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學生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 屆
109.06.16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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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一條

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法依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四條訂定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二條

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訂期間之計算均包含例假日。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二章

修正條文

第二章 議員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三條

修正條文

第三條

學生議會由學生議員組成。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四條

修正條文

第四條

學生議員職權如下:

一、審議行政中心所提之法規案、預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二、同意行政中心幹部人事任命案、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名單。

三、監督行政中心,並得邀請會長及行政中心幹部列席備詢,會長及行政中心幹部不得拒絕列席。

四、訂定及修正各項學生自治法規。

五、當會長有重大疏失或不適任時,得經決議提出會長罷免案。

若罷免提案遭否決,則三個月內學生議會不得再提罷免案。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五條

修正條文

第五條

學生議員質詢時,行政中心應即時以口頭答覆,但經質詢人同意或質詢時間已屆不及答覆時,應於七日內以書面答覆。

學生議員得提出書面質詢,交由秘書處,轉交正、副會長或有關幹部;正、副會長或幹部應於七日內以書面答覆。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三章

修正條文

第三章 議長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六條

修正條文

第六條

學生議會設置正、副議長各一人,任期同於學生議員。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七條

修正條文

第七條

議長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議長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理。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八條

修正條文

第八條

正、副議長由學生議員互選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九條

修正條文

第九條

預備會議應於第一次選舉結果公告一個月內舉行。

預備會議之主席,由應屆議長或副議長擔任;出席者為下屆當選之學生議員。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十條

修正條文

第十條

欲參選下屆正、副議長,應於預備會前七日,向應屆秘書處登記參選。

秘書處須於開會前三日發放候選人名單給各議員。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十一條

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參選人若於選舉當日無故未出席,視為放棄其候選人資格。主席得宣告其候選人資格喪失。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十二條

修正條文

第十二條

選舉應有過半數應出席者出席,並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如為同額競選,則同意票須大於不同意票方為當選。

若最高票同票數,則得最高票者進入第二輪選舉,並以票數最高者當選。如最高票再同票,則得最高票者進行抽籤決定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十三條

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

正、副議長之罷免案須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向學生議會提出。

罷免案提出後,應於十五日內,由過半數議員出席,出席之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罷免為通過,被罷免人立即解職。

罷免案如經否決,於三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人提出罷免案。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十四條

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

若正、副議長其一出缺,學生議會應於十五日內辦理補選。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四章

修正條文

第四章 秘書處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十五條

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名,負責議會行政工作,任期同學生議員。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十六條

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

秘書長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十七條

修正條文

第十七條

秘書處之職責如下:

一、學生議會資料之建檔、分類、保管及公告。

二、學生議會會議之準備及記錄。

三、學生議會會議出席通知書暨列席邀請函之遞送。

四、會議場地之申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十八條

修正條文

第十八條

若秘書長出缺,學生議會應於一個月內任命新秘書長;期間秘書長由副議長兼任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五章

修正條文

第五章 會議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十九條

修正條文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之會議(以下簡稱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每學期召開兩次,分別於學期初三週內及學期末前三週。最後一次常會得視情形調整為任期結束前三週。

二、臨時會:當會長提出相關議案或三位議員以上連署時,議長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會。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二十條

修正條文

第二十條

會議須有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會議。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二十一條

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員應出席會議,若因故無法出席,最遲應於前一日向秘書處請假。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二十二條

修正條文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應列席會議,若因故無法列席,應指派一位秘書代理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二十三條

修正條文

第二十三條

正、副議長均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二十四條

修正條文

第二十四條

學生議會之決議應由學生議會秘書處於七日內送交會長。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二十五條

修正條文

第二十五條

學生議會應於收到覆議案七日內召開會議,逾期未審議覆議案,則原決議失效。覆議案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即維持原案。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二十六條

修正條文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公布會議紀錄。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六章

修正條文

第六章 法規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二十七條

修正條文

第二十七條

本會各自治法規前應冠名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二十八條

修正條文

第二十八條

法規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會議通過,並由會長公布。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二十九條

修正條文

第二十九條

法規未規定施行日期者,自公布日隔日起生效。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三十條

修正條文

第三十條

法規如定有施行期限,期滿廢止,不須另外公布。

期限需延長者,應於屆滿前一個月,送學生議會審議。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七章

修正條文

第七章 委員會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三十一條

修正條文

第三十一條

學生議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任期不得超過學生議員。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三十二條

修正條文

第三十二條

委員會至少由三名議員組成,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三十三條

修正條文

第三十三條

委員會開會內容,應有對應之紀錄,經主任委員簽名後送至秘書處備查。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三十四條

修正條文

第三十四條

委員會應將決議提交會議,學生議員於會議上得以覆議、否決或修正委員會之決議。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三十五條

修正條文

第三十五條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列席人員,就所詢事項進行說明或發表意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三十六條

修正條文

第三十六條

如遇章程修正案、法規案,應至少由四位議員組成法規委員會。

法規委員會應負責章程、法規之撰寫及修正,並將其送至會議上審查。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三十七條

修正條文

第三十七條

各委員會之討論事項,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者,得於會議上決定與其他有關委員會聯合開會,並指派一人為主席。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三十八條

修正條文

第三十八條

各委員會應於任期結束三週前,將下列資料整理後送至秘書處保存:

一、紀錄及相關資料。

二、未完事項。

三、其他重要檔案、文件。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八章

修正條文

第八章 附則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第三十九條

修正條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並經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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