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經費法
(本條新增)
本法為規定經費各項事務之法律,稱「經費法」,且依照學生會法規命名之慣例,故名稱前冠「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本章新增)
章名。
第1條
第1條(依據及名稱)
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42條,制定本會經費法(以下簡稱本法)。
(本條新增)
本法依據法源。
第2條
第2條(名詞定義)
1 概算:學生會各部門依其行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
2 預算案:經費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
3 法定預算:預算案經立法程序通過者。
4 決算案:經費決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
(本條新增)
明確各名詞定義,以便法規之撰寫。 參考自《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預算法》與《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預算法》。
第二章
第二章 經費
(本章新增)
章名。
第3條
第3條(經費種類)
為本會依來源定義各經費種類:
1 學校補助款:指本校透過學務處訓育組對學生會補助之款項。
2 會費:指學生會依法自行籌措或上屆會費剩餘、贊助款剩餘與其他經費款剩餘之傳承,依法可自主運用之經費。
3 贊助款:指個人、家長會、商家、法人等對學生會贊助之款項。
4 其他經費款:非以上所提及之經費皆屬於此。
(本條新增)
1 學生會現行法規僅寫到經費來源,未曾對各種不同經費加以命名與定義,導致事務處理上常有誤會,為解決此問題,故分別命名與定義之。
2 會費之定義,參照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總說明之措施7說明。
第4條
第4條(各經費籌措)
本會之經費籌措,須於經費籌措前向學生議會提交相關企劃書或契約書;於經費籌措完畢後向學生議會提交籌措經費種類、總金額等相關資料。
以下為本會各經費其籌措方式:
1 會費:收入須向學生議會提交企劃書,始可籌措。
2 贊助款:收入須於合作開始前,向學生議會提交相關企劃書或契約書,始可籌措。
3 其他經費款:收入須向學生議會提交相關企劃書或契約書,始可籌措。
(本條新增)
1 籌措各種經費行政中心皆有向學生議會報告之義務,故經費籌措前向學生議會提交相關企劃書或契約書。
2 考慮某些經費籌措不易事先估算出金額,故規定於經費籌措完畢後向學生議會提交籌措經費種類、總金額等相關資料。
3 本會經費籌措過去尚未出現對學生收取自治費之情況,且各種經費籌措不像國家之稅收具強制性,故經費籌措僅有向學生議會報告之義務,不須經學生議會審議通過,以簡化行政流程、增加行政效率。
第5條
第5條(各經費使用)
本會之經費使用,須於經費使用前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案通過之;於經費使用後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決算案通過之。
以下為本會各經費其使用方式:
1 學校補助款:須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案通過,由會長持經學生議會簽核之預算表向本校學務處訓育組請領之。
2 會費:支出須向學生議會提請審議預算案通過,始可使用。
3 贊助款:支出須於合作開始前,向學生議會提交相關企劃書或契約書,與提請審議預算案通過,始可使用。
4 其他經費款:支出須向學生議會提交相關企劃書或契約書,與提請審議預算案通過後,始可使用。
(本條新增)
依本會章程對經費使用規定,再加以詳細規定。
第6條
第6條(實報實銷之經費)
實報實銷之經費不適用本法各經費籌措之規定,僅適用本法各經費使用之規定。
(本條新增)
實報實銷之經費使用前已須提出預算案,且使用之經費額度即為籌措之經費額度,故無須適用經費籌措規定,而增加不必要之行政流程。
第7條
第7條(會費餘額報告案)
會費餘額報告案由會長於每次常會向學生議會提出。
(本條新增)
將章程之對「於每次常會提出會費餘額報告案」之規定,改以本法規定,使章程規定原則化。
第8條
第8條(舉債禁止原則)
學生會不得對外舉借債務。
(本條新增)
學生會為學生自治團體,不宜對外舉借債務。
第三章
第三章 預算
(本章新增)
章名。
第9條
第9條(預算案)
預算案須於經費使用前由會長提出。
(本條新增)
依章程所規定。
第10條
第10條(預算編列)
1 先由本會各機關與其所屬部門、獨立機關概算,再將概算資料送交行政中心會務部財務組,並由其負責預算編列與預算表之編造。
2 本會機關如下:
(1) 行政中心
(2) 學生議會
(本條新增)
1 明確負責概算之單位,與編列預算之單位,以完整行政流程。
2 學生議會有時會有使用經費之需求,而現行無任何規定可使學生議會合法使用經費之規定,故在此條文中明確規定。 以行政編列預算之權與立法之審核預算之權互相制衡之方式,達成行政中心與學生議會皆可合法使用經費之目的。
第11條
第11條(預算外處分之禁止)
學生會不得於法定預算範圍外支用學生會會費、處分學生會資產、以學生會財產為投資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之支出,學生會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本條新增)
學生會本就不得於法定預算範圍外支用學生會會費、處分學生會資產、以學生會財產為投資之行為,故規定之。
第四章
第四章 決算
(本章新增)
章名。
第12條
第12條(決算案)
1 決算案須於經費使用後最近一次之學生議會期末常會由會長提出。
2 決算案通過後,會長應於十日內對會員公告之。
【現現條文】
(本條新增)
1 過去行政慣例是決算案於經費使用後最近一次之學生議會期末常會提出,為明確行政程序之規定,故將此慣例成文。
2 為促進我校學生自治發展,且學生會有義務主動公開資料,決算之資料乃為重要之資料,有助於會員更了解學生會,故有「十日內對會員公告之」之條文。
第13條
第13條(決算審核)
學生議員有權要求行政中心說明本會經費收支情況。
(本條新增)
為使學生議員之監督具法律授權,使其於合法下監督行政中心。
第14條
第14條(決算資料統整)
由執行該預算之機關將所有決算資料送交行政中心會務部財務組,並由財務組負責資料統整與決算表之編造。
各機關編造決算資料,應按其法定預算之執行事實。
(本條新增)
財務組為本會行政中心下設之機關,負責本會決算表之編造,為使財務組有足夠之資料編造決算表,故規定執行該預算之機關須將所有決算資料送交行政中心。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則
(本章新增)
章名。
第15條
第15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新增)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第16條
第16條(法律保留原則)
本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本條新增)
依本會各自治法規之邏輯,將法律保留原則寫入條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