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
(刪除)
第18條(學生政黨標章限制)
學生政黨之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1 與已設立之政黨或學生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2 有損已設立學生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3 足以使人誤認為本會或學校機關者。
4 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
5 主張違反善良風俗者。
學生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一、本條刪除。
二、為避免法規就相同內容重複規範,並使法規內容與編章節相合,爰刪除本條文。
第25條
第25條(學生政黨標章不得為之情況)
學生政黨之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1 與已設立之政黨或學生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2 有損已設立學生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3 足以使人誤認為本會或學校機關者。
4 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
5 主張違反善良風俗者。
學生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第25條(學生政黨標章不得為之情況)
學生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1 與已設立之政黨或學生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2 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或學生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3 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
學生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一、因序言較原18條內容簡,爰合併之。
二、因「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主張違反善良風俗者」之性質類似,爰調整第1項第3款條號至同項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