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及運作法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參照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總說明之措施1說明。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無變更。
第1條
第1條(依據及名稱)
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18條、第21條、第25條及第27條,制定本會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機關)組織及運作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1條(依據及名稱)
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17條、第24條及第26條,訂定本會學生議員(以下簡稱本機關)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1 更新法源依據。
2 參照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總說明之措施1、2說明。
第2條
第2條(屆期)
自民國107年就任之本機關組織成員稱第1屆,民國108年就任者稱第2屆,以此類推。各屆之事務運行,以於當屆結束為原則。
第2條(屆期)
自民國107年就任之本機關組織成員稱第1屆,民國108年就任者稱第2屆,以此類推。各屆之事務運行,以於當屆結束為原則。
無變更。
第3條
第3條(名詞定義)
成員:本法所稱成員包括本機關之學生議員、秘書長及秘書。
第3條(名詞定義)
1. 期限:本辦法所稱期限計算,除其明確限定「自何日始至何日止」者,其餘皆自隔日始為期限計算首日;並應計入所有假日。
2. 成員:本法所稱成員包括本機關之學生議員、秘書長及秘書。
於章程修正案中統一規定。
第二章
第二章 組織
第二章 組織
無變更。
第4條
第4條(組成)
本機關由十八名學生議員組成,常設秘書處(一級單位)。置議長及副議長各一人;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
第4條(組成)
本機關由十八名學生議員組成,常設秘書處(一級單位)。另設正副議長各一人;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
1 依中華民國法規統一用語說明,應採「設」機關,「置」人員。更正用詞。
2 「正、副」用詞並不適合於法規中使用,如我國法規之書寫,總統、副總統;議長、副議長。所以更正用詞。(參照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總說明之措施3說明)
第5條
第5條(成員招募)
成員之招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成員之招募對象為本會會員;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應由選舉產生者,不得以招募方式產生之。
2 秘書長之選任,應由議員公開招募之,列為人事任命案後提請學生議會審議通過之。
3 秘書之招募,應由秘書長經公開程序招募之;其員額得由秘書長與議長討論後自行訂定之。
第5條(成員招募)
成員之招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成員之招募對象為本會會員;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應由選舉產生者,不得以招募方式產生之。
2. 秘書長之選任,應由議員公開招募之,列為人事任命案後提請學生議會審議通過之。
3. 秘書之招募,應由秘書長經公開程序招募之;其員額得由秘書長與議長討論後自行訂定之。
依標準法法規案統一法規格式。
第6條
第6條(成員離任)
成員失去其成員身分,區分為辭職與解職,其離任程序如下:
1 辭職:
(1)成員因故無法續於學生會服務者,應主動填寫辭職書(如附件一)。
(2)學生議員之辭職書,應提交議長簽核;秘書長之辭職書,應提交議長簽核;秘書之辭職書,應提交秘書長簽核。
(3)辭職書經簽核完畢,成員應於完成業務移交後始為正式辭職。
(4)學生議員與秘書長之辭職,秘書處應於正式辭職後隔一日內公告並留存資料備查。若學生議員為自動辭職,則不須填寫辭職書,秘書處仍應於正式辭職後隔一日內公告並留存資料備查。
2 解職:
(1)秘書長有因故不克行使其職權或違反本會自治法規、怠於執行職務、失職行為、未能與團隊合作、失去本校學籍等情事,議長應與其溝通;或秘書有以上等情事,秘書長應與其溝通。
(2)溝通後無法改善者,若為秘書長,得由議長與三分之二以上學生議員討論後,擬具解職書(如附件二)一式二份;若為秘書,得由秘書長與議長討論後,擬具解職書(如附件二)一式二份。
(3)解職書之擬具,應明列完整解職理由並由擬具人共同簽署之。
(4)成員之解職書,應於同一日分別送交解職對象、秘書處備查。
(5)解職對象收到解職書之七日內,得擬具書面申訴書(附件三)提請再議;本機關收到申訴書後,應於七日內召開討論再議之;若結果相同,不得再提申訴。
(6)解職書送達七日後,若解職對象未提起申訴,則為正式解職;如申訴失敗者,視同正式解職。
(7)若申訴成功,三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對象提起解職。
(8)祕書長之解職,應於正式解職隔一日內公告其解職書。
(本條新增)
1 明確規定議會相關成員之離任,比照行政中心相關法規,以確保未來無爭議。
2 現行法規並非於章程中規定會長副會長辭職,為使學生議員與會長辭職相關規定書寫邏輯相同,同時使章程原則化,將學生議員辭職下放至學生議會相關法規規定。
第三章
第三章 學生議員
第三章 學生議員
無變更。
第7條
第7條(質詢)
學生議員質詢時,行政中心應即時以口頭答覆,但經質詢人同意或質詢時間已屆不及答覆時,應於七日內以書面答覆;學生議員得提出書面質詢,交由秘書處,轉交會長、副會長或有關幹部;會長、副會長或幹部應於七日內將書面答覆送交秘書處。
第8條(質詢)
學生議員質詢時,行政中心應即時以口頭答覆,但經質詢人同意或質詢時間已屆不及答覆時,應於七日內以書面答覆;學生議員得提出書面質詢,交由秘書處,轉交正、副會長或有關幹部;正、副會長或幹部應於七日內將書面答覆送交秘書處。
條號更新。
第四章
第四章 議長
第四章 議長
無變更。
第8條
第8條(議長、副議長選舉)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應依下列規定進行:
1 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由當屆學生議員於任期開始後之第一場會議中互選之。
2 欲參選之學生議員,應於會議前提出,並應出席會議始具被選舉權。
3 議長或副議長選舉,應有全體學生議員過半數出席,並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如為同額競選,則同意票須大於不同意票方為當選。
4 若最高票同票數,則得最高票者進入第二輪選舉,並以票數最高者當選;如最高票再同票,則得最高票者進行抽籤決定之。
第7條(正、副議長選舉)
正、副議長之選舉,應依下列規定進行:
1-正副議長之選舉,由當屆學生議員於任期開始後之第一場會議中互選之。
2- 欲參選之學生議員,應於會議前提出,並應出席會議始具被選舉權。
3-正副議長選舉,應有全體學生議員過半數出席,並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如為同額競選,則同意票須大於不同意票方為當選。
4- 若最高票同票數,則得最高票者進入第二輪選舉,並以票數最高者當選;如最高票再同票,則得最高票者進行抽籤決定之。
1 條號更新。
2 依標準法法規案統一法規格式。
3 「正、副」用詞並不適合於法規中使用,如我國法規之書寫,總統、副總統;議長、副議長。所以更正用詞。(參照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總說明之措施3說明)
4 「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皆須於第一次會議選舉,「議長或副議長選舉」若因故議長或副議長出缺,該職位可單獨舉行選舉。
第9條
第9條(議長、副議長之罷免)
議長或副議長之罷免,須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向學生議會提出罷免案為之。罷免案提出後,應於十五日內召開會議,由過半數學生議員出席,出席之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罷免始為通過,被罷免人當即解職。學生議會應進行該職位之補選。罷免案如經否決,於三個月內不得再對同一人提出罷免案。
第10條(正、副議長之罷免)
正副議長之罷免,須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向學生議會提出罷免案為之。罷免案提出後,應於十五日內召開會議,由過半數學生議員出席,出席之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罷免始為通過,被罷免人當即解職。罷免案如經否決,於九十日內不得再對同一人提出罷免案。
1 條號更新。
2 說明完整,以確保未來無爭議。
3 「正、副」用詞並不適合於法規中使用,如我國法規之書寫,總統、副總統;議長、副議長。所以更正用詞。(參照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總說明之措施3說明)
4 用詞修正。
第10條
第10條(議長、副議長之辭職)
議長或副議長之辭職,僅辭去議長或副議長職位,仍保留學生議員職位,辭職人應遞交書面辭呈至秘書處,遞交辭呈後始為正式辭職,秘書處正式辭職後隔一日內公告並留存資料備查。學生議會應進行該職位之補選。
(本條新增)
新增規定議長及副議長的辭職如何進行,以確保未來無爭議。
第五章
第五章 秘書處
第五章 秘書處
無變更。
第11條
第11條(秘書處)
秘書處業務內容如下:
1 學生議會資料之建檔、分類、保管及公告。
2 學生議會會議之準備及記錄。
3 學生議會會議出席通知書及列席邀請函之遞送。
4 會議場地之申請。
第9條(秘書處)
秘書處業務內容如下:
1- 學生議會資料之建檔、分類、保管及公告。
2- 學生議會會議之準備及記錄。
3- 學生議會會議出席通知書及列席邀請函之遞送。
4- 會議場地之申請。
1 條號更新。
2 依標準法法規案統一法規格式。
第12條
第12條(秘書長職權及代理)
秘書長之職權如下:完成秘書處之業務內容。
1 領導並解決單位內之業務糾紛,如工作內容分配、工作時程安排及工作人力配置等。
2 列席本機關所有會議。
3 招募及解職秘書。
4 秘書長不克行使其職權,由副議長代理之;若副議長亦不克行使其職權,得經議長同意後擬具代理書,由秘書或學生議員代理之。
5 若秘書長因出缺致不克行使其職權,學生議會應於三十日內任命新秘書長。
第10條(秘書長職權及代理)
秘書長之職權如下:完成秘書處之業務內容。
1- 領導並解決單位內之業務糾紛,如工作內容分配、工作時程安排及工作人力配置等。
2.- 列席本機關所有會議。
3- 招募及解職秘書。
4- 秘書長不克行使其職權,由副議長代理之;若副議長亦不克行使其職權,得經議長同意後擬具代理書,由秘書或學生議員代理之。
5. 若秘書長因出缺致不克行使其職權,學生議會應於三十日內任命新秘書長。
1 條號更新。
2 依標準法法規案統一法規格式。
第六章
第六章 會議
第六章 會議
無變更。
第13條
第13條(會議類別)
本機關之會議(以下簡稱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1 常會:每學期召開兩次,分別於學期始業式後二十一日內及修業式前二十一日內召開;若為當屆任期內最後一次常會,召開時間應調整為任期結束前二十一日內召開。該學期第一次常會稱期初常會,該學期第二次常會稱期末常會。
2 臨時會:當會長提出相關議案或三位以上之學生議員連署時,議長應於提案人繳交完相關資料後七日內召開臨時會。若為任期開始第一場會議,由學生議員共同於提案人繳交完相關資料後七日內召開臨時會,該場會議之主席應由學生議員共識決。
第11條(會議類別)
本機關之會議(以下簡稱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1- 常會:每學期召開兩次,分別於學期開始後二十一日內及修業式前二十一日內召開;若為當屆任期內最後一次常會,召開時間應調整為任期結束前二十一日內召開。
2- 臨時會:當會長提出相關議案或三位以上之學生議員連署時,議長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會。
1 條號更新。
2 依標準法法規案統一法規格式。
3 依過去實際情況重新規定,以符合具有可行性之常會召開時程。
4 正式定名期初與期末常會,確保法規引用名詞無爭議。
5 確保會議之行政程序可以正常進行,以減輕秘書處壓力。
第14條
第14條(有效會議)
會議須有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會議。
第12條(有效會議)
會議須有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會議。
條號更新。
第15條
第15條(學生議員請假)
學生議員應出席本機關所有會議;若因故無法出席,最遲應於會議前一日向秘書處請假。
第13條(學生議員請假)
學生議員應出席本機關所有會議;若因故無法出席,最遲應於會議前一日向秘書處請假。
條號更新。
第16條
第16條(決議)
本機關會議之決議,應由本機關秘書處於七日內送交會長。
第14條(決議)
本機關會議之決議,應由本機關秘書處於七日內送交會長。
條號更新。
第17條
第17條(覆議)
議長應於收到覆議案七日內召開會議,逾期未審議覆議案,則原決議失效。覆議案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即維持原案。
第15條(覆議)
議長應於收到覆議案七日內召開會議,逾期未審議覆議案,則原決議失效。覆議案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即維持原案。
條號更新。
第18條
第18條(會議紀錄)
秘書處應於會議結束後四十五日內公布會議紀錄。
第16條(會議紀錄)
秘書處應於會議結束後四十五日內公布會議紀錄。
條號更新。
第七章
第七章 委員會
第七章 委員會
無變更。
第19條
第19條(委員會設立)
學生議員得依下列規定設立委員會:
1 若有專門需求,學生議員得提委員會設置案,請設各種委員會。
2 委員會設置案之提出,應附設置理由及委員名單。
3 委員會應由三名以上之學生議員組成,並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4 委員會之設立期限,不得超過學生議員之任期。
5 委員會開會內容,應有對應之紀錄,經主任委員簽名後送至秘書處備查。
第17條(委員會設立)
學生議員得依下列規定設立委員會:
1- 若有專門需求,學生議員得提委員會設置案,請設各種委員會。
2- 委員會設置案之提出,應附設置理由及委員名單。
3-委員會應由三名以上之學生議員組成,並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4- 委員會之設立期限,不得超過學生議員之任期。
5- 委員會開會內容,應有對應之紀錄,經主任委員簽名後送至秘書處備查。
1 條號更新。
2 依標準法法規案統一法規格式。
第20條
第20條(委員會決議)
委員會應將決議提交會議,學生議員於會議上得以可決、否決或修正委員會之決議。
第18條(委員會決議)
委員會應將決議提交會議,學生議員於會議上得以覆議、否決或修正委員會之決議。
1 條號更新。
2 「覆議」為法律上專有名詞,在本會之覆議指「會長對於學生議會決議之議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移請至學生議會重新決議」。此處名詞用法錯誤,為表示可在會議上決議委員會之決議,則應改為「可決」,與「否決」相呼應。
第21條
第21條(委員會列席)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列席人員,就所詢事項進行說明或發表意見。
第19條(委員會列席)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列席人員,就所詢事項進行說明或發表意見。
條號更新。
第22條
第22條(聯合開會)
各委員會之討論事項,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者,得於會議上決定與其他有關委員會聯合開會,並指派一人為主席。
第20條(聯合開會)
各委員會之討論事項,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者,得於會議上決定與其他有關委員會聯合開會,並指派一人為主席。
條號更新。
第23條
第23條(檔案留存)
各委員會應於任期結束前十四日前,將下列資料整理後送至秘書處保存:
1 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
2 未完事項。
3 其他重要檔案、文件。
第21條(檔案留存)
各委員會應於任期結束前二十一日內,將下列資料整理後送至秘書處保存:
1 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
2 未完事項。
3 其他重要檔案、文件。
1 條號更新。
2 依標準法法規案統一法規格式。
3 調整成合適期限,二十一日對委員會資料整理過於倉促,二十一日佔一個月的三分之二,而整個任期也就差不多十二個月,比例明顯不適合,確保實情可達法定要求,故修正為十四日。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則
第八章 附則
無變更。
第24條
第24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22條(修正及實施)
本辦法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為之一:
1. 由會長提案或學生議會學生議員三名以上連署提案。
2. 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決議。
3. 學生議會決議後,報學務處備查並經學生會長公布後實施。
1 更新條號。
2 修正用詞。
3 依中華民國法規統一用語,將實行更為施行,雖意思相同,使用統一用語較為適合。(參照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總說明之措施2說明)
第25條
第25條(法律保留原則)
本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條號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