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第7條(成員離任)
成員失去其成員身分,區分為辭職與解職,其離任程序如下:
1 辭職:
(1) 成員因故無法續於本機關服務者,應主動填寫辭職書(如附件一)。
(2) 若本機關民選幹部辭職後,無其他本機關之民選幹部代理之,則其辭職書,應提交學生議會及學務處簽核;若本機關民選幹部辭職後,有其他本機關之民選幹部代理之,則其辭職書,應提交學務處簽核;委任幹部之辭職書,應提交會長簽核;部、組員之辭職書,應提交該單位主責幹部簽核。
(3) 辭職書經簽核完畢,成員應於完成業務移交後始為正式辭職。
(4) 委任幹部之辭職,會長應報知學生議會及學務處備查;幹部之辭職,應於正式辭職後隔一日內公告之。
2 解職:
(1) 委任幹部及成員若有屢次缺席會議、未於約定時限內完成指定業務或未能與團隊合作等情事,其上級單位主責幹部應與其溝通。
(2) 經溝通後無法改善者,若為委任幹部,得由民選幹部與該一級單位所有解職對象之外委任幹部討論後,擬具解職書(如附件二)一式三份;若為部、組員,得由民選幹部與該單位所有直屬上級委任幹部討論後,擬具解職書(如附件二)一式三份。
(3) 解職書之擬具,應明列完整解職理由並由擬具人共同簽署之。
(4) 成員之解職書,應於同一日分別送交解職對象、學生議會與學務處備查。
(5) 解職對象收到解職書之七日內,得擬具書面申訴書(附件三)提請再議;本機關收到申訴書後,應於七日內召開討論再議之;若結果相同,不得再提申訴。
(6) 解職書送達七日後,若解職對象未提起申訴,則為正式解職;如申訴失敗者,視同正式解職。
(7) 若申訴成功,三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對象提起解職。
(8) 委任幹部之解職,應於正式解職隔一日內公告其解職書。
(9) 幹部喪失學籍以至失本會會籍時,應即自動解職,不受本款第2、3、5及6目之限制,解職對象亦不得提起申訴。
第7條(成員離任)
成員失去其成員身分,區分為辭職與解職,其離任程序如下:
1 辭職:
(1) 成員因故無法續於學生會服務者,應主動填寫辭職書(如附件一)。
(2) 若本機關民選幹部辭職後,無其他本機關之民選幹部代理之,則其辭職書,應提交學生議會及學務處簽核;若本機關民選幹部辭職後,有其他本機關之民選幹部代理之,則其辭職書,應提交學務處簽核;委任幹部之辭職書,應提交會長簽核;部、組員之辭職書,應提交該單位主責幹部簽核。
(3) 辭職書經簽核完畢,成員應於完成業務移交後始為正式辭職。
(4) 委任幹部之辭職,會長應報知學生議會及學務處備查;幹部之辭職,應於正式辭職後隔一日內公告之。
2 解職
(1) 委任幹部及成員若有屢次缺席會議、未於約定時限內完成指定業務、未能與團隊合作或失去本校學籍等情事,其上級單位主責幹部應與其溝通。
(2) 經溝通後無法改善者,若為委任幹部,得由民選幹部與該一級單位所有委任幹部討論後,擬具解職書(如附件二)一式三份;若為部、組員,得由民選幹部與該單位所有直屬上級委任幹部討論後,擬具解職書(如附件二)一式三份。
(3) 解職書之擬具,應明列完整解職理由並由擬具人共同簽署之。
(4) 成員之解職書,應於同一日分別送交解職對象、學生議會與學務處備查。
(5) 解職對象收到解職書之七日內,得擬具書面申訴書(附件三)提請再議;本機關收到申訴書後,應於七日內召開討論再議之;若結果相同,不得再提申訴。
(6) 解職書送達七日後,若解職對象未提起申訴,則為正式解職;如申訴失敗者,視同正式解職。
(7) 若申訴成功,三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對象提起解職。
(8) 委任幹部之解職,應於正式解職隔一日內公告其解職書。
一、修正本條有關辭職、解職程序中,辭(解)職書公告期間措辭,以避免滋生誤會。
二、第1項第2款第1目成員失去學籍時,無法透過與其他委員之溝通來改變事實,亦無需與其他委員溝通後表決是否解職,失去學(會)籍者應當然解除其職務。
三、同項第2款第2目規定,解職對象經溝通後無法改善者,得經民選幹部與該一級單位所有委任幹部討論。其所有委員幹部,應不包含被解職之對象。
四、現行條文中「學生會」一詞囊括「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及其他獨立機關。若成員自一機關辭責,並欲加入另一機關服務,顯不符合原辭責規定內所述「無法續於學生會服務者」。故擬將現行條文中「學生會」修正為「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