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學生議會會議彈性運作臨時條例

第 8 屆
115.02.09 通過
修正案總說明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本會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機關)運作之彈性,提升議事運作效率,試行會議彈性運作方式,並解決因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行事曆調整,導致學生議會期初常會依原法規召開有實質困難之情事特制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學生議會會議彈性運作臨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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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現行條文

(本章新增)

說明

章名。

第1條

修正條文

第1條(依據及名稱)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本會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機關)運作之彈性,提升議事運作效率,試行會議彈性運作方式,並解決因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行事曆調整,導致學生議會期初常會依原法規召開有實質困難之情事特制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會學生議會會議彈性運作臨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一、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同本法修正草案第 14 條說明所述與「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特定行事曆衝突」雙重問題。

二、如有使用書面會議之必要與急迫,可先通過本條例。待運作後檢討,屆時再修正至本法。

三、本條例定位為過渡性與試行性質,待運作成熟與特殊情事結束後,再研議是否修正回本法。

第2條

修正條文

第2條(名詞定義)

本條例所稱之會議,指本機關組織及運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3 條所稱之會議。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同本機關組織及運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14 條說明。)

本法第14條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規範本條例適用之會議範圍。

第3條

修正條文

第3條(本條例用途)

本條例施行期間,學生議員於會議之出席、會議之有效性與召開期限,依本條例之規定。

本法與本條例牴觸者,依本條例之規定。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同本機關組織及運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14 條說明。)

第二章

修正條文

第二章 會議運作之彈性規範

現行條文

(本章新增)

說明

章名。

第4條

修正條文

第4條(有效會議)

本機關之會議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會議須有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會議。

2 召開會議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學生議員一部或全部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3 經全體應出席學生議員同意,就當次會議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但召開常會時,不適用本項規定。

4 前款情形,視為已召開會議,並應將召開方式列入會議紀錄;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學生議員,視為親自出席會議。

5 委員會開會,準用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規定。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一、鑒於本機關召開會議時,實務常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爰仿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項,增訂第 2 項。

二、本機關之會議,實務上以實體集會或視訊會議方式召開。但臨時會召開事由,常僅審議一至二案,為此次次召開會議實在勞民傷財。參考《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五項至第七項,第五項立法理由略以,香港法原則上對董事會開會方式允許任何方式為之,董事會得以書面決議取代實際開會,但會前須取得全體董事同意;日本會社法亦有類似之規定。比照國內外立法例,均容許公司以多元方式召開董事會,爰參考《公司法》規定,明定本機關得經全體學生議員同意,就當次會議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以利本機關運作之彈性,避免秘書處成員淪為公假申請與場地借用機器,增訂第 3 項。但召開常會時,依本會《經費法》第 7 條規定,會長應於每次常會提出會費餘額報告案;同法第 12 條規定,會長應於經費使用後最近一次之本機關期末常會提出決算案;又考量實務上,常會除有上開報告事項外,亦有質詢等環節,不應以書面方式召開,爰為第 3 項後段。

三、《公司法》同條第六項立法理由略以,公司倘於章程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視為已召開董事會,毋庸實際集會;又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者,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其議事錄記載內容,依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略以,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日期、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又依經濟部 108 年 5 月 21 日經商字第 10802411250 號函略以,董事會議案採書面決議,其議事錄因無實際開會,故無需記載會議場所。其餘事項可參照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所規定依事實記載即可,爰為第 4 項前段規定會議紀錄應記載會議決議方法。綜上說明,增訂第 4 項。

四、本機關委員會之會議,理由同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增訂第 5 項規定。

第5條

修正條文

第5條(常會召開期限計算基準)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6 月 30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5502800 號函暨行政院核定 115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辦理。

本機關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初常會召開期限,應以本校行事曆訂定之「寒假後上課首日」為基準起算二十一日內召開;本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前段有關期初常會召開期限之規定,暫停適用。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一、針對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之特殊行事曆狀況,始業式緊接於休業式後,依主管機關函示作為調整依據。

二、明定排除母法關於「始業式後二十一日內」之規定,改以「寒假後上課首日」為起算點,確保行政中心有充裕時間準備預算與學期計劃,並使本機關能於開學後進行實質、有效審查。

第三章

修正條文

第三章 附則

現行條文

(本章新增)

說明

章名。

第6條

修正條文

第6條(施行日期與期限)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第 5 條規定自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均至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自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其餘第 4 條內容自公布日施行。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為試行本條例之規定,訂定落日條款以本(114)學年度為試行期間。

第7條

修正條文

第7條(法律保留原則)

本條例未盡事宜,悉依本會自治法規或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

(本條新增)

說明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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