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第 3 屆
110.01.06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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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修正條文

第六條 學生議會設置正、副議長各一人,任期同於學生議員。

議長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議長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理。

當正、副議長皆無法行使職權時當次會議主席由議員於會前互選之。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學生議會設置正、副議長各一人,任期同於學生議員。

說明

(無)

第8條

修正條文

第八條 第一次會議應於上任後一個月內舉行。

正、副議長應於上任後第一次會議中選出。

現行條文

第九條 預備會議應於第一次選舉結果公告一個月內舉行。

預備會議之主席,由應屆議長或副議長擔任;出席者為下屆當選之學生議員。

說明

(無)

第9條

修正條文

第九條 第一次會議之主席由學生議員推選產生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欲參選下屆正、副議長,應於預備會前七日,向應屆秘書處登記參選。

秘書處須於開會前三日發放候選人名單給各議員。

說明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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