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第 7 屆
114.02.27 通過
修正案總說明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自民國109年6月15日經學生議會制定,歷經2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民國112年5月18日學生議會修正通過公布施行。為配合本會推動學生政黨相關政策,抑隨本會學生政黨法同步修正,調整本會會長、學生議員選舉相關規範,將政黨政治納入本會選舉罷免體系。

俾利學生政黨政治之推行,爰擬具《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會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之原則。(草案第2條第3項)

二、因應學生政黨政治納入本會體系,追加本會行政中心獨立機關運作應超出黨派而為之。(草案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三、本會學生議員之選舉,分為直選學生議員與比例代表學生議員,及其選舉區。(草案第13條第2項)

四、本會全體學生議員、直選學生議員與比例代表學生議員之選舉制度。(草案第14條)

五、本會會長、副會長、直選學生議員與比例代表學生議員參選人,登記參選,應繳交之文件。(草案第16條、第17條)

六、選舉公報刊印候選人之個人資料,應包含學生政黨黨籍。(草案第20條)

七、學生政黨競選活動違規之處分。(草案第23條)

八、直選學生議員與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足額與不足額競選;備位學生代表足額競選,其結果判定制度。(草案第27條、第28條、第28條之1、第29條、第55條)

九、本會選舉票相關規定。(草案第31條之1、第32條)

十、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其產生之學生議員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草案第36條第3款、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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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修正條文

第2條(原則)

本會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原則行之。

選舉委員應保持中立原則,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各種為候選人宣傳及拉票之行為,其仍可投票。

本會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應依學生政黨推薦名單選舉產生之。

現行條文

第2條(原則)

本會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原則行之。

選舉委員應保持中立原則,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各種為候選人宣傳及拉票之行為,其仍可投票。

說明

增列本會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類型。

第5條

修正條文

第5條(組織)

選委會由十名選委組成。置主任委員一名,其不得兼有學生政黨黨員身分

現行條文

第5條(組織)

選委會由十名選委組成。置主任委員一名。

說明

為確保選委會獨立、超然於黨派之運作機制。

第6條

修正條文

第6條(選委會定位)

選委會為隸屬行政中心之獨立機關,超出黨派獨立行使其職權,並接受學生議會監督。

主任委員有於學生議會報告及接受質詢之義務。

現行條文

第6條(選委會定位)

選委會為隸屬行政中心之獨立機關,獨立行使其職權,並接受學生議會監督。

主任委員有於學生議會報告及接受質詢之義務。

說明

因應學生政黨政治納入本會體系,追加本會行政中心獨立機關運作應超出黨派而為之。以避免選舉罷免機構淪為黨爭角力之處。

第13條

修正條文

第13條(選舉區)

1 會長及副會長之選舉,以高中部、國中部及國小部為選舉區。

2 學生議員之選舉,分為直選學生議員與比例代表學生議員,均以高中部及國中部為選舉區。

3 備位學生代表之選舉,以高中部為選舉區。

現行條文

第13條(選舉區)

1 會長及副會長之選舉,以高中部、國中部及國小部為選舉區。

2 學生議員之選舉,以高中部及國中部為選舉區。

3 備位學生代表之選舉,以高中部為選舉區。

說明

一、規定本會學生議員之選舉,分為直選學生議員與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

二、規定上開二種選舉其選舉區。

第14條

修正條文

第14條(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分為足額競選與不足額競選,其定義如下:

1 足額競選:若參選人數大於所需選舉之名額,必須採用足額競選制度,以下為足額競選之選舉規定。

(1)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需聯名登記參選,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2) 學生議員之選舉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十二名直選學生議員之選舉,採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六名比例代表學生議員之選舉,採比例代表制最大餘額法選舉產生之

(3) 備位學生代表之選舉採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

2 不足額競選:若參選人數小於或等同於所需選舉之名額,必須採用不足額競選制度,以下為不足額競選之選舉規定。

(1)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需聯名登記參選,其選舉應獲得全體選舉人十分之一以上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方為當選。

(2) 直選學生議員候選人應獲得其選舉區選舉人全體二十分之一以上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方為當選。

(3) 備位學生代表候選人應獲得其選舉區選舉人全體二十分之一以上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方為當選。

現行條文

第14條(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分為足額競選與不足額競選,其定義如下:

1 足額競選:若參選人數大於所需選舉之名額,必須採用足額競選制度,以下為足額競選之選舉規定。

(1)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需聯名登記參選,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2) 學生議員之選舉採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

(3) 備位學生代表之選舉採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

2 不足額競選:若參選人數小於或等同於所需選舉之名額,必須採用不足額競選制度,以下為不足額競選之選舉規定。

(1)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需聯名登記參選,其選舉應獲得全體選舉人十分之一以上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方為當選。

(2) 學生議員候選人應獲得其選舉區選舉人全體二十分之一以上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方為當選。

(3) 備位學生代表候選人應獲得其選舉區選舉人全體二十分之一以上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方為當選。

說明

一、規定本會學生議員之選舉,採行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

二、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本會學生議員應有18名。本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12名為直選學生議員選舉產生;6名為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產生。

三、直選學生議員選舉,採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其複數選區即為高中部與國中部(本法第13條)。

四、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採比例代表制最大餘額法計算。

五、因僅直選學生議員選舉可能產生不足額競選問題,故於本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加註為直選學生議員。

六、為統一句讀,本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為挑標點符號之使用。

第16條

修正條文

第16條(會長及副會長登記參選之文件)

1 會長及副會長參選人應繳交下列證明文件:

(1) 會長及會長候選人資料表(如附件一)。

(2) 本會二十位以上會員連署推薦書(如附件二)或學生政黨推薦書(如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

(3) 競選團隊成員名冊(如附件五)。

2 連署推薦書之連署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該連署人應予刪除:

(1) 連署人同時為二組候選人以上連署。

(2) 連署推薦書之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若刪除後不符人數,選委會應通知參選人被刪除之連署人及事由,參選人應於五日內補提;逾期不補提或補提後仍不符者,不予受理登記。補提以一次為限。

會長及副會長參選人應聯名登記,未聯名登記或申請登記之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學生政黨登記之參選人,應為該學生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口頭或書面同意;經發現參選人學生政黨之資格在公告前或投票前已解散或廢止備案,選委會應撤銷其候選人登記。

現行條文

第16條(會長及副會長登記參選之文件)

1 會長及副會長參選人應繳交下列證明文件:

(1) 會長及會長候選人資料表(如附件一)。

(2) 本會二十位以上會員連署推薦書(如附件二)。

(3) 競選團隊成員名冊(如附件五)。

2 連署推薦書之連署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該連署人應予刪除:

(1) 連署人同時為二組候選人以上連署。

(2) 連署推薦書之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若刪除後不符人數,選委會應通知參選人被刪除之連署人及事由,參選人應於五日內補提;逾期不補提或補提後仍不符者,不予受理登記。補提以一次為限。

會長及副會長參選人應聯名登記,未聯名登記或申請登記之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說明

一、本會會長、副會長參選,原需同資料表一同繳交本會20人以上之連署推薦書。今調整為學生政黨可直接推薦候選人競選。

二、以學生政黨推薦之該候選人應為該黨黨員。倘候選人遭撤銷黨籍,或該黨存在消滅(黨籍亦隨之消失),選舉委員會應撤銷該候選人登記。

三、前項說明,因會長、副會長為聯名登記參選,故前項事件發生於會長、副會長候選人其中一人時,二人均喪失其候選人登記。

第17條

修正條文

第17條(學生議員登記參選之文件)

直選學生議員參選人,應繳交下列證明文件:

1 直選學生議員候選人資料表(如附件三)。

2 競選團隊成員名冊(如附件五)。

比例代表學生議員參選人,應繳交下列證明文件:

1 學生政黨登記名單(如附件三之一)。

2 學生政黨經法定主管機關備案之學生政黨標章電子檔。

本條所謂申請登記之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學生政黨登記之參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口頭或書面同意;經發現參選人學生政黨之資格在公告前或投票前已解散或廢止備案,選委會應撤銷其候選人登記。

現行條文

第17條(學生議員登記參選之文件)

學生議員參選人,應繳交下列證明文件:

1 學生議員候選人資料表(如附件三)。

2 競選團隊成員名冊(如附件五)。

申請登記之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說明

一、因應學生議員選舉調整為直選學生議員選舉與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故本條分2項規範之。

二、直選學生議員參選人,應繳交文件不予調整,僅作文字修正。

三、比例代表學生議員參選人,應繳交學生政黨推薦名單與經法定主管機關備案之學生政黨標章電子檔。推薦名單用以安排黨選順位,學生政黨標章用以印製選舉票。

四、倘名單中候選人遭撤銷黨籍,選舉委員會應撤銷該候選人登記,名單依順位遞補;若該黨存在消滅,該名單全數予以撤銷登記。

第20條

修正條文

第20條(選舉公報)

選舉公報應刊載候選人姓名、班級、照片、政見、投開票所地點、時程、法源依據與選舉制度;如候選人為學生政黨黨員,應刊載候選人學生政黨

選委須將候選人資料表上之政見完整謄錄至選舉公報上,不得對其做任何修改。若因版面或字數等問題須做修改,必須告知候選人並取得同意,始可於約定內修改其內容。

現行條文

第20條(選舉公報)

選舉公報應刊載候選人姓名、班級、照片、政見、投開票所地點、時程、法源依據與選舉制度。

選委須將候選人資料表上之政見完整謄錄至選舉公報上,不得對其做任何修改。若因版面或字數等問題須做修改,必須告知候選人並取得同意,始可於約定內修改其內容。

說明

規定選舉公報刊印候選人之個人資料時,應包含其學生政黨黨籍。

第23條

修正條文

第23條(違規行為)

任何人皆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妨礙正常作息時間及活動,從事競選、助選活動。

2 於投票當日從事競選、助選活動。

3 妨礙其他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

4 賄選行為。

若經查為候選人自行或指使他人作為,選委會應撤銷其候選人資格;查為學生政黨為之,應撤銷其候選人資格,並依法報請該學生政黨主管單位處分;若已公告當選,應予撤銷。

現行條文

第23條(違規行為)

任何人皆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妨礙正常作息時間及活動,從事競選、助選活動。

2 於投票當日從事競選、助選活動。

3 妨礙其他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

4 賄選行為。

若經查為候選人自行或指使他人作為,選委會應撤銷其候選人資格;若已公告當選,應予撤銷。

說明

學生政黨競選有違規行為發生之罰則。

第27條

修正條文

第27條(直選學生議員足額競選)

候選人由得票數較高者為當選。

若有兩位以上候選人同票且超出學生議員缺額,則由選委會辦理抽籤決定當選。

現行條文

第27條(學生議員足額競選)

候選人由得票數較高者為當選。

若有兩位以上候選人同票且超出學生議員缺額,則由選委會辦理抽籤決定當選。

說明

因應學生議員選舉調整為直選學生議員選舉與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故本條加註為直選學生議員選舉。

第28條

修正條文

第28條(直選學生議員不足額競選)

候選人應獲得該選舉區全體選舉人二十分之一以上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方為當選。

若第一次選舉當選人數不足額,得於該年十月辦第二次選舉補足該選舉區缺額,補選僅限一次。

若於第二次選舉當選人數不足本校校務會議所需之學生代表人數,得於該年十二月或隔年一月辦備位學生代表選舉,選舉僅限一次。

現行條文

第28條(學生議員不足額競選)

候選人應獲得該選舉區全體選舉人二十分之一以上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方為當選。

若第一次選舉當選人數不足額,得於該年十月辦第二次選舉補足該選舉區缺額,補選僅限一次。

若於第二次選舉當選人數不足本校校務會議所需之學生代表人數,得於該年十二月或隔年一月辦備位學生代表選舉,選舉僅限一次。

說明

因應學生議員選舉調整為直選學生議員選舉與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故本條加註為直選學生議員選舉。

第28條之1

修正條文

第28條之1(比例代表學生議員足額競選)

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其當選名額分配,依下列規定:

1 令全體學生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為t,各該學生政黨得票數為ni,各該學生政黨得票比率即為ni/t.

2 令應選名額為k,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 $([\frac{n_{i}}{t}\times k])$,即為各學生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當選名額應按學生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

3 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學生政黨得票數再行分配剩餘名額。得票數相同時,即超額當選。

4 學生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5 各該學生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1款計算。

6 第1款至第3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二位,第三位以下五捨六入。

前項各學生政黨當選之名額,單一生理性別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倘其僅分配一席名額,不在此限。

某一生理性別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順位在後之另一生理性別候選人優先分配當選。另一生理性別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另一生理性別候選人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學生議員選舉調整為直選學生議員選舉與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故新增本條規範比例代表學生議員足額競選規定。

三、為使本會學生議會組成多元,規定單一生理性別人數之限制,爰為本條第2項、第3項規定。

第29條

修正條文

第29條(備位學生代表足額競選)

候選人由得票數較高者為當選。

若有兩位以上候選人同票且超出備位學生代表缺額,則為超額當選。

現行條文

第29條(備位學生代表足額競選)

候選人由得票數較高者為當選。

若有兩位以上候選人同票且超出備位學生代表缺額,則由選委會辦理抽籤決定當選。

說明

原規定若有兩位以上候選人同票且超出其缺額時,應以抽籤決定當選人,實為可惜。為鼓勵會員踴躍參與學生自治活動,爰規定其為超額當選。

第31條之1

修正條文

第31條之1(投票方式)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至數人。但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圈選一學生政黨。

前項圈選工具,由選委會製備。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會選舉罷免之投票方式。

第32條

修正條文

第32條(選舉票)

1 足額競選之選舉,應將所有被選舉人姓名、照片、推薦之學生政黨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惟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學生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2 不足額競選之選舉,應將所有被選舉人姓名、照片、推薦之學生政黨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應於選舉票上各候選人之欄位刊印同意、不同意二欄。

3 本條所謂推薦之學生政黨,倘該候選人非經學生政黨推薦,則推薦之學生政黨欄位應刊印為無或其他足表達其非由學生政黨推薦之詞彙。

現行條文

第32條(選舉票)

1 足額競選之選舉,應將所有被選舉人姓名、照片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

2 不足額競選之選舉,應將所有被選舉人姓名、照片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應於選舉票上各候選人之欄位刊印同意、不同意二欄。

說明

一、選舉票印製時,候選人之個人資料,應包含其學生政黨黨籍。

二、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時,選舉票應印製之式樣規定。

第36條

修正條文

第36條(罷免案成案)

1 會長及副會長罷免案成案:

會長及副會長罷免案由選舉人總數十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並在選委會在收到連署書且確認其效力後宣告成立或由學生議會決議提出後宣告成立。但就職未滿兩個月者,不得罷免。會長及副會長之罷免為聯名同案。

2 直選學生議員罷免案成案:

直選學生議員罷免案之連署以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由選舉人總數十分之一以上連署,選委會應在收到連署書且確認其效力後宣告罷免案成立。但就職未滿兩個月者,不得罷免。

3 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4 備位學生代表罷免案成案:

備位學生代表罷免案之連署以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由選舉人總數十分之一以上連署,選委會應在收到連署書且確認其效力後宣告罷免案成立。但就職未滿兩個月者,不得罷免。

現行條文

第36條(罷免案成案)

1 會長及副會長罷免案成案:

會長及副會長罷免案由選舉人總數十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並在選委會在收到連署書且確認其效力後宣告成立或由學生議會決議提出後宣告成立。但就職未滿兩個月者,不得罷免。會長及副會長之罷免為聯名同案。

2 學生議員罷免案成案:

學生議員罷免案之連署以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由選舉人總數十分之一以上連署,選委會應在收到連署書且確認其效力後宣告罷免案成立。但就職未滿兩個月者,不得罷免。

3 備位學生代表罷免案成案:

備位學生代表罷免案之連署以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由選舉人總數十分之一以上連署,選委會應在收到連署書且確認其效力後宣告罷免案成立。但就職未滿兩個月者,不得罷免。

說明

一、因應學生議員選舉調整為直選學生議員選舉與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故本條第2項加註為直選學生議員選舉。

二、本條第3項調整為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之規定。因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係按該次選舉學生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爰不適用罷免之規定。惟比例代表學生議員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學生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比例代表學生議員之資格。

三、原第1項第3款,條號更新為第1項第4款。

第43條

修正條文

第43條(罷免結果)

1 會長及副會長罷免案:

會長及副會長罷免案成立後經選舉人總數全體五分之一以上投票,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時,罷免案即為通過,選委會應公告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2 直選學生議員罷免案:

直選學生議員罷免案之投票人數應超過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總數五分之一以上投票,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時,罷免案即為通過,選委會應公告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3 備位學生代表罷免案:

備位學生代表罷免案之投票人數應超過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總數五分之一以上投票,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時,罷免案即為通過,選委會應公告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現行條文

第43條(罷免結果)

1 會長及副會長罷免案:

會長及副會長罷免案成立後經選舉人總數全體五分之一以上投票,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時,罷免案即為通過,選委會應公告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2 學生議員罷免案:

學生議員罷免案之投票人數應超過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總數五分之一以上投票,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時,罷免案即為通過,選委會應公告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3 備位學生代表罷免案:

備位學生代表罷免案之投票人數應超過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總數五分之一以上投票,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時,罷免案即為通過,選委會應公告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說明

因應學生議員選舉調整為直選學生議員選舉與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故本條第2項加註為直選學生議員選舉。

第55條

修正條文

第55條(有效票與無效票認定)

選舉票、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1 於足額競選之選舉票圈選二人或二學生政黨以上。

2 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3 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或何欄。

4 圈後加以塗改。

5 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6 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7 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

8 不加圈完全空白。

9 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無效票若有爭議,認定由選委共同執行商決之。商決無效票之原則應參照我國「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附件十)。

於不足額競選,以選舉票之各候選人欄位分別判斷為有效欄位或無效欄位,有效欄位、無效欄位之認定標準與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標準相同。

現行條文

第55條(有效票與無效票認定)

選舉票、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1 於足額競選之選舉票圈選二人以上。

2 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3 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或何欄。

4 圈後加以塗改。

5 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6 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7 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

8 不加圈完全空白。

9 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無效票若有爭議,認定由選委共同執行商決之。商決無效票之原則應參照我國「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附件十)。

於不足額競選,以選舉票之各候選人欄位分別判斷為有效欄位或無效欄位,有效欄位、無效欄位之認定標準與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標準相同。

說明

因應學生議員選舉調整為直選學生議員選舉與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故本條第1項第1款加註比例代表學生議員選舉之選舉票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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