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修正條文
第六條 學生議會設置正、副議長各一人,任期同於學生議員。
議長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議長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理。
當正、副議長皆無法行使職權時當次會議主席由議員於會前互選之。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學生議會設置正、副議長各一人,任期同於學生議員。
說明
(無)
第8條
修正條文
第八條 第一次會議應於上任後一個月內舉行。
正、副議長應於上任後第一次會議中選出。
現行條文
第九條 預備會議應於第一次選舉結果公告一個月內舉行。
預備會議之主席,由應屆議長或副議長擔任;出席者為下屆當選之學生議員。
說明
(無)
第9條
修正條文
第九條 第一次會議之主席由學生議員推選產生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欲參選下屆正、副議長,應於預備會前七日,向應屆秘書處登記參選。
秘書處須於開會前三日發放候選人名單給各議員。
說明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