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政黨法第18條、第25條修正案

第 7 屆
114.03.11 通過
修正案總說明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學生政黨法(以下簡稱本法)自民國114年2月27日經學生議會制定施行,惟法仍有不臻,爰擬具《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學生政黨法》第18條、第25條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第18條、第25條內容尚無不同,合併調整至第三章「學生政黨之設立」(草案第18條、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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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修正條文

(刪除)

現行條文

第18條(學生政黨標章限制)

學生政黨之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1 與已設立之政黨或學生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2 有損已設立學生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3 足以使人誤認為本會或學校機關者。

4 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

5 主張違反善良風俗者。

學生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為避免法規就相同內容重複規範,並使法規內容與編章節相合,爰刪除本條文。

第25條

修正條文

第25條(學生政黨標章不得為之情況)

學生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1 與已設立之政黨或學生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2 有損已設立學生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3 足以使人誤認為本會或學校機關者。

4 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

5 主張違反善良風俗者。

學生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現行條文

第25條(學生政黨標章不得為之情況)

學生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1 與已設立之政黨或學生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2 有損已設立政黨或學生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3 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

學生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說明

一、因序言較原18條內容簡,爰合併之。

二、因「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主張違反善良風俗者」之性質類似,爰調整第1項第3款條號至同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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