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1. 更新條號。
第1條
第1條
本法依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8條、第18條、第20條及第30條訂定之。
第一條
本法依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九條、第十六條訂定之。
1. 更新條號。
2. 依本會組織章程修正法源依據。
第2條
第2條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原則行之。
第二條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原則行之。
更新條號。
第3條
第3條
本法所訂期間之計算均包含例假日。
第二條
本法所訂期間之計算均包含例假日。
更新條號。
第二章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構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構
更新條號。
第4條
第4條
本會之選舉及罷免,由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之。
第四條
本會之選舉及罷免,由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之。
更新條號。
第5條
第5條
選委會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第五條
選委會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更新條號。
第6條
第6條
選委會置選舉委員(以下簡稱選委)十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聘任之,選委任期自該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選委期間不得登記成為正副會長候選人及學生議員候選人。
第六條
選委會置選舉委員(以下簡稱選委)十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聘任之,選委任期自該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擔任選委期間不得登記成為正副會長候選人及學生議員候選人。
更新條號。
第7條
第7條
選委會主任委員由選委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七條
選委會主任委員由選委互推一人擔任之。
更新條號。
第8條
第8條
選委有因故不克行使其職權或違反本會自治法規、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得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解任其職務。
選委會應公告其解任書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第一條
選委有因故不克行使其職權或違反本會自治法規、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得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解任其職務。
選委會應公告其解任書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更新條號。
第9條
第9條
選委出缺時,會長應於十日內補提人選並經學生議會同意之,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但所遺任期不足兩個月者,得不補提人選。
第九條
選委出缺時,會長應於十日內補提人選並經學生議會同意之,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但所遺任期不足兩個月者,得不補提人選。
更新條號。
第10條
第10條
選委會掌理下列事項:
1. 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2. 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3. 候選人登記後,告知各候選人應注意事項。
4. 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
5. 招募選舉事務人員協助選舉、罷免投票之執行。
6. 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7. 關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認定及處分。
8. 其它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十條
選委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三、候選人登記後,告知各候選人應注意事項。
四、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
五、招募選舉事務人員協助選舉、罷免投票之執行。
六、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七、關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認定及處分。
八、其它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更新條號。
第11條
第11條
選委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各種為候選人宣傳及拉票之行為。
第十一條
選委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各種為候選人宣傳及拉票之行為。
更新條號。
第12條
第12條
選委會對掌理事項之決議應有對應之會議紀錄。
第十二條
選委會對掌理事項之決議應有對應之會議紀錄。
更新條號。
第13條
第13條
選委會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指派學生會各幹部配合辦理相關事務。
第十三條
選委會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指派學生會各幹部配合辦理相關事務。
更新條號。
第14條
第14條
選舉人名冊由學務處訓育組協助選委會依本校註冊在學學生名單繕造之。
第十四條
選舉人名冊由學務處訓育組協助選委會依本校註冊在學學生名單繕造之。
更新條號。
第三章
第三章 參選登記
第三章 參選登記
更新條號。
第15條
第15條
正副會長參選人應繳交下列證明文件:
1. 正副會長候選人資料表。
2. 本會二十位以上(含)會員連署推薦書。
3. 競選團隊成員名冊。
連署推薦書之連署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予刪除:
1. 連署人同時為二組候選人以上(含)連署。
2. 連署推薦書之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若刪除後不符人數,選委會應通知參選人被刪除之連署人及事由,參選人應於五日內補提;逾期不補提或補提後仍不符者,不予受理登記。補提以一次為限。
正副會長參選人應聯名登記,未聯名登記或申請登記之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正副會長參選人應繳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正副會長候選人資料表。
二、本會二十位以上(含)會員連署推薦書。
三、競選團隊成員名冊。
連署推薦書之連署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同時為二組候選人以上(含)連署。
二、連署推薦書之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若刪除後不符人數,選委會應通知參選人被刪除之連署人及事由,參選人應於五日內補提;逾期不補提或補提後仍不符者,不予受理登記。補提以一次為限。
正副會長參選人應聯名登記,未聯名登記或申請登記之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更新條號。
第16條
第16條
學生議員參選人應繳交下列證明文件:
1. 學生議員候選人資料表。
2. 競選團隊成員名冊。
申請登記之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學生議員參選人應繳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學生議員候選人資料表。
二、競選團隊成員名冊。
申請登記之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更新條號。
第四章
第四章 選舉公告
第四章 選舉公告
更新條號。
第17條
第17條
選委會應於下列時間內發出選舉公告:
1. 應於投票日一個月前公告登記參選事宜及參選相關資料表。
2. 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投票地點、投票日期時間。
3. 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候選人選舉公報。
4. 應於投票日後三日內公告選舉結果及得票數。
第十七條
選委會應於下列時間內發出選舉公告:
一、應於投票日一個月前公告登記參選事宜及參選相關資料表。
二、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投票地點、投票日期時間。
三、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候選人選舉公報。
四、應於投票日後三日內公告選舉結果及得票數。
更新條號。
第18條
第18條
候選人選舉公報由選委會編印,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選舉公報應刊載候選人姓名、班級、照片及政見。
第十八條
候選人選舉公報由選委會編印,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選舉公報應刊載候選人姓名、班級、照片及政見。
更新條號。
第五章
第五章 選舉活動
第五章 選舉活動
更新條號。
第19條
第19條
競選活動開始日由選委會另行公告。
第十九條
競選活動開始日由選委會另行公告。
更新條號。
第20條
第20條
競選活動項目如下:
1. 發送文宣品及政見單,文宣內容以彰顯人格特質或論述政見為主,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言語攻訐。
2. 於下課、午餐等課餘時間拜訪選舉人,惟不可佔用早自習及午休時間。
3. 於網路上之各類宣傳。
4. 其他經選委會許可競選活動。
若候選人之競選活動非上列所述者,選委會可視情況予以口頭警告或勒令停止該活動;情況嚴重者,選委會得視情形撤銷其候選人資格。
第二十條
競選活動項目如下:
一、發送文宣品及政見單,文宣內容以彰顯人格特質或論述政見為主,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言語攻訐。
二、於下課、午餐等課餘時間拜訪選舉人,惟不可佔用早自習及午休時間。
三、於網路上之各類宣傳。
四、其他經選委會許可競選活動。
若候選人之競選活動非上列所述者,選委會可視情況予以口頭警告或勒令停止該活動;情況嚴重者,選委會得視情形撤銷其候選人資格。
更新條號。
第21條
第21條
任何人皆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妨礙正常作息時間及活動,從事競選、助選活動。
2. 於投票當日從事競選、助選活動。
3. 妨礙其他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
4. 賄選行為。
若經查為候選人自行或指使他人作為,選委會應撤銷其候選人資格;若已公告當選,應予撤銷。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正常作息時間及活動,從事競選、助選活動。
二、於投票當日從事競選、助選活動。
三、妨礙其他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
四、賄選行為。
若經查為候選人自行或指使他人作為,選委會應撤銷其候選人資格;若已公告當選,應予撤銷。
更新條號。
第22條
第22條
選委會得協助各候選人,統一安排政見發表會。
第二十二條
選委會得協助各候選人,統一安排政見發表會。
更新條號。
第六章
第六章 選舉結果
第六章 選舉結果
更新條號。
第23條
第23條
正副會長選舉,以得票數最多之該組為當選;若最高票數有兩組以上(含),則得最高票數者,應於十日內再行投票。
若再次投票後,最高票數仍有同票者,則由選委會辦理抽籤決定當選;過程應錄影存證。
第二十三條
正副會長選舉,以得票數最多之該組為當選;若最高票數有兩組以上(含),則得最高票數者,應於十日內再行投票。
若再次投票後,最高票數仍有同票者,則由選委會辦理抽籤決定當選;過程應錄影存證。
更新條號。
第24條
第24條
若正副會長候選人為同額競選,候選人應獲得全體選舉人十分之一以上(含)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方為當選。
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日五日內,重新辦理選舉。
第二十四條
若正副會長候選人為同額競選,候選人應獲得全體選舉人十分之一以上(含)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方為當選。
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日五日內,重新辦理選舉。
更新條號。
第25條
第25條
學生議員由得票數較高者為當選。
若有兩位以上(含)候選人同票且超出議員缺額,則由選委會辦理抽籤決定當選;過程應錄影存證。
第二十五條
學生議員由得票數較高者為當選。
若有兩位以上(含)候選人同票且超出議員缺額,則由選委會辦理抽籤決定當選;過程應錄影存證。
更新條號。
第26條
第26條
若學生議會候選人未達應選人數或同額競選,候選人應獲得該選舉區會員全體二十分之一以上(含)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方為當選。
若第一次選舉當選人數不足額,得於該年十月辦第二次選舉補足該選舉區缺額,補選僅限一次。
第二十六條
若學生議會候選人未達應選人數或同額競選,候選人應獲得該選舉區會員全體二十分之一以上(含)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方為當選。
若第一次選舉當選人數不足額,得於該年十月辦第二次選舉補足該選舉區缺額,補選僅限一次。
更新條號。
第七章
第七章 投票及開票
第七章 投票及開票
更新條號。
第27條
第27條
選委會應設置投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名,負責投開票之各項事務,主任管理員由選委任之。
第二十七條
選委會應設置投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名,負責投開票之各項事務,主任管理員由選委任之。
更新條號。
第28條
第28條
選委會應於投票前進行清票、點票、封箱及驗票等相關事宜;過程應錄影存證。
第二十八條
選委會應於投票前進行清票、點票、封箱及驗票等相關事宜;過程應錄影存證。
更新條號。
第29條
第29條
選舉人投票,應憑學生證領取選票。選舉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進行投票。
第二十九條
選舉人投票,應憑學生證領取選票。選舉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進行投票。
更新條號。
第30條
第30條
選舉投票過程中,由選舉人於投票圈選欄上以選委會所備之圈選工具圈選,選舉人應將選票投入指定票箱中。
第三十條
選舉投票過程中,由選舉人於投票圈選欄上以選委會所備之圈選工具圈選,選舉人應將選票投入指定票箱中。
更新條號。
第31條
第31條
在投開票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令其退出:
1. 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2.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3. 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4. 選舉人有前項行為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
5. 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第三十一條
在投開票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四、選舉人有前項行為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
五、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更新條號。
第32條
第32條
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選委會應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
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第二十二條
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選委會應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
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更新條號。
第33條
第33條
開票時應當眾唱名開票;開票過程應錄影存證。
第三十二條
開票時應當眾唱名開票;開票過程應錄影存證。
更新條號。
第34條
第34條
廢票若有爭議,認定由選委共同執行商決之。
第三十四條
廢票若有爭議,認定由選委共同執行商決之。
更新條號。
第35條
第35條
選舉人名冊、選票及剩餘選票,於投票結束後,即行當場封箱,並須保存一個月。
第二十五條
選舉人名冊、選票及剩餘選票,於投票結束後,即行當場封箱,並須保存一個月。
更新條號。
第八章
第八章 罷免
第八章 罷免
更新條號。
第36條
第36條
選委會應在受理罷免案之十日內確認連署書之效力;若罷免案成立應於成立後五日內公告並於公告後二十日內舉行罷免案之投票。
第三十六條
選委會應在受理罷免案之十日內確認連署書之效力;若罷免案成立應於成立後五日內公告並於公告後二十日內舉行罷免案之投票。
更新條號。
第37條
第37條
罷免案以連署書第一位為其提案人。
第三十七條
罷免案以連署書第一位為其提案人。
更新條號。
第38條
第38條
連署書之連署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予刪除:
連署人姓名或班級書寫不明。
連署書之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若刪除後不符人數,選委會應通知提案人被刪除之連署人及事由,提案人應於五日內補提;逾期不補提或補提後仍不符者,罷免案均不成立。補提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八條
連署書之連署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予刪除:
連署人姓名或班級書寫不明。
連署書之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若刪除後不符人數,選委會應通知提案人被刪除之連署人及事由,提案人應於五日內補提;逾期不補提或補提後仍不符者,罷免案均不成立。補提以一次為限。
更新條號。
第39條
第39條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
第三十九條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
更新條號。
第40條
第40條
正、副會長罷免案由選舉人總數十分之一以上(含)會員連署並在選委會在收到連署書且確認其效力後宣告成立或由學生議會決議提出後宣告成立。
第四十條
正、副會長罷免案由選舉人總數十分之一以上(含)會員連署並在選委會在收到連署書且確認其效力後宣告成立或由學生議會決議提出後宣告成立。
更新條號。
第41條
第41條
正、副會長罷免案成立後經選舉人總數全體五分之一以上(含)投票,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時,罷免案即為通過,選委會應公告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第四十一條
正、副會長罷免案成立後經選舉人總數全體五分之一以上(含)投票,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時,罷免案即為通過,選委會應公告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更新條號。
第42條
第42條
學生議員罷免案之連署以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由選舉人總數十分之一以上(含)連署,選委會應在收到連署書且確認其效力後宣告罷免案成立。
第四十二條
學生議員罷免案之連署以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由選舉人總數十分之一以上(含)連署,選委會應在收到連署書且確認其效力後宣告罷免案成立。
更新條號。
第43條
第43條
學生議員罷免案之投票人數應超過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總數五分之一以上(含)投票,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時,罷免案即為通過,選委會應公告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第四十三條
學生議員罷免案之投票人數應超過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總數五分之一以上(含)投票,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時,罷免案即為通過,選委會應公告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更新條號。
第44條
第44條
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辦法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第四十四條
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辦法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更新條號。
第45條
第45條
罷免案通過後,選委會應於三日內公告。
第四十五條
罷免案通過後,選委會應於三日內公告。
更新條號。
第46條
第46條
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四十六條
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更新條號。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則
第九章 附則
更新條號。
第47條
第47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資料表,均應參考本辦法所附之參考資料表(附件一)。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資料表,均應參考本辦法所附之參考資料表(附件一)。
更新條號。
第48條
第48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並經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並經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條號。
第49條
第49條(臨時條文)
1. 本校高中部稱第一選區,國中部稱第二選區,國小部三年級至六年級稱第三選區。
2. 本會學生代表之選舉,悉應比照學生議員選舉辦理之。
3. 本會正、副會長之選舉,由第一選區、第二選區及第三選區共同選舉之;本會學生議員之選舉,由第一選區及第二選區共同選舉之;本會學生代表之選舉,由第一選區選舉之。
上列各項內容,生效期限之規定如下:
1. 本條文生效期限自本辦法公布隔日為始,至民國112年7月31日為止。
2. 若本法已經修正,則本條文當即廢止。
(本條新增)
1. 為補足組織章程之未盡事宜,故以規範之。
2. 本法之架構與法條邏輯顯需重訂,礙於任期將盡,先修臨時條款應變,並將交付對照表供下一屆學生議會討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