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第一條
本法依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九條、第十六條訂定之。
一、本法依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九條訂定之。
(無)
第2條
第二條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原則行之。
二、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之正副會長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原則行之。
(無)
第3條
第三條
本法所訂期間之計算均包含例假日。
三、本法所訂期間之計算均包含例假日。
(無)
第4條
第四條
本會之選舉及罷免,由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之。
四、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之正副會長之選舉及罷免,由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之。
(無)
第5條
第五條
選委會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本條新增)
(無)
第6條
第六條
選委會置選舉委員(以下簡稱選委)十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聘任之,選委任期自該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選委期間不得登記成為正副會長候選人及學生議員候選人。
五、選委會置選舉委員(以下簡稱選委)十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聘任之,選委任期自該年三月一日至隔年二月最後一日止,擔任選委期間不得登記成為正副會長候選人及學生議員候選人。
(無)
第7條
第七條
選委會主任委員由選委互推一人擔任之。
六、選委會主任委員由選委互推一人擔任之。
(無)
第8條
第八條
選委有因故不克行使其職權或違反本會自治法規、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得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解任其職務。
選委會應公告其解任書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本條新增)
(無)
第9條
第九條
選委出缺時,會長應於十日內補提人選並經學生議會同意之,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但所遺任期不足兩個月者,得不補提人選。
(本條新增)
(無)
第10條
第十條
選委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三、候選人登記後,告知各候選人應注意事項。
四、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
五、招募選舉事務人員協助選舉、罷免投票之執行。
六、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七、關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認定及處分。
八、其它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七、選委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三)候選人登記後,告知各候選人應注意事項。
(四)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
(五)招募選舉事務人員協助選舉、罷免投票之執行。
(六)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七)關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認定及處分。
(八)其它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無)
第11條
第十一條
選委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各種為候選人宣傳及拉票之行為。
(本條新增)
(無)
第12條
第十二條
選委會對掌理事項之決議應有對應之會議紀錄。
八、選委會對掌理事項之決議應有對應之會議紀錄。
(無)
第13條
第十三條
選委會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指派學生會各幹部配合辦理相關事務。
九、選委會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指派學生會各幹部配合辦理相關選舉、罷免事務。
(無)
第14條
第十四條
選舉人名冊由學務處訓育組協助選委會依本校註冊在學學生名單繕造之。
十、選舉人名冊由學務處訓育組協助選委會依本校註冊在學學生名單繕造之。
(無)
第三章
第三章 參選登記
// 現行條文:第三章 選舉公告及候選人登記
第三章 選舉公告及候選人登記
(無)
第15條
第十五條
正副會長參選人應繳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正副會長候選人資料表。
二、本會二十位以上(含)會員連署推薦書。
三、競選團隊成員名冊。
連署推薦書之連署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同時為二組候選人以上(含)連署。
二、連署推薦書之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若刪除後不符人數,選委會應通知參選人被刪除之連署人及事由,參選人應於五日內補提;逾期不補提或補提後仍不符者,不予受理登記。補提以一次為限。
正副會長參選人應聯名登記,未聯名登記或申請登記之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十二、參選人應繳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正副會長候選人資料表(附件一)
(二)登記日當學期的前一個學期之學期成績單(正副會長皆須繳交)。
(三)本會二十位會員連署推薦書(附件二)。
(四)競選團隊成員名冊。
正副會長候選人應聯名登記,未聯名登記或申請登記之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無)
第16條
第十六條
學生議員參選人應繳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學生議員候選人資料表。
二、競選團隊成員名冊。
申請登記之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本條新增)
(無)
第四章
第四章 選舉公告
第四章 選舉活動
(無)
第17條
第十七條
選委會應於下列時間內發出選舉公告:
一、應於投票日一個月前公告登記參選事宜及參選相關資料表。
二、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投票地點、投票日期時間。
三、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候選人選舉公報。
四、應於投票日後三日內公告選舉結果及得票數。
十一、選委會應於下列時間內發出選舉公告:
(一)應於投票日一個月前公告登記參選事宜。
(二)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投票地點、投票日期時間。
(三)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候選人選舉公報。
(四)應於投票日後三日內公告選舉結果及得票數。
(無)
第18條
第十八條
候選人選舉公報由選委會編印,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選舉公報應刊載候選人姓名、班級、照片及政見。
十三、候選人選舉公報由選委會編印,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選舉公報應刊載候選人姓名、班級、照片及政見。
(無)
第五章
第五章 選舉活動
// 現行條文:第五章 投票及開票
第五章 投票及開票
(無)
第19條
第十九條
競選活動開始日由選委會另行公告。
十四、競選活動開始日由選委會另行公告。
(無)
第20條
第二十條
競選活動項目如下:
一、發送文宣品及政見單,文宣內容以彰顯人格特質或論述政見為主,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言語攻訐。
二、於下課、午餐等課餘時間拜訪選舉人,惟不可佔用早自習及午休時間。
三、於網路上之各類宣傳。
四、其他經選委會許可競選活動。
若候選人之競選活動非上列所述者,選委會可視情況予以口頭警告或勒令停止該活動;情況嚴重者,選委會得視情形撤銷其候選人資格。
十五、競選活動項目如下:
(一)發送文宣品及政見單,文宣內容以彰顯人格特質或論述政見為主,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言語攻訐。
(二)於下課、午餐等課餘時間拜訪選舉人,惟不可佔用早自習及午休時間。
(三)於網路上之各類宣傳。
(四)其他經選委會許可競選活動。
若候選人之競選活動非上列所述者,選委會可視情況予以口頭警告或勒令停止該活動;情況嚴重者,選委會得視情形撤銷其候選人資格。
(無)
第21條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正常作息時間及活動,從事競選、助選活動。
二、於投票當日從事競選、助選活動。
三、妨礙其他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
四、賄選行為。
若經查為候選人自行或指使他人作為,選委會應撤銷其候選人資格;若已公告當選,應予撤銷。
十六、任何人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正常作息時間及活動,從事競選、助選活動。
(二)於投票當日從事競選、助選活動。
(三)妨礙其他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
(四)賄選行為.
若經查為候選人自行或指使他人作為,選委會應撤銷其候選人資格;若已公告當選,應予撤銷。
(無)
第22條
第二十二條
選委會得協助各候選人,統一安排政見發表會。
// 舊條文無對應,屬第四屆新增條文
(本條新增)
(無)
第六章
第六章 選舉結果
// 現行條文:第六章 罷免
第六章 罷免
(無)
第23條
第二十三條
正副會長選舉,以得票數最多之該組為當選;若最高票數有兩組以上(含),則得最高票數者,應於十日內再行投票。
若再次投票後,最高票數仍有同票者,則由選委會辦理抽籤決定當選;過程應錄影存證。
(本條新增)
(無)
第24條
第二十四條
若正副會長候選人為同額競選,候選人應獲得全體選舉人十分之一以上(含)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方為當選。
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日五日內,重新辦理選舉。
(本條新增)
(無)
第25條
第二十五條
學生議員由得票數較高者為當選。
若有兩位以上(含)候選人同票且超出議員缺額,則由選委會辦理抽籤決定當選;過程應錄影存證。
// 正副會長辦法無議員相關規定,屬第四屆新增條文
(本條新增)
(無)
第26條
第二十六條
若學生議會候選人未達應選人數或同額競選,候選人應獲得該選舉區會員全體二十分之一以上(含)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方為當選。
若第一次選舉當選人數不足額,得於該年十月辦第二次選舉補足該選舉區缺額,補選僅限一次。
(本條新增)
(無)
第七章
第七章 投票及開票
// 舊法規無第七章,此為第四屆新增章節
(本條新增)
(無)
第27條
第二十七條
選委會應設置投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名,負責投開票之各項事務,主任管理員由選委任之。
十七、選委會應設置投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名,負責投開票之各項事務,主任管理員由選委會委員任之。
(無)
第28條
第二十八條
選委會應於投票前進行清票、點票、封箱及驗票等相關事宜;過程應錄影存證。
十八、選委會應於投票前進行清票、點票、封箱及驗票等相關事宜。
(無)
第29條
第二十九條
選舉人投票,應憑學生證領取選票。選舉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進行投票。
十九、選舉人投票,應憑學生證領取選票。選舉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進行投票。
(無)
第30條
第三十條
選舉投票過程中,由選舉人於投票圈選欄上以選委會所備之圈選工具圈選,選舉人應將選票投入指定票箱中。
二十、選舉投票過程中,由選舉人於投票圈選欄上以選委會所備之圈選工具圈選,選舉人應將選票投入指定票箱中。
(無)
第31條
第三十一條
在投開票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四、選舉人有前項行為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
五、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本條新增)
(無)
第32條
第三十二條
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選委會應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
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本條新增)
(無)
第33條
第三十三條
開票時應當眾唱名開票;開票過程應錄影存證。
(本條新增)
(無)
第34條
第三十四條
廢票若有爭議,認定由選委共同執行商決之。
二十一、廢票若有爭議,認定由選委共同執行商決之。
(無)
第35條
第三十五條
選舉人名冊、選票及剩餘選票,於投票結束後,即行當場封箱,並須保存一個月。
二十二、選票及剩餘選票,於投票結束後,即行當場封箱,並須保存一個月。
(無)
第八章
第八章 罷免
// 舊條文無對應章節名稱
(本條新增)
(無)
第36條
第三十六條
選委會應在受理罷免案之十日內確認連署書之效力;若罷免案成立應於成立後五日內公告並於公告後二十日內舉行罷免案之投票。
二十三、選委會應在受理罷免案之三十日內舉行罷免案之投票。
(無)
第37條
第三十七條
罷免案以連署書第一位為其提案人。
(本條新增)
(無)
第38條
第三十八條
連署書之連署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予刪除:
連署人姓名或班級书寫不明。
連署書之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若刪除後不符人數,選委會應通知提案人被刪除之連署人及事由,提案人應於五日內補提;逾期不補提或補提後仍不符者,罷免案均不成立。補提以一次為限。
(本條新增)
(無)
第39條
第三十九條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
(本條新增)
(無)
第40條
第四十條
正、副會長罷免案由選舉人總數十分之一以上(含)會員連署並在選委會在收到連署書且確認其效力後宣告成立或由學生議會決議提出後宣告成立。
二十四、會長罷免案由本會十分之一(含)選舉人聯署並在選委會在收到連署書且確認其效力後提出或由學生議會決議提出,並經本會會員全體五分之一以上(含)投票,同意票達二分之一(含)時罷免成立,選委會應公告並送學生議會備查。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無)
第41條
第四十一條
正、副會長罷免案成立後經選舉人總數全體五分之一以上(含)投票,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時,罷免案即為通過,選委會應公告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本條新增)
(無)
第42條
第四十二條
學生議員罷免案之連署以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由選舉人總數十分之一以上(含)連署,選委會應在收到連署書且確認其效力後宣告罷免案成立。
// 舊正副會長辦法無議員罷免規定
(本條新增)
(無)
第43條
第四十三條
學生議員罷免案之投票人數應超過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總數五分之一以上(含)投票,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時,罷免案即為通過,選委會應公告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本條新增)
(無)
第44條
第四十四條
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辦法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本條新增)
(無)
第45條
第四十五條
罷免案通過後,選委會應於三日內公告。
(本條新增)
(無)
第46條
第四十六條
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本條新增)
(無)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則
// 舊法規無此章節,且無第四十七條
(本條新增)
(無)
第47條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資料表,均應參考本辦法所附之參考資料表(附件一)。
(本條新增)
(無)
第48條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並經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十五、本辦法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自公布日施行。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