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自治法規標準法

第 5 屆
112.05.18 通過
修正案總說明

※ 第五屆學生議會各項法規草案與修正草案之總說明,請參見學生議會官網《111年學年度第2學期第五次臨時會會議紀錄》。

我校學生會歷年來未有對自治法規之統一規定,而致多個法規名稱、用詞、書寫格式之邏輯不同,同時現行法規又無對制定法律之標準加以規定,而致制定法律無法可循,為明確各項規定,故制定本法。

本法重點措施如下:

1 依章程修正案,明確本會法規架構,定義本會自治法規分為章程與法律。

2 明確規定制定法律之程序與標準,使其完善法律依據。(草案第4條)

3 明確我校學生會自治法規之書寫格式,以確保此後之法規書寫格式統一,以方便閱讀。(草案第5條)

4 整併分散於各法規之修正規定,以簡化各項法規之規定,並統一之。(草案第12條)

5 明確規定廢止法律之程序與標準,使其完善法律依據。(草案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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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修正條文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自治法規標準法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本法為規定自治法規之各種標準之法律,稱「自治法規標準法」,且依照學生會法規命名之慣例,故名稱前冠「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

第一章

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現行條文

(本章新增)

說明

章名。

第1條

修正條文

第1條(本法用途)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自治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章程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本會現行法規未有完整條文對自治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加以規定,致學生議會要制定、廢止法規時無所依據,故制定此法。

第2條

修正條文

第2條(法律之定名)

法律得定名法、律、條例、通則。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參考自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

第二章

修正條文

第二章 自治法規之制定

現行條文

(本章新增)

說明

章名。

第3條

修正條文

第3條(法律制定程序)

法律應經學生議會通過,會長公布。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依章程所規定。

第4條

修正條文

第4條(制定法律)

制定本會法律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1 由會長提案或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2 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決議。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明確規定,本會制定自治法規之標準,參考自現行法規對修正法規之標準。

第5條

修正條文

第5條(書寫格式)

1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條冠以1、2、3等半形阿拉伯數字,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款冠以1、2、3等半形阿拉伯數字,目冠以(1)、(2)、(3)等半形阿拉伯數字與半形括號。

2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章、第某節,並冠以一、二、三等中文數字。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參考自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並依本會之格式慣例,調整成適合本會自治法規之規定。

第6條

修正條文

第6條(格式原則)

1 分項原則:法條中之主題較複雜者,得予分項。

2 分款原則:得於項下分款,亦得不分項逕行分款,款數至少須2款。

3 分目原則:須在款下分目,不可在條、項下分目,並至少須分2目。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此些原則參考自我國法規之先備知識,考量學生議會是由學生們組成,對法律知識可能尚未完備,故將此寫入法規。

第7條

修正條文

第7條(廢止、增加書寫格式)

1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全形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2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1」、「之2」等條次。

3 廢止章、節時,準用此條第1款之規定。增加章、節時準用此條第2款,並冠以「之一」「之二」等條次。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參考自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為減少修正少數條文之行政成本,並依本會之格式慣例,調整成適合本會自治法規之規定。

第8條

修正條文

第8條(法規位階)

法律不得牴觸章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依章程所規定。

第三章

修正條文

第三章 自治法規之施行

現行條文

(本章新增)

說明

章名。

第9條

修正條文

第9條(施行日期)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隔日起發生效力。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參考自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

第10條

修正條文

第10條(施行期限)

法規如有定施行期限,期滿廢止。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施行至特定期日為限稱施行期限,故期滿廢止。同時為使規定明確,故有此條文。

第四章

修正條文

第四章 自治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現行條文

(本章新增)

說明

章名。

第11條

修正條文

第11條(法規之修正)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1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2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3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4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參考自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

第12條

修正條文

第12條(法規修正程序)

法律之修正依下列程序為之:

1 由會長提案或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2 學生議會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決議。

3 學生議會決議後,報學務處備查並經學生會長公布。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統一各現行法規對修正程序之規定,不使其分散於各法規中,以便法規修正程序進行。

第13條

修正條文

第13條(法規之廢止)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1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2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3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4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參考自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

第14條

修正條文

第14條(法規廢止程序)

法律之廢止,應經學生議會通過,會長公布。

法規如有定施行期限,期滿廢止,不須另外公布。

法規之廢止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隔日起失效。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參考自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並因應學生會現實層面之行政需求,另規定第二項「如有定施行期限,期滿廢止,不須另外公布。」以簡化行政流程。

第15條

修正條文

第15條(延長期限)

法律期限需延長者,應於屆滿前十五日前,送學生議會審議。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對具有延長施行期限之法規,加以規定。規定十五日(半個月),為以利學生議會作業(製作修正案之資料與召開會議)。

第五章

修正條文

第五章 附則

現行條文

(本章新增)

說明

章名。

第16條

修正條文

第16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第17條

修正條文

第17條(法律保留原則)

本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依本會各自治法規之邏輯,將法律保留原則寫入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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