1. 活動名稱。

2. 負責人與其聯絡方式。

3. 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

4. 活動目的及活動形式。

5. 活動流程及活動內容。

6. 人力與場地配置。

7. 預算表。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刪除「預算表」,預算表、書於預算案中統一呈現。

第14條

修正條文

第 14 條(活動檢討)

活動結束後,行政中心得檢附活動檢討書,並提交學生議會。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對活動檢討新增規定。

第六章

修正條文

(刪除)

現行條文

第六章 經費

說明

刪除章。

原第13條

修正條文

(刪除)

現行條文

第 13 條(經費來源及籌措)

依本會組織章程第 33 條,本會經費來源及籌措方式如下:

1. 學校補助,須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表通過,由會長持經學生議會簽核之預算表向本校學務處請領之。

2. 贊助收入,須於合作開始前,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契約書通過,始可籌措。

3. 其他收入,應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相關企劃書或契約書通過後,始可籌措。

說明

移至經費法規案中規定。

原第14條

修正條文

(刪除)

現行條文

第 14 條(經費之使用)

本會之經費使用,須於經費使用前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案通過之;於經費使用後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決算案通過之。

說明

移至經費法規案中規定。

第七章

修正條文

章 附則

現行條文

章 附則

說明

更新章號。

第15條

修正條文

第 15 條(施行日期

法自公布

現行條文

第 15 條(修正及實施)

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1. 由會長提案或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2. 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決議。

3. 學生議會決議後,報學務處備查並經學生會長公布後實施。

說明

1 更新條號。

2 修正用詞。

3 依中華民國法規統一用語,將實行更為施行,雖意思相同,使用統一用語較為適合。(參照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總說明之措施 2 說明)

4 依標準法法規案統一法規格式。

第16條

修正條文

第 16 條(法律保留原則)

本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

第 16 條(法律保留原則)

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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