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修正條文
第六條 學生議會設置正、副議長各一人,任期同於學生議員。
議長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議長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理。
當正、副議長皆無法行使職權時當次會議主席由議員於會前互選之。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學生議會設置正、副議長各一人,任期同於學生議員。
第七條 議長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議長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理。
說明
(無)
第7條
修正條文
第七條 正、副議長由學生議員互選之。
現行條文
第八條 正、副議長由學生議員互選之。
說明
(無)
第8條
修正條文
第八條 第一次會議應於上任後一個月內舉行。
正、副議長應於上任後第一次會議中選出。
現行條文
第九條 預備會議應於第一次選舉結果公告一個月內舉行。
預備會議之主席,由應屆議長或副議長擔任;出席者為下屆當選之學生議員。
說明
(無)
第9條
修正條文
第九條 第一次會議之主席由學生議員推選產生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欲參選下屆正、副議長,應於預備會前七日,向應屆秘書處登記參選。
秘書處須於開會前三日發放候選人名單給各議員。
說明
(無)
第10條
修正條文
第十條 參選人若於選舉當日無故未出席,視為放棄其候選人資格。
主席得宣告其候選人資格喪失。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參選人若於選舉當日無故未出席,視為放棄其候選人資格。
主席得宣告其候選人資格喪失。
說明
(無)
第11條
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選舉應有過半數應出席者出席,並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如為同額競選,則同意票須大於不同意票方為當選。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選舉應有過半數應出席者出席,並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如為同額競選,則同意票須大於不同意票方為當選。
若最高票同票數,則得最高票者進入第二輪選舉,並以票數最高者當選。
如最高票再同票,則得最高票者進行抽籤決定之。
說明
(無)
第12條
修正條文
第十二條 若最高票同票數,則得最高票者進入第二輪選舉,並以票數最高者當選。
如最高票再同票,則得最高票者進行抽籤決定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