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自治法規標準法
(本條新增)
本法為規定自治法規之各種標準之法律,稱「自治法規標準法」,且依照學生會法規命名之慣例,故名稱前冠「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本章新增)
章名。
第1條
第1條(本法用途)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自治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章程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本條新增)
本會現行法規未有完整條文對自治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加以規定,致學生議會要制定、廢止法規時無所依據,故制定此法。
第2條
第2條(法律之定名)
法律得定名法、律、條例、通則。
(本條新增)
參考自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
第二章
第二章 自治法規之制定
(本章新增)
章名。
第3條
第3條(法律制定程序)
法律應經學生議會通過,會長公布。
(本條新增)
依章程所規定。
第4條
第4條(制定法律)
制定本會法律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1 由會長提案或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2 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決議。
(本條新增)
明確規定,本會制定自治法規之標準,參考自現行法規對修正法規之標準。
第5條
第5條(書寫格式)
1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條冠以1、2、3等半形阿拉伯數字,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款冠以1、2、3等半形阿拉伯數字,目冠以(1)、(2)、(3)等半形阿拉伯數字與半形括號。
2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章、第某節,並冠以一、二、三等中文數字。
(本條新增)
參考自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並依本會之格式慣例,調整成適合本會自治法規之規定。
第6條
第6條(格式原則)
1 分項原則:法條中之主題較複雜者,得予分項。
2 分款原則:得於項下分款,亦得不分項逕行分款,款數至少須2款。
3 分目原則:須在款下分目,不可在條、項下分目,並至少須分2目。
(本條新增)
此些原則參考自我國法規之先備知識,考量學生議會是由學生們組成,對法律知識可能尚未完備,故將此寫入法規。
第7條
第7條(廢止、增加書寫格式)
1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全形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2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1」、「之2」等條次。
3 廢止章、節時,準用此條第1款之規定。增加章、節時準用此條第2款,並冠以「之一」「之二」等條次。
(本條新增)
參考自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為減少修正少數條文之行政成本,並依本會之格式慣例,調整成適合本會自治法規之規定。
第8條
第8條(法規位階)
法律不得牴觸章程。
(本條新增)
依章程所規定。
第三章
第三章 自治法規之施行
(本章新增)
章名。
第9條
第9條(施行日期)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隔日起發生效力。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本條新增)
參考自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
第10條
第10條(施行期限)
法規如有定施行期限,期滿廢止。
(本條新增)
施行至特定期日為限稱施行期限,故期滿廢止。同時為使規定明確,故有此條文。
第四章
第四章 自治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本章新增)
章名。
第11條
第11條(法規之修正)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1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2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3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4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本條新增)
參考自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
第12條
第12條(法規修正程序)
法律之修正依下列程序為之:
1 由會長提案或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2 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決議。
3 學生議會決議後,報學務處備查並經學生會長公布。
(本條新增)
統一各現行法規對修正程序之規定,不使其分散於各法規中,以便法規修正程序進行。
第13條
第13條(法規之廢止)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1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2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3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4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本條新增)
參考自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
第14條
第14條(法規廢止程序)
法律之廢止,應經學生議會通過,會長公布。
法規如有定施行期限,期滿廢止,不須另外公布。
法規之廢止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隔日起失效。
(本條新增)
參考自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並因應學生會現實層面之行政需求,另規定第二項「如有定施行期限,期滿廢止,不須另外公布。」以簡化行政流程。
第15條
第15條(延長期限)
法律期限需延長者,應於屆滿前十五日前,送學生議會審議。
(本條新增)
對具有延長施行期限之法規,加以規定。規定十五日(半個月),為以利學生議會作業(製作修正案之資料與召開會議)。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則
(本章新增)
章名。
第16條
第16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新增)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第17條
第17條(法律保留原則)
本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本條新增)
依本會各自治法規之邏輯,將法律保留原則寫入條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